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93年度,346號
KSHM,93,上易,346,200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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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四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
易字第七一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0二三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0九二號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九一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二00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
五五一五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八七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四五六號),及併
案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六八八號),提起上訴,及移
第一0七六一號、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七九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二三號、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四八二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七五八號、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一二二七三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一0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四八五號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七一五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三0九號、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一九一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七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三六
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九二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六三號、臺灣台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一八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五九七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台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壹佰伍拾玖臺(除附表編號十二之賽馬雙人座內含IC板三塊,其他含IC板各壹塊,共計壹佰陸拾壹塊)、現金新台幣參萬參仟元、代幣伍仟柒佰參拾陸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不得經營 電子遊戲場業,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下旬某日起,未依上開規 定,辦理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即連續於附表所示之地點,擅自設置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利用電子方式操縱,以顯示聲光影像、圖案之電子遊戲機共四十 五台,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而經營電子遊戲場之營利事業。嗣於附表所示之查 獲時間,為警至前揭處所臨檢時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一百五 十九臺(除附表編號十二之賽馬雙人座內含IC板三塊,其他含IC板各壹塊, 共計一百六十一塊)、現金新台幣三萬三千元、代幣五千七百三十六枚。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左營分局、前鎮分局、苓雅分局、高雄縣 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鳳山分局、仁武分局、岡山分局、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善化分局分別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併案審 理後,原審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審判決後,並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受被告聘僱於附表所示地點



擔任店員之許淑芳黃維文盧政宏、鄭家蕙、張瓊瑤、莊江彬、陳淑美、蘇家 瑤、鄭智偉歐育平陳永志劉育庭吳美賢許佳馨曹國華楊惠玲、郭 俊賢、何麗君、在場之玩家王新福、余英鴻、呂榮泉、乙佳玉、黃振昌王黃月 鳳、尹昌仙張朝欽黃世岳、施國滄、謝振銘廖添丁許忠義於警訊,店員 吳文洋、呂貴惠、姚長康楊淑琴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徐 旭材、李明燦於警訊時證述屬實,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臨檢現場檢查紀錄 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營利事業登記證、讓渡書等在卷可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違反者應予處罰,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未依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條 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斷。被告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 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 依法加重其刑。又公訴人雖僅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七、八部分犯行 起訴外,其餘犯行未於起訴書中敘及,但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就犯罪事 實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其餘部分本 院自屬有權一併審理。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對於被告所犯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七、八、十部分犯行已予審酌,但對於被告所犯附表 所示之其餘十八次犯行,卻漏未一併審理,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 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一再 被警查獲,猶不思悔改,繼續擺設電子遊戲機,被查獲次數達二十六次之多,遊 戲機具高達一百五十九台,無視法律規定,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 ,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台 幣六十萬元,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一百五十九臺(除附表編號十二之賽馬雙人座內含I C板三塊,其他含IC板各一塊,共計一百六十一塊)、現金新台幣三萬三千元 、代幣五千七百三十六枚,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金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正雄




法官 陳啟造
法官 黃壽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一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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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開始擺設日│地 點│查 扣 之 物 │查獲時間 │偵 查 案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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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92年12月下│高雄市三民區同盟│小瑪莉(大舞台)二台│93年2月4日│93年偵字第4491號│
│ │旬某日。 │三路272號(威尼斯│、麻將牌(滿貫大亨)│14時30分許│ │
│ │ │商行(界揚超商)) │一台、彈珠台(超世│。 │ │
│ │ │。 │紀賓果)一台,共四│ │(檢察官起訴) │
│ │ │ │台(各含IC板一塊│ │ │
│ │ │ │,共四塊)。 │ │ │
│ │ │ │電玩內現金二十元。│ │ │
├───┼─────┼────────┼─────────┼─────┼────────┤
│二 │93年1月6日│高雄縣旗山鎮南洲│孔雀王十台、魔術方│93年1月8日│93年偵字第6456號│
│ │。 │里旗南二路85之4 │塊一台,共十一台(│21時12分。│ │
│ │ │號華而美超商。 │各含IC板一塊,共│ │(檢察官起訴) │
│ │ │ │十一塊)。 │ │ │
│ │ │ │ │ │ │
├───┼─────┼────────┼─────────┼─────┼────────┤
│三 │93年1月10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麻將牌(滿貫大亨)一│93年1月19 │93年偵字第3023號│
│ │日。 │三路133號[華碩商│台、電玩小瑪莉五台│日21時50分│ │
│ │ │行]內。 │。共六台(各含IC│許。 │ │
│ │ │ │板一塊,共六塊)。│ │(檢察官起訴) │
│ │ │ │電玩內之現金壹仟壹│ │ │
│ │ │ │佰肆拾元。 │ │ │
├───┼─────┼────────┼─────────┼─────┼────────┤
│四 │93年1月12 │高雄市左營區新下│賽馬電玩一台、滿貫│93年3月9日│93年偵字第5515號│
│ │日。 │里南屏路291號萊 │大亨電玩一台、劍龍│14時50分。│ │
│ │ │肯超商。 │電玩一台、大舞台電│ │ │
│ │ │ │玩一台,共四台(各│ │ │
│ │ │ │含IC板一塊,共四│ │(檢察官起訴) │




│ │ │ │塊)。 │ │ │
│ │ │ │代幣壹拾陸枚。 │ │ │
├───┼─────┼────────┼─────────┼─────┼────────┤
│五 │93年1月15 │高雄縣旗山鎮旗南│春秋二代電玩二台、│93年3月4日│93年偵字第5200號│
│ │日。 │二路85之5號華而 │水果家族電玩一台、│14時45分。│ │
│ │ │美超商內。 │水牛電玩一台,共四│ │(檢察官起訴) │
│ │ │ │台(各含IC板一塊│ │ │
│ │ │ │,共四塊)。 │ │ │
├───┼─────┼────────┼─────────┼─────┼────────┤
│六 │93年2月1日│台南縣新市市中正│滿貫大亨二台、大舞│93年2月27 │93年偵字第2618號│
│ │。 │路26號富而樂超商│台二台、魔法球一台│日12時。 │ │
│ │ │店內。 │、金龍鳳一台。共六│ │ │
│ │ │ │台(各含IC板一塊│ │(二審併案) │
│ │ │ │,共六塊)。新台幣│ │ │
│ │ │ │柒仟柒佰玖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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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93年2月11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麻將牌(滿貫大亨)一│93年2月11 │93年偵字第4092號│
│ │日。 │三路133號[華碩商│台、小瑪莉(大舞台)│日17時10分│ │
│ │ │行]內。 │二台、小瑪莉(戰象)│許。 │ │
│ │ │ │一台、小瑪莉(龍鳳)│ │(檢察官起訴) │
│ │ │ │一台,共五台(各含│ │ │
│ │ │ │IC板一塊,共五塊│ │ │
│ │ │ │)。 │ │ │
├───┼─────┼────────┼─────────┼─────┼────────┤
│八 │93年2月28 │高雄市前鎮區草衙│滿貫大亨二台、大舞│93年3月6日│93年偵字第5874號│
│ │日。 │三路30號界揚超商│台二台、超級魔法球│23時30分許│ │
│ │ │。 │一台、戰象一台,共│。 │ │
│ │ │ │六台(各含IC板一│ │(檢察官起訴) │
│ │ │ │塊,共六塊)。 │ │ │
│ │ │ │現金伍仟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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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93年2月底 │台南縣關廟鄉東勢│滿貫大享二台、大舞│93年3月14 │93年偵字第7597號│
│ │ │村旺萊路一二七號│台BAR電玩二台、│日16時50分│ │
│ │ │(樂而富超商) │金龍鳳BAR電玩一│。 │ │
│ │ │ │台、魔法球BAR電│ │(二審併案) │
│ │ │ │玩一台,共六台(內│ │ │
│ │ │ │各含IC板一塊,共│ │ │
│ │ │ │六塊)。 │ │ │
│ │ │ │現金一千零四十元。│ │ │
├───┼─────┼────────┼─────────┼─────┼────────┤




│十 │93年3月15 │高雄市苓雅區武昌│滿貫大亨二台、大舞│93年4月14 │93年偵字第8688號│
│ │日。 │路七十九號二樓昌│台二台、金彩象一台│日20時。 │ │
│ │ │鑫商行。 │,共五台(各含IC│ │(一審併案) │
│ │ │ │板一塊,共五塊)。│ │ │
│ │ │ │現金一千一百元 │ │ │
├───┼─────┼────────┼─────────┼─────┼────────┤
│十一 │93年3月25 │高雄縣鳳山市建國│金象王一台、大舞台│93年4月1日│93年偵字第10486 │
│ │日。 │路二段一四五之二│二台(各含IC板一│18時30分許│號 │
│ │ │號富而樂超商。 │塊,共三塊)。 │。 │ │
│ │ │ │機台內十元硬幣共十│ │(二審併案) │
│ │ │ │二枚(現金一百二十│ │ │
│ │ │ │元)。 │ │ │
├───┼─────┼────────┼─────────┼─────┼────────┤
│十二 │93年4月1日│高雄縣甲仙鄉和安│超級大舞台一台、滿│93年5月12 │93年偵字第10761 │
│ │。 │街三十八號巨蛋超│貫大亨二台、大舞台│日16時35分│號 │
│ │ │商。 │二台、金象王一台、│。 │ │
│ │ │ │金龍鳳一台、賽馬雙│ │ │
│ │ │ │人座一台(共八台,│ │ │
│ │ │ │除賽馬雙人座機台內│ │(二審併案) │
│ │ │ │含IC板三塊,其餘│ │ │
│ │ │ │機台內各含一塊,共│ │ │
│ │ │ │十塊)。 │ │ │
│ │ │ │機台內現金一百八十│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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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93年4月20 │高雄市前鎮區鄭和│麻將台二台、大舞台│93年5月20 │93年速偵字第796 │
│ │日。 │路五七號(NET│二台、超級大舞台一│日16時10分│號 │
│ │ │超商) │台、戰象一台超級金│ │ │
│ │ │ │龍鳳一台,共七台(│ │ │
│ │ │ │內各含IC板各一塊│ │(二審併案) │
│ │ │ │,共七塊)。十元硬│ │ │
│ │ │ │幣共三十枚(現金三│ │ │
│ │ │ │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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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93年5月1日│高雄縣橋頭鄉橋頭│彩金魔象一台、大滿│93年6月3日│93年偵字第12123 │
│ │。 │村成功路五十二之│貫一台、金龍鳳三台│15時許。 │號 │
│ │ │二號一樓銓家便利│、賽馬一台,共六台│ │ │
│ │ │超商。 │(各含IC板一塊,│ │(二審併案) │
│ │ │ │共六塊)。 │ │ │
├───┼─────┼────────┼─────────┼─────┼────────┤




│十五 │93年5月1日│高雄縣鳳山市鳳頂│滿貫大亨二台、大舞│93年5月12 │93年偵字第10482 │
│ │。 │路一八八號吉多超│台二台、魔法球一台│日23時55分│號 │
│ │ │商。 │、劍龍一台、動物奇│。 │ │
│ │ │ │觀二代一台,共七台│ │ │
│ │ │ │(各含IC板一塊,│ │(二審併案) │
│ │ │ │共七塊)。 │ │ │
│ │ │ │機內現金一千零四十│ │ │
│ │ │ │元(十元硬幣一百零│ │ │
│ │ │ │四個)。 │ │ │
├───┼─────┼────────┼─────────┼─────┼────────┤
│十六 │93年5月1日│高雄縣杉林鄉上平│金龍鳳一台、小瑪莉│93年5月13 │93年偵字第10758 │
│ │。 │村山仙路一五О號│二台、滿貫大亨二台│日21時25分│號 │
│ ││「闔家便利超商」│、龍飛鳳舞一台,共│。 │ │
│ │ │。 │六台(各含IC板一│ │(二審併案) │
│ │ │ │塊,共六塊)。現金│ │ │
│ │ │ │三百五十元。 │ │ │
│ │ │ │ │ │ │
├───┼─────┼────────┼─────────┼─────┼────────┤
│十七 │93年5月1日│高雄市左營區店仔│大舞台二台、滿貫大│93年5月14 │93年偵字第12273 │
│ │。 │頂路六十四號「旺│亨二台、戰象一台、│日17時40分│號 │
│ │ │旺超商」。 │賽馬一台(一機二人│。 │ │
│ │ │ │座),共六台(各含│ │ │
│ │ │ │IC板一塊,共六塊│ │(二審併案) │
│ │ │ │)。代幣五千六百九│ │ │
│ │ │ │十六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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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93年5月1日│高雄縣鳳山市建國│金龍鳳一台、大舞台│93年5月27 │93年偵字第13110 │
│ │。 │路二段一四五之三│二台、大滿貫一台、│日22時40分│號 │
│ │ │號富而樂超商。 │彈珠台一台、超級大│。 │ │
│ │ │ │舞台一台,共六台(│ │ │
│ │ │ │各含IC板一塊,共│ │(二審併案) │
│ │ │ │六塊)。現金一千六│ │ │
│ │ │ │百八十元。 │ │ │
├───┼─────┼────────┼─────────┼─────┼────────┤
│十九 │93年5月7日│高雄縣大社鄉翠屏│大舞台小瑪莉二台、│93年5月11 │93年偵字第10485 │
│ │。 │村中山路四五一號│劍龍小瑪莉一台、戰│日16時50分│號 │
│ │ │一樓「富而樂超商│象小瑪莉一台、滿貫│。 │ │
│ │ │」。 │大亨一台,共五台(│ │(二審併案) │
│ │ │ │各含IC板五塊)。│ │ │
│ │ │ │代幣二十四枚。 │ │ │




├───┼─────┼────────┼─────────┼─────┼────────┤
│二十 │93年5月10 │高雄縣鳳山市鳳仁│選物販賣機十四台、│93年5月24 │93年偵字第10715 │
│ │日。 │路一О二之一號巨│1999二台、大舞台一│日15時8分 │號 │
│ │ │蛋超商。 │台、超級大舞台一台│。 │ │
│ │ │ │、戰象一台、滿貫大│ │ │
│ │ │ │亨二台、新象王一台│ │(二審併案) │
│ │ │ │,共二十二台(內含│ │ │
│ │ │ │IC板各一塊,共二│ │ │
│ │ │ │十二塊)。 │ │ │
│ │ │ │電玩營業金額二千二│ │ │
│ │ │ │百二十元;選物販賣│ │ │
│ │ │ │機營業五千零三十元│ │ │
│ │ │ │。共七千二百五十元│ │ │
│ │ │ │。 │ │ │
├───┼─────┼────────┼─────────┼─────┼────────┤
│二一 │93年5月17 │高雄縣美濃鎮中正│水果盤電玩三台(內│93年5月30 │93年偵字第12309 │
│ │日。 │路二段七九二之六│含IC板各一塊,共│日23時45分│號 │
│ │ │號(華而美超商)│三塊)。 │。 │ │
│ │ │。 │ │ │(二審併案) │
├───┼─────┼────────┼─────────┼─────┼────────┤
│二二 │93年5月20 │高雄縣鳳山市瑞興│滿貫大亨一台、動物│93年5月27 │93年偵字第11916 │
│ │日。 │路二四三之一號界│奇觀二代一台、戰象│日22時55分│號 │
│ │ │陽超商。 │一台、大舞台二台,│。 │ │
│ │ │ │共五台(各含IC板│ │(二審併案) │
│ │ │ │一塊,共五塊)。現│ │ │
│ │ │ │金六百七十元。 │ │ │
├───┼─────┼────────┼─────────┼─────┼────────┤
│二三 │93年5月23 │高雄市苓雅區武昌│滿貫大亨二台、金龍│93年5月26 │93年偵字第11576 │
│ │日。 │路七十九號(昌湧│鳳一台、大舞台三台│日19時30。│號 │
│ │ │商行)。 │,共六台(各含IC│ │ │
│ │ │ │板一塊,共六塊)。│ │ │
│ │ │ │現金三百十元。 │ │(二審併案) │
│ │ │ │ │ │ │
├───┼─────┼────────┼─────────┼─────┼────────┤
│二四 │93年5月24 │高雄縣旗山鎮新山│麻將二台、春秋小瑪│93年5月30 │93年偵字第12136 │
│ │日。 │里延平一路四八四│莉二台、魔法水果盤│日21時35分│號 │
│ │ │號(芳之鄰超商)│一台、戰象一台,共│。 │ │
│ │ │。 │六台(各含IC板一│ │ │
│ │ │ │塊,共六塊)。 │ │(二審併案) │
│ │ │ │現金二千七百八十元│ │ │




│ │ │ │。 │ │ │
├───┼─────┼────────┼─────────┼─────┼────────┤
│二五 │93年5月25 │高雄市苓雅區武昌│娃娃機三台(內各含│93年6月1日│93年偵字第11692 │
│ │日。 │路七十九號一樓「│IC板一塊,共三塊│17時50分。│號 │
│ │ │昌鑫商行」。 │)。現金一千八百元│ │(二審併案) │
├───┼─────┼────────┼─────────┼─────┼────────┤
│二六 │93年6月15 │高雄市苓雅區尚勇│魔法球一台、金龍鳳│93年6月17 │93年偵字第12763 │
│ │日。 │路九號一樓「中日│一台,共二台(內各│日19時50分│號 │
│ │ │超商」。 │含IC板一塊,共二│。 │ │
│ │ │ │塊)。現金四百三十│ │(二審併案)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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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