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交附民字,93年度,49號
TNHM,93,交附民,49,200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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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 ○
   被   告 乙 ○ ○
        即信富菓菜行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二年度交上更㈠字第三七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百七十四萬零八百九十 九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被告乙○○以駕駛大貨車載菜為業,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 許駕駛自用大貨車,由嘉義市○○路轉北社尾路後,沿北社尾路由東往西行駛, 途經北社尾路二一○號前,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侵入西向東來車車道,又 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且正遇大彎道,未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適原告之子即被害人張朝宗騎乘重型機車,沿北社尾路由西往 東行駛,亦行經該處,為被告乙○○所駕駛之上開大貨車撞及,被害人機車倒地 ,被壓在大貨車左前下方,經送醫急救傷重不治死亡。刑事部分經原告提起自訴 ,由鈞院審理中。被告乙○○過失致被害人張朝宗於死,為侵權行為,被告丙○ ○(即信富菓菜行)為其雇用人,爰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損害,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如下:⑴醫療費用一萬 四千六百二十元,⑵喪葬費用五十六萬三千四百元,⑶扶養費用六十六萬二千八 百七十九元,⑷精神慰藉金三百五十萬元,合計四百七十四萬零八百九十九元, 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部分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 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 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宋 明 蒼
法官 楊 子 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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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