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一О一號 G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陳 正 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 ○
選任辯護人 趙 哲 宏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 ○
選任辯護人 林 華 生
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四四八六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庚○○、甲○○、戊○○部分均撤銷。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戊○○均無罪。
事 實
一、庚○○自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止,擔任雲林 縣北港鎮鎮長,負有執行、經辦、監督公共工程之職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
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該所公告招標北港鎮府番公墓公園化及增購納骨櫃工程 (下稱「本件工程」),販售工程標單、投標須知、圖說等招標文件。營造商嘉 邦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嘉邦公司),負責人丙○○(業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為 圍標該工程,乃透過與庚○○熟識且有圍標經驗之劉金樹(前北港鎮新街里里長 ),支付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包括收購標單應支付領標廠商之支出),請 劉金樹收購標單,以達到圍標的目的。劉金樹表示同意,並告以須徵詢鎮長庚○ ○同意,支付工程回扣,才能順利圍標成功。丙○○依劉金樹建議,意圖向庚○ ○行賄,支付工程回扣,讓庚○○違背公務員保密之規定,洩漏工程底價,並採 取一切使其順利得標的方法。乃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於公告招標後至八十 八年一月十一日開標前之某日,前往該所鎮長室拜訪庚○○。表示嘉邦公司有意 圍標本件工程。庚○○身為鎮長,對於本件工程之招標,有核准、監督之職責, 並有核定工程底價之權。明知工程底價、領標廠商名單,係依法應保守秘密,竟 基於洩漏工程底價、領標廠商名單、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同意由丙○○圍標本 件工程,但要求丙○○必須給付工程款百分之二十五之回扣。丙○○同意庚○○ 之要求。於是庚○○當場用一張紙寫下本件工程底價五百七十二萬元,而違背職
務洩漏底價給丙○○。丙○○看完底價後,庚○○即將該紙張撕毀。嗣後庚○○ 並洩漏領標廠商名單給丙○○,作為收購標單圍標本件工程之用。三、丙○○獲得庚○○承諾後,分別向南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南朝公司)負責人許 澤星、承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承緯公司)負責人陳美秀,借用該二家公司執照 參與陪標,以符合必須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另由劉金樹協助向其他領 取標廠商收購標單。迄八十八年一月九日至十一日開標前,丙○○發現尚有宜進 營造有限公司(下簡「宜進公司」)的標單尚未收取。因時間急迫,丙○○商請 友人吳定連開車載其前往彰化縣永靖鄉○○村○○路○段六十四巷二號宜進公司 ,找負責人蕭瑟榮收購標單。但因蕭瑟榮不在,而與其妻陳素姜洽談。丙○○表 明來意,陳素姜打電話詢問蕭瑟榮後,表示已將標單寄出,但同意配合被宣布廢 標,不再競標。丙○○支付一萬元後離去,並於開標前,將宜進公司已經投標, 同意配合圍標被宣告廢標,告訴庚○○。請庚○○指示該所辦理開標人員,將宜 進公司標單宣布廢標,以便嘉邦公司順利得標。四、丙○○為籌措押標金進行圍標事宜,乃於八十八年一月八日指示其妻乙○○前往 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行,以短期擔保放款貸款一百十五萬元及八十五萬元,二筆 合計二百萬元,存入嘉邦公司在該行之第0三五一六0號帳戶內,再於同日分三 次,自該帳戶各提領五十萬元,合計一百五十萬元,直接向該行購買票號000 0000號、面額五十萬元之本行支票,做為嘉邦公司圍標本件工程的押標金; 另轉帳五十萬元至彰化銀行北港分行南朝公司第二六一九六-三號帳戶,購買該 行票號KB0000000號、面額五十萬元之本行支票,做為南朝公司陪標的 押標金;另轉帳五十萬元至北港鎮農會信用部承緯公司第0000000-0號 帳戶,購買票號TB三0四三九號、面額五十萬元之合作金庫本行支票,做為承 緯公司陪標的押標金。以此迂迴手法來逃避司法機關之追查。丙○○製作標單時 ,依據庚○○所洩漏之底價,只有嘉邦公司投標金額為五百六十五萬元,低於而 且極接近底價,其餘二家陪標公司,投標金額均高於底價,即南朝公司為五百八 十萬元、承緯公司為五百七十九萬元,而參與投標。五、丙○○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得標後之翌日(同月十二日),前往北港鎮公所領 回南朝公司與承緯公司陪標之押標金,存入該二公司設於前述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及北港鎮農會帳戶內,再以同業存款轉帳方式,存入第一銀行北港分行,並領取 現金共一百萬元存回嘉邦公司第一銀行北港分行第0三五一六0號帳戶。六、丙○○在得標前,為了準備賄款及分散風險,由其妻從嘉邦公司設於第一銀行北 港分行第0三五一六0號帳戶內,分三次共提領一百四十一萬五千元(八十七年 十二月四日提領三十萬元、八十八年一月八日提領三十萬元及十萬元、八十八年 一月十二日提領五十萬元及二十一萬五千元)。在得標後不久,用牛皮紙袋裝妥 ,親自送往北港鎮公所,將賄款交給庚○○收受。庚○○因此取得該筆工程回扣 。
七、嗣劉金樹因另涉犯口湖鄉工程圍標弊案(已經判決有罪確定),被提報為治平專 案對象(即流氓),自認揹黑鍋,乃於八十九年九月二日以舉行記者會方式,透 露除口湖鄉弊案外,並涉及本案工程及體育館工程,且指出該二項工程有地方首 長涉入之情。
八、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被告庚○○部分):
一、被告庚○○及其辯護人之辯護要旨:
⒈否認同意丙○○圍標本件工程,而洩漏工程底價,及收受賄賂。 ⒉不能僅憑同案被告丙○○公司之銀行往來明細表,推定被告收受賄賂。 ⒊丙○○是否交付賄賂、提領金錢之次數、時間、交付賄款之時間,前後供述歧 異;其妻乙○○僅間接與聞,且與丙○○供述不一致。自不能僅憑丙○○、乙 ○○有重大瑕疵且與事實不符之指述,及無法得知金錢去向之銀行往來明細表 ,推定被告已經收受賄賂。
⒋知悉本件工程總經費的人,何止被告一人,若有人要洩漏本件工程預算,也不 止被告一人。廠商若有意參與投標,依照招標公告所示項目及數量,及參考雲 林縣政府所公布之參考單價,大致可得工程底價多少。本件除了丙○○指述被 告洩漏工程底價外,並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 ⒌未對任何人指示對宜進公司的標單廢標。
⒍被告未參與開標作業,無法左右開標人員強將某標單廢標。 ⒎測謊報告,固可為審判之參考,但非為判斷之唯一、絕對之依據。被告患有高 血壓及心律不整等病症。測謊的問題都不利於被告,被告生理及心理上自然受 到影響,測謊結果會有誤差。
二、被告庚○○自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止,擔任雲林縣北港鎮 鎮長,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執行、經辦本件公共工程,負有核定底價 之職務,對於招標、開標作業,亦直接負有監督之責,此為被告於調查站接受調 查及檢察官訊問時所自承,並有其等之訊問筆錄附卷可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一 三五五號卷㈢第一四0、一四一、一六二頁反面)。三、同案被告丙○○(業經原審判處免刑確定),以嘉邦公司圍標本件工程,而以五 百六十五萬元得標之經過:
㈠同案被告丙○○借牌圍標之情形:
丙○○向許澤星、陳美秀分別借用南朝公司、承緯公司執照參與陪標,以符合必 須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丙○○為籌措押標金進行圍標事宜,於八十八 年一月八日指示其妻乙○○前往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行,以短期擔保放款貸款一 百十五萬元及八十五萬元,二筆合計二百萬元,存入嘉邦公司在該行之第0三五 一六0號帳戶內,再於同日分三次,自上述帳戶,各提領五十萬元,合計一百五 十萬元。其中向該行購買票號0000000號、面額五十萬元之本行支票,做 為嘉邦公司圍標本件工程的押標金;另轉帳五十萬元至彰化銀行北港分行南朝公 司第二六一九六-三號帳戶,購買該行票號KB0000000號、面額五十萬 元之本行支票,做為南朝公司陪標的押標金;另轉帳五十萬元至北港鎮農會信用 部承緯公司第0000000-0號帳戶,購買票號TB三0四三九號、面額五 十萬元之合作金庫本行支票,做為承緯公司陪標的押標金。丙○○並依據庚○○ 所洩露之底價,製作標單之投標金額。分別為:嘉邦公司五百六十五萬元、南朝 公司五百八十萬元、承緯公司五百七十九萬元,參與投標。以上事實,經丙○○
自白承認(見原審卷㈠第一三一頁、原審卷㈡第四十一頁反面),且經證人乙○ ○(見原審卷㈠第一七五頁反面、一七六頁)、許澤星(見原審卷㈠第二0四~ 二0六頁)結證屬實。並有丙○○以嘉邦、南朝、承緯公司圍標本件工程之投標 資料(分別存放於本件工程招標卷宗編號二至四號標封內)、承緯公司購買押標 金及退還押標金之流程表、第0000000-0號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取款憑條、支票存款送款簿、合作金庫現金支出傳票、存款憑 條、北港鎮農會收入、支出傳票、TB0000000號支票等影本;南朝公司 購買押標金及退還押標金之流程表、第一商業銀行存款送款簿、存摺類存款取款 憑條、支票存款送款簿、彰化商業銀行支出傳票、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本行支票 申請書代收入傳票、TB0000000號支票等影本為證(八十九年度他字第 一三五五號卷㈡三十三至四十一頁)。是丙○○借用南朝、承緯二家公司執照, 與其嘉邦公司,凑足三家公司,而圍標本件工程,事證相當明確。 ㈡丙○○委託劉金樹收購標單之情形:
⒈本件係因劉金樹涉犯口湖鄉工程圍標弊案(已經判決有罪確定),被提報為治 平專案對象,自認揹黑鍋,乃以舉行記者會方式,透露其除口湖鄉弊案外,並 涉及本件工程及體育館工程,且指出該二項工程有地方首長涉入之情。檢察官 據此而發動偵查,有八十九年九月三日中國時報第十八版及同月五日聯合報第 十九版報導剪報資料二紙附卷可參(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㈠第一、 二頁)。
⒉丙○○委託劉金樹協助向其他領標廠商收購標單,以利圍標本件工程: 關於劉金樹協助丙○○收取標單,以利丙○○圍標本件工程部分,除丙○○之 自白(丙○○在原審自白如何交給劉金樹二十萬元,委託劉金樹收購標單,如 後述六㈠。原審卷㈡第三十八、三十九頁)外,證人劉金樹於原審審理中亦證 稱:「我擔任里長及承緯公司的工地主任,約有三、四年了,是在八十八年左 右。在擔任里長時就認識庚○○,當時他在北港鎮公所擔任秘書,洽公時經常 在一起泡茶聊天。小時候就認識丙○○,是好朋友。我知道本件工程招標之訊 息。」「八十九年九月二日有召開記者會,對記者說北港府番公墓工程有弊案 ,地方首長涉案,所指的是鄉鎮長或代表會主席。我是想有人收標單,我被提 報流氓,不甘心,所以我要檢舉。」「丙○○有拜託我幫他處理標單。我們有 聯絡,他打電話來說,他要做,叫我打電話給拿標單的人,處理一下,哪些人 忘記了。沒有記錄,因為丙○○在他家有拿名單給我,我就在家裏打電話給包 商,問他們是否有意願要做,如果沒有意願做,我告訴他們有人有意願要做。 有幫他(指丙○○)送錢給包商,送給幾個包商,忘記了,大約有十個左右。 每個廠商的價錢不一定,有的要多一點,最高三萬到五萬,最少不低於五千元 。錢是丙○○提供,是現金,開標前一天傍晚的時候,在他家裏給的。」「丙 ○○沒有給我酬勞,我時常到他家泡茶,他夫妻對我都很好。」「(問:在地 檢署為什麼沒有回答有拿二十萬元收購標單,及丙○○有提供投標廠商名冊給 你?)因為我怕害了丙○○夫婦。」(見原審卷㈠第一六五至一七0頁)證人 劉金樹的證詞,與丙○○的自白,對於委託劉金樹收購標單,支付二十萬元的 事實,相互吻合。而丙○○與劉金樹自小認識,又是好友。本件工程招標時,
劉金樹在承緯公司擔任工地主任,承緯公司又借牌給丙○○圍標本件工程,更 顯見二人關係之密切。故丙○○委託劉金樹向領標廠商收購標單,以利丙○○ 圍標本件工程,足以認定。
⒊八十八年一月九日至十一日開標前,丙○○向宜進公司收購標單,因宜進公司 標單已寄出,而不及收購,但宜進公司收取一萬元後,同意丙○○將該公司標 單廢標:
關於丙○○向宜進公司收購標單,因標單已寄出而不及收購,但宜進公司同意 配合丙○○圍標,將其標單宣告廢標,丙○○亦支付一萬元代價給宜進公司等 情,為丙○○所自承。證人蕭瑟榮、陳素姜夫婦於接受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第 一次訊問時,雖均否認有接受丙○○金錢,同意廢標處理。但對於宜進公司是 否參與投標本件工程,則供述反覆,甚至還說不認識丙○○。不過也表示被廢 標的無奈:「::有些承辦人員均與有意圍標之廠商私下串通,不用徵得投標 廠商之同意即可於標單上動手腳,而導致投標廠商遭宣布廢標。且若有其他廠 商明知該工程已有特定廠商與公所發包工程承辦人員串通並欲圍標,即使勉強 得標,往後該工程施工及驗收均會遭致極大之阻礙及刁難,公司也可能因此而 造成巨額損失。因此,本件工程本公司經投標後遭廢標而無法承做該工程,我 也不想再過問原因。(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㈢第一三八頁)」, 蕭瑟榮夫婦起初在接受調查,因怕惹麻煩,語多保留,不願供出實情。直至九 十一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檢察官指揮調查站對蕭瑟榮、陳素姜測謊,測謊結 果,蕭瑟榮對於調查人員詢問:有無答應丙○○配合其得標府番公墓工程,所 作回答,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情形;陳素姜則因生理狀況不佳,測試 結果不能研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調科參字第0九一二三0五 二七六0號測謊報告一件附卷可參(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㈢第一七 七~一七九、一八八頁)。在測謊後檢察官復訊蕭瑟榮、陳素姜。蕭瑟榮證稱 :「丙○○去找我太太,我不在場。我太太打電話給我,說有人要圍標做這個 府番公墓工程,叫我們讓他做。我跟我太太說標單已寄出,就叫我太太跟對方 說他自己去處理。」「我太太說有二、三個人來,時間已久,記不了那麼多。 」(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㈢第一八三頁反面);陳素姜則證稱:「 丙○○有到宜進公司表示他要承包府番公墓工程,請我們讓他做。當時有二人 以上來公司。他來找我問府番公墓工程有無領標。我說有,標單已經寄出去了 ,我們很想得標。他們一直跟我拜託,我才勉強同意,請他們自己處理。他說 他會自己處理。丙○○有給我一萬元。當時有打電話給我先生蕭瑟榮說這件事 情。」「之前說謊,是為了保護自己。」(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㈢ 第一八四頁反面、一八五頁)。蕭瑟榮、陳素姜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證明丙○ ○找他們,他們也收了一萬元,同意由丙○○來處理已經寄出去的標單,其證 詞擇要如下:
⑴蕭瑟榮之證詞:
問:她(指陳素姜)負責何工作?答:我們是家族企業,我負責工地,她負 責工作的聯絡,叫材料、技術上、金錢支付、機關文書等工作,我大部 分都做公家的工程。
問:投標工程時,有人去找過你圍標?
答:有人去找過我,但是我們投寄以後,他們才去找我們,說他們已經作業 好了,讓他們投標,【我對他們說,我已經寄出去了,告訴他說你們有 辦法就自己去處理】。
問:是誰去找過你?
答:(證人回頭指著被告丙○○)就是他跟著另外一個人一起去的。 問:問他去何處找你?
答:公司,現在的公司地址。
問:去找你時現場有何人在場?
答:我記得我太太在,再來就是有一個會計小姐,但是她已經離職。 問:何人跟丙○○接觸?
答:我忘記了,【回想起來,我不太認識丙○○,後來我有跟他接觸,我叫 他們自己去處理】,當時我們對於外地的工程儘量不要淌這一個渾水。 問:丙○○去你公司幾次?
答:一次,應該沒有再去,如果有再去,我就不清楚,我記得是一次。 問:丙○○有無拿一萬元給你?
答:應該有拿。因為我買標單要錢,拿多少忘了。 問:錢是拿給何人?
答:不記得了。
問:為何一開始不講實話?
答:因為很無奈,我不想惹事情。
問:你如何知道去的人有二人?
答:我太太會跟我講。其實就本案我沒有什麼印象,但是經過調查站、偵查 的訊問,我才回想起來一些事情,投標的金額是我算的,我公司投標的 金額都是由我來估算的。
(見原審卷㈠第一九六~一九八頁)
⑵陳素姜之證詞:
問:你的工作?
答:營造廠工作。
問:公司?
答:宜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問:你的工作?
答:雜事,幫我先生工作。
問:宜進有無參加北港鎮公所公墓工程的投標? 答:有。
問:你認識丙○○?
答:要看到人才知道。
問:請證人回頭看看背後的丙○○,你認識他? 答:認識,見過一次面。
問:何時見過面?
答:好久了。
問:何事見面?
答:他去我家。
問:他跟你談什麼?
答:好像還有別人一起去,就是北港這一件工程的事情。 問:對於工程如何商量?
答:找我,問我說有沒有這一件工程,我說有。問我有無領這一標,我說有 。通常這些事情都是我先生在處理,我問他什麼事。他說這一件工程能 不能讓他們做,這一件事情都是我先生在負責,我只是幫忙而已。 問:有無談條件?
答:他問我說寄了嗎?我說寄了。他們說能不能幫忙。我說已經寄了怎麼幫 忙。
問:他們對於你的回答,有無說請你如何幫忙? 答:沒有,我只說已經寄去了。
問:(提示八十九年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三,八月二日的偵訊筆錄一六○頁 ,並告以要旨),你講的實在?
答:實在。
問:他去找你時,現場有何人?
答:我見過丙○○(證人回頭指著被告)。當場有丙○○,還有他帶來一個 或二個人來,我先生不在,我拿電話給丙○○對他說,請他直接跟我先 生聯絡。
問:他有無說要如何處理你們寄出去的標單?
答:【我跟他講,我已經寄出去了,你們自己去處理】。 問:你們講話中,他有無說要將你們已經寄出去的標單變成廢標? 答:他就丟一萬元給我。
(見原審卷㈠第二0一~二0三頁)
從以上被告丙○○的自白、證人蕭瑟榮、陳素姜的證詞及事後開標時,宜進 公司亦如預期被宣布廢標(詳如後述)等情觀之,足以證明:八十八年一月 九日至十一日開標前,丙○○發現宜進公司領有標單,尚未收取。因時間急 迫,丙○○商請友人吳定連開車載他到彰化縣永靖鄉○○村○○路○段六十 四巷二號宜進公司,找負責人蕭瑟榮收購標單。但因蕭瑟榮不在,而與其妻 陳素姜洽談。丙○○表明來意後,陳素姜打電話請示蕭瑟榮,表示已將標單 寄出,但同意收受一萬元,配合被宣布廢標,不再競標。 ㈢本件工程,因為丙○○有效圍標,而使該公司(嘉邦公司)得以五百六十五萬元 極接近底價之高價得標:
本件工程開標結果,有宜進、承緯、南朝、嘉邦四家公司參與投標。宜進公司投 標金額最低,但被宣布廢標。其他三家公司投標金額如下:承緯公司五百七十九 萬元、南朝公司五百八十萬元、嘉邦公司五百六十五萬元。只有嘉邦公司投標金 額低於底價五百七十二萬,另外兩家公司均超過底價,很自然的就由嘉邦公司得 標。此為被告等人所自承,並有四家公司之投標文件、開標紀錄可資證明(見本
件工程招標卷宗)。
㈣綜上所論,由於被告丙○○透過劉金樹收購標單,而得於順利圍標本件工程,事 證相當明確。
四、被告庚○○,在本件工程開標前,與丙○○接觸,期約按工程得標價額百分之二 十五計算之回扣,而把工程底價、領標廠商名單,洩漏給丙○○,使丙○○得以 圍標本件工程。事成後丙○○在北港鎮公所鎮長室將賄款一百四十一萬五千元, 交付被告庚○○收受:
雖然被告庚○○始終否認在本件工程開標前,與丙○○有過接觸,並與之期約工 程回扣,把工程底價洩漏給丙○○,由其圍標本件工程。然查: ㈠同案共同被告丙○○以下供述,一再指稱被告庚○○,在本件工程開標前,與被 告丙○○接觸,期約按工程得標價額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回扣,把工程底價洩漏 給丙○○,使丙○○得以圍標本件工程。丙○○在開標前,就分次提領一百四十 一萬五千元,為給付工程回扣預作準備,並避免被查獲。在得標後不久,親自把 該筆回扣拿到鎮長室交給被告庚○○收受,詳述如下: ⒈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供述筆錄(見八十九年他字第一三五 五號卷㈡第八十四頁至八十六頁):
問:何以要圍標本件工程?
答:價格不錯,工程款。
問:你知道工程價格,是否你事先知道底價?
答:多少錢知道,去問才知。
問:投標之前是否知道工程底價?
答:我問鎮長庚○○才知。
問:何時問工程底價?
答:忘記。
問:何以鎮長會洩漏底價?
答:我給他每一百萬元有二十五萬元好處。
問:總共給鎮長多少錢?
答:照比例,我拿去他家給他的。
問:你交給他的錢,如何領出來?
答:在投標後,工程未做前領的。
問:是鎮長叫你找二家廠商來圍標?
答:我自己去找的。
問:鎮長有拿工程預算書給你看?
答:沒有,祇給我知道底價。
問:這件工程賺多少?
答:沒有多少,因為要給鎮長一百多萬元。
問:你當時跑去問鎮長工程底價?
答:由里長劉金樹介紹,要我去問鎮長工程底價。 問:劉金樹跟你說什麼?
答:他說要做這件工程,要去問鎮長。
問:劉金樹怎知你要承包這工程?
答:是我請他收買標單,而且劉金樹常在公所出入,他應知道。 問:工程價額一百萬元,要給鎮長二十五萬元,是何時談的? 答:我去找鎮長,問鎮長這件工程給我做,我要承包。他才說每一百萬元要給 他二十五萬元,他才說底價。
問:你將一百萬元交鎮長的時間是上午或下午? 答:下午。
問:你給鎮長一百萬元,有何人知道?
答:沒有人知道。
問:你總共給鎮長多少錢?
答:大概一百四十多萬元。
問:錢由何處領出來?
答:一銀,帳戶要問我太太。
問:何人去領的?
答:我太太去領,他拿給我。
問:你太太知道這筆錢要給鎮○○
○○○道。
⒉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接受調查站調查時之供述筆錄(見八十九年他字第一三 五五號卷㈡第九十頁至九十五頁),因問題太冗長,只就丙○○之回答相關部 分,擇要記載如下:
「::我知道該件工程單價設計偏高,且當時我營造公司沒有接洽任何業務, 乃有意承攬。我主動找前北港鎮新街里長劉金樹,要求他幫我協調所有前往購 買標單的廠商。劉金樹當時要求我去找鎮長庚○○,要求庚○○同意由我承攬 。約於開標日前一星期至十餘天,我自行前往北港鎮公所鎮長室與庚○○協調 後,庚○○同意我以圍標方式標得工程,代價係我須支付庚○○工程款百分之 二十五,作為他同意我圍標本件工程的酬庸。取得庚○○同意後,我乃透過電 話向劉金樹表示已經獲得庚○○同意,請劉金樹向領標的廠商收取標單。:: 為了能標本件工程,我在該工程設計後(詳細時間我已記不得了),我要求我 太太乙○○前往第一銀行北港分行嘉邦公司帳戶,領取需支付給庚○○的款項 一百四十一萬二千五百元。我明確記得係支付給他如此款項,我太太乙○○提 款的數量可能為整數,再由我個人補足款項支付給庚○○。支付給庚○○前述 一百四十一萬二千五百元,本件工程經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開標後,我前往 北港鎮公所瞭解開標結果,公所員工(究係何人已經忘記)表示該工程由我得 標,另一投遞標單參與投標的廠商宜進公司,因為標單上有印泥痕跡,被宣布 廢標::。」「劉金樹當時並沒有告知我,為何圍標工程需先行徵得北港鎮長 庚○○的同意,僅向我表示圍標工程需徵得機關首長同意才有辦法得標該工程 。」「我聽到劉金樹的建議,為了能標得府番公墓工程,我在該工程設計後與 公告前這段期間(詳細日期我已記不清楚),親自前往北港鎮公所鎮長室找到 庚○○,向庚○○表示我有意承攬府番公墓工程。庚○○表示可以,但必須支 付他百分之二十五的工程回扣,回扣按得標金額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我答應庚
○○之要求。庚○○就親自於一張小紙條寫下該工程的底價五百七十二萬元。 我看了一下紙條,點頭示意表示看到了,知道工程底價後,庚○○隨即將紙條 撕毀丟棄垃圾桶。」「::我於開標前某天下午,我陪同我太太乙○○前往第 一銀行北港分行,從我嘉邦公司的帳戶領取應支付給庚○○的現金款項(當時 究竟領取多少金額,我已記不清楚)。我記得係領取前述款項當天(詳細日期 我確已記不清楚,詳細領取款項的日期,要從我前述帳戶交易明細表核對後才 清楚)將上述金額裝在牛皮紙袋內,親自開車送到北港鎮公所鎮長室交給庚○ ○本人收取。」
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丙○○接受檢察官第二次訊問時之供述筆錄(見八十九 年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㈡第一一四至一一六頁): 「劉金樹要我先去找鎮長談好才能承做。」「有去鎮長室找鎮長,我向他說給 我做,他說要二十五%。沒有其他人在場。」「我叫劉金樹去找投標廠商,我 有名單。」「名單是公所的人拿來,是我與鎮長談妥後,他一定要給我名單。 」「鎮長確實有告訴我底價,何時告訴我,我已忘記。」「時間我不是很確定 ,但他曾寫在紙條上給我看,之後就撕掉。」「忘記在投標前幾天,把名單交 給劉金樹。」
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接受調查站訊問時之供述筆錄(八十九年他字第一三五五號 卷㈢第八十八頁反面、八十九頁):
「::前述交付給前北港鎮長庚○○一百四十一餘萬款項,幾乎都由乙○○自 第一銀行北港分行嘉邦公司第0三五一六0號帳戶領取現金後交給我,再由我 送給庚○○。惟乙○○至北港農會及第一銀行北港分行領款的詳細情形,我與 乙○○均已經記不清楚。經我檢視我向第一銀行北港分行取得的嘉邦公司第0 三五一六0帳戶存款明細分類帳,歸納可能提領時間大約於八十七年九至十月 間,經乙○○分批提領後籌足一百四十一萬餘元(我確定一百四十一萬元有交 付給庚○○,但無法肯定與庚○○約定之款項一百四十一萬二千五百元之尾數 二千五百元是否交付)交給我。我確定係親自以牛皮紙袋包裝入上述款額現金 交付給庚○○本人,交付地點係北港鎮公所鎮長室,約於下午時間(詳細時間 不記得)。當時只有我與庚○○在場,經庚○○檢視清點該款項確定無誤後收 下,我就離開北港鎮公所鎮長室。」
⒌丙○○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筆錄(八十九年他字第一 三五五號卷㈢第九十三頁反面、九十四頁反面): 「我向鎮長說宜進標已寄出了,讓他廢標。我是去公所鎮長室向鎮長說的,當 時沒有其他人在,是在下午。」「拿工程回扣給鎮長是實在的。」 ⒍丙○○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接受調查站詢問時之供述筆錄(八十九年他字第一 三五五號卷㈢第一00、一0一頁):
「我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七月四日於貴站接受詢問及檢察官蔣得龍先生 複訊時,所作供述均實在。但我無法詳細記得在何時支付上述款項給庚○○, 需經檢視我個人帳戶資料才清楚。另我九十一年七月四日於貴站與雲林地檢署 供述表示是在八十七年九月、十月間支付上述款項給庚○○,是我誤認我歸還 給銀行短期擔保放款之一百五十萬元款項(代號TP六六),才作出不正確的
回答。經我檢視嘉邦公司帳號00000000000帳戶款項,因該帳戶僅 作為我公司營運之用,並主要作為購買工程押標金、歸還銀行短期擔保借款等 ,都是轉帳方式購買工程押標金。另如果要圍標工程必須給機關首長的圍標報 酬款項,也都由該帳戶內提領現金(代號CP)後交付。所以我確定交付給庚 ○○上述一百四十一萬二千五百元的款額,係由我與我太太乙○○自該帳戶提 領現金後,再由我將上述現金款額交給庚○○。而從該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二月 間至八十八年一月間資金往來明細中,嘉邦公司在該期間沒有承攬或施作工程 ,應該沒有給他人工程款等款項。所以該帳戶資金往來明細所登載於『八十七 年十二月四日提領三十萬元』、『八十八年一月八日提領三十萬及十萬元』、 『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提領五十萬及二十一萬五千元』,總計提領一百四十一 萬五千元的現金。彙整後由我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後交付給庚○○,惟詳細 交付日期我已記不清楚。」「我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於貴站與雲林地檢署的供 述顯然有錯誤,當時我係因為無法確定所提領的款項與明細表的代號,所以告 知貴站人員與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十月間提領一百五十萬元的款項有錯誤。經我 檢視我向第一銀行北港分行取得的嘉邦公司0三五一六0帳戶存款明細分類帳 ,確定貴站所整理的提款時間,當時沒有支出任何工程款與貸款給上游廠商。 前述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八十八年一月八日、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等三日提 領的現金一百四十一萬五千元,係交付給庚○○。另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提 領之二十萬元是交付劉金樹作為代為處理圍標事宜之酬庸。因支付給庚○○提 領之一百四十一萬五千元款額,係犯罪行為,也沒有一次提領。」「我確定徵 得宜進公司老闆娘的同意,所以才能確保圍標能成功。另我徵得宜進公司老闆 娘同意,返家後與劉金樹、庚○○等人聯繫,告知宜進公司雖已經寄發標單, 但同意配合被宣布廢標。惟我告知庚○○上情後,庚○○並未明確向我表示如 何讓宜進公司的標單被宣布廢標。」
⒎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筆錄(八十九年他字第一三五五 號卷㈢第一五八頁):
「今日在調查站所述實在。有將賄款一百四十一萬五千元交給鎮長。賄款是從 嘉邦公司一銀北港分行提領的。是分別從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提領現金三十萬 元、八十八年一月八日提領現金三十萬元及十萬元、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分別 提領五十萬元及二十一萬五千元,共一百四十一萬五千元。(問:為何之前你 們均供稱有將賄款交給鎮長,但是有關提領時間、提領次數為何不同?)因為 時間太久忘記了,這次有調銀行的資金往來。」「一次付給鎮長。因為這是犯 罪的,才分批領,才不會一次領的數額是要給鎮長的錢,而被查獲。我確實有 將賄款交予鎮長。」「我向劉金樹及鎮長講,說把它做成廢標,我有告訴他們 說宜進公司已經將標單寄出來了。」
⒏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筆錄(八十九年他字第一三五五 號卷㈢第一八六頁):
「賄款是我陪乙○○去領的。」「分批提領賄款有告訴乙○○是要送給鎮長的 ,而且分批提領比較不容易被發現。」「開標之後隔一、二天,把賄款交給鎮 長。在公所鎮長辦公室,賄款用黃色大信封袋裝。鎮長把錢收在辦公桌較大的
抽屜內。」「送錢的事,除我太太外,沒有人知道。」 ⒐丙○○於原審審理中自白委託劉金樹收購標單,取得宜進公司同意廢標,圍標 本件工程。而且向被告庚○○行賄,獲得庚○○首肯。庚○○亦將工程底價洩 漏給他。得標後即將工程回扣交給庚○○:
問:你經營嘉邦營造多久?
答:三、四年。
問:你曾經做過北港鎮公所工程?
答:有。
問:有十件?
答:有十多件。
問:你之前有與被告甲○○、被告庚○○、被告戊○○認識? 答:之前就有認識。
問:你跟他們三人認識多久?
答:忘記了。
問:有三年?
答:有。
問:你跟他們三人有無糾紛?
答:沒有。
問:有無衝突?
答:沒有。
問:有跟他們三人經營生意?
答:沒有。
問:你承作府番公墓工程時,有無拜託劉金樹? 答:有。
問:你拜託他作何事?
答:收標單。
問:你何時拜託他?
答:忘記了。
問:大約在開標前多久?
答:忘記了。
問:你拜託他如何收取標單?
答:他如何收取我不知道。
問:你拿多少錢給他?
答:二十萬元。
問:你有去找被告庚○○?
答:有。後來才去的。
問:你去找他作何事?
答:講這件工程。
問:他有無告訴你底價?
答:他寫給我看。
問:他在何處寫給你看?
答:辦公室。
問:鎮長辦公室?
答:是的。
問:寫在何處給你看?
答:紙上。看了以後撕破。
問:金額多少?
答:忘記了。
問:你看到紙上的金額後,有無對他說什麼?
答:沒有。
問:他有無對你要求回扣?
答:之前有。
問:要求多少?
答:百分之二十五。
問:是以你標到的底價?
答:是的。
問:你有無去找過宜進公司?
答:有。
問:你找宜進公司作何事?
答:講標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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