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92年度,55號
TNHV,92,上,55,200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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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五五號 J
   聲 請 人 甲 ○ ○
右聲請人因上訴人財團法人安彼得醫師紀念醫學文教基金會、乙○○與被上訴人財團
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為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
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聲請人甲○○於上訴人財團法人安彼得醫師紀念醫學文教基金會、乙○○與被上
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間就本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五五號返還借款
事件中,為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
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
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第五屆董事會所為推選
第六屆董事之選舉行為,業經法院判決宣告無效,並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七日確定等情,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六四號民事判決、本
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七二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號
民事裁定各一紙在卷可稽,是依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第六屆董事
所推選之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現任董事長李純一,其法定代理人
之資格自屬消滅,而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迄今仍未推選
新任董事長及聲請人甲○○係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第五屆董事,
且係新樓醫院現任院長乙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
,恐系爭訴訟久延,將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因而聲請為被上訴人選任特別代理
人,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是本院審酌聲請人甲○○係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
老教會新樓醫院第五屆董事,且係新樓醫院現任院長,於原審另案中亦被選任為
特別代理人,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三八號民事裁定一紙在卷
可稽等情,認選任聲請人甲○○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五五號返還借款事件中
,為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之特別代理人為適宜。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趙  玲  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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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