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一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被 告 丙○○
乙○○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
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四六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四七、一○○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有蔡茂坤(民國四十七年八月六日生,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以竊取他人車輛為 常業,其犯罪方式為:由蔡茂坤本人持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 子竊取他人之車輛,得手後,再通知該知其犯罪從旁幫助之人開至其指定之地點 停放,每開一部車,蔡茂坤即給付新台幣(下同)一至三千元不等之金錢予該人 作為報酬,其因犯案多起,故常找不同之某人與其配合,而該不同之某人間均互 不認識,沒有任何聯絡。辛○○即為該某人之一,蔡茂坤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連續於附表壹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羅雲等人如附表壹所示車牌號碼 之自小客車後,辛○○則依蔡茂坤之指示,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將該些車子由臺 中縣豐原交流道駛至同縣神岡鄉○○○○○道之天橋下停放,每開一部贓車報酬 一千元。
二、己○○係辛○○之友,因蔡茂坤以竊取他人車輛為常業,需要倉庫藏贓,事前乃 委託辛○○找人出名承租臺中縣神岡鄉○○村○○路五○六巷一○一號房屋充作 倉庫,辛○○遂基於幫助蔡茂坤犯常業竊盜罪之犯意,而找己○○幫忙,己○○ 知悉後不敢以自己之名義當承租人,惟仍基於幫助蔡茂坤犯常業竊盜罪之犯意, 再自行代找遊民丙○○當名義承租人,而丙○○,曾因竊盜罪,經原審法院簡易 庭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竟 仍不知悔改,於己○○告以出名當承租人即可得六千元紅包後,即基於幫助蔡茂 坤犯常業竊盜罪之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由己○○、 辛○○陪同與不知情之屋主張信義訂立前揭房屋之租賃契約,完成後,蔡茂坤即 透過辛○○交付六千元予丙○○、一千二百元予己○○充當報酬。三、嗣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員在泰國海關廳八樓停車 場扣得由臺灣出口如附表貳所示之贓車七十九輛,經採該些贓車上之指紋送鑑定 結果,發現其中五部贓車上(如附表壹所示),均有辛○○之指紋,因而查獲辛 ○○,再循線查獲己○○及丙○○,另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於九十二年三 月十日至十九日,至基隆關稅局扣得在前開倉庫裝櫃後委託司機林自強載運到貨
櫃場準備出口如附表參所示之贓車三十四部。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辛○○於本院當庭,被告己○○於原審法院咸坦 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羅雲、葉琳琳、何志萍、蔡志明、魏楷力等人在警詢中指訴 車輛失竊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張信義於警詢中證述係丙○○與之簽訂上開房屋租 賃契約之過程(見第九○四七號偵卷一第九三~第九五頁),及證人張信義於警 詢中陳述拖運貨櫃之情形在卷(見第一○○四九號偵卷第四六頁),並有贓物領 據五紙(見第九○四七號偵卷四第九、第十三、第四二、第五七、第六八頁)、 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見第九○四七號偵卷四第一九八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刑紋字第○九二○○八七五八二號指紋鑑驗書(見第 九○四七號偵卷二第二一二~二二○號)、被告辛○○指認蔡茂坤之照片及年籍 資料(見第九○四七號偵卷二第二二五頁)附卷可稽。另於原審法院質之被告丙 ○○,固坦承因被告己○○之介紹而出名承租上開房屋,並收受六千元報酬之事 實不諱,惟辯稱:伊只負責租房子,不知道別人拿來作何用云云;惟查,一般人 正常承租房子,莫不以自己名義為之,而被告丙○○為一介遊民,尚能出名訂立 該租賃契約,則真正欲使用該房子之人當無不能出名訂立該租賃契約之情,今該 他人竟願意花錢借被告丙○○名義充當人頭承租人,以被告丙○○四十多歲之人 生豐富閱歷,及曾因強盜、竊盜等罪入監服過刑之經驗(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應可預見該他人承租該房屋係為作非法行為之用,以達掩飾脫 責之目的,卻仍甘任該租賃契約之承租人代他人承租上開房屋,且該房屋果然被 蔡茂坤作為竊得之贓車藏匿處,被告丙○○之行為已符合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 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之情形,因認被告丙○○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辛○○、己○○、丙○○之前開犯行,均堪予認定 。
二、①蔡茂坤除由被告辛○○駕駛由其竊取如附表壹所示之五部車外,並以同樣手法 叫案外人張玉聲駕駛十部贓車(車牌號碼均不詳)至其指定之地點停放,此經張 玉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九號案法官訊 問中陳述明確,此有該筆錄影本在卷可佐,而張玉聲與被告辛○○均稱互不認識 在卷,本院亦查無渠二人原本相識之證據,是可知蔡茂坤行竊時所找之夥伴不一 定相同,且該夥伴間也互不認識,②蔡茂坤由被告辛○○駕駛由其竊取如附表壹 所示之五部贓車,與張玉聲竊取另十部車牌號碼不詳之車子,利用人頭承租上開 房屋當作藏放贓車處所,司機林自強從該倉庫中拖運出如附表參所示之三十四部 贓車,所竊贓車有部分已行銷外國,部分準備出口販賣,顯見蔡茂坤竊車規模甚 大,利用之人極多,其係以竊取車子為業賴以維生,犯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 常業竊盜罪無訛。③刑法上之常業竊盜罪,僅係以行為人有以犯普通竊盜罪為業 ,即恃之以維生,又常業犯係指行為人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反覆為同一種類 之社會活動,該社會活動以違反刑法規定之特別犯罪為其主要內容,並且以其為 經濟生活之主要支柱者,茲蔡茂坤涉犯常業竊盜罪,被告辛○○僅在其竊取附表
壹所示之五部車裁定,且每裁定一部車,僅獲得一千元之報酬,此與蔡茂坤竊車 多起所獲利益龐大之情迥不相同,可見被告辛○○本件所為及所得均與常業犯之 構成要件不符,非能與蔡茂坤之行為相提並論,亦科以常業竊盜罪,所為應屬幫 助犯,④蔡茂坤行竊時所找之某人既不一定相同,且該某人間也互不認識,是以 各該某人應僅就其獨自所為部分獨負刑責,是以起訴書載被告辛○○與張玉聲亦 為共同正犯,核與事實不符,又起訴書雖另載被告辛○○與李厚平及被告己○○ 亦為共同正犯,惟李厚平除曾與張玉聲共同竊取附表貳編號一車牌Y2-396 5號自小客車及另五部非本案所查獲之贓車外(此部分業經原審法院分別以九十 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一號判處李厚平有期徒刑二年,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六 九號判處張玉聲有期徒刑一年),尚查無其與蔡茂坤或被告辛○○有何共同竊取 車輛之行為,且以蔡茂坤之前述竊車手法,縱李厚平與張玉聲所共同竊取之Y2 -3965號自小客車與蔡茂坤有關,被告辛○○既未參與,即非能論其為共同 正犯,再被告己○○除了介紹被告丙○○當承租人並獲得一千二百元之利益外, 並查無其有參與任何竊車行為之事證,故而不能以揣測之方式認被告己○○與蔡 茂坤之竊車行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其事前代為介紹被告丙○○為承租人 之行為,屬竊盜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以僅能論以幫助犯,⑤被告辛○○否 認有參與駕駛附表壹以外之其他附表貳、附表參所示之車輛,本院亦查無其有參 與竊取該些車輛之直接證據,依蔡茂坤之犯案手法,尚非能因該些車子之失竊與 蔡茂坤有關,遽謂被告辛○○為共同正犯。
三、按螺絲起子為鐵製器械,依通常社會觀念,足認為有使人生命身體安全發生危險 之虞,係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物。蔡茂坤持螺絲起子竊取附表壹所示之五部車 輛,係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常業竊盜罪,被告辛○○、己○○、丙○○幫 助蔡茂坤承租上開房屋以便蔡茂坤藏放其犯常業竊盜罪之贓車之行為,均係犯同 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幫助常業竊盜罪。又①公訴人認被告辛○ ○、己○○前揭所為,均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容有未洽,理 由如前所述,惟因共同正犯與幫助犯所犯者均屬同一罪名,僅態樣不同,故毋庸 變更起訴法條,②被告辛○○所犯幫助蔡茂坤犯常業竊盜之行為,方法相同,觸 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論以連續之幫助常業竊 盜一罪,並加重其刑,③被告辛○○、己○○、丙○○等人所犯幫助常業竊盜罪 ,均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④被告丙○○曾因竊盜罪, 經原審法院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應加重 其刑,⑤被告辛○○、丙○○前揭刑之加重及減輕,均應先加後減之,⑥附表壹 以外之其他附表貳、附表參所示贓車部分,經訊據被告辛○○,否認有何如公訴 人所指訴之犯行,復比對全卷內容,亦均查無被告辛○○有任何事先同謀及事中 參與竊取行為之事證,本應為無罪之諭知,但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 之事實屬常業犯之包括一罪,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因依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審酌被告辛○○、己○○犯後均坦 認所為,態度良好,且均具有悔意,被告丙○○為遊民僅因貪圖小利而遭人利用
,及其三人犯案情節之輕重各不相同、對社會治安所造成危害均鉅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己○○、辛○○、丙○○依序為有期徒刑玖月、壹年、捌月。起訴書雖 載被告辛○○、己○○犯後毫無悔意,試圖矯飾,請均處以有期徒刑三年,並宣 告強制工作,然渠二人在本院或原審法院均已坦認本件所為,並已表示悔意,故 本院認科處前揭刑罰,已足收懲儆之效,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三年,實屬過重, 又渠二人前均未曾犯過竊盜罪(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件均 屬初犯,本院因認尚無併予令渠二人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被告丙○○經 合法傳喚,無理由不到庭,此部分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與蔡茂坤、張玉聲、李厚平及被告辛○○、己○○共 組竊盜集團,竊取如附表壹、貳、參所示之全部車輛,因認乙○○與該些人共同 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嫌云云。五、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 竊盜罪嫌,無非係以附表貳編號二六車牌5Q-4906號車輛內之後視鏡上有 被告乙○○左拇指指紋一枚為其依據,然本院質之被告乙○○,其堅詞否認有參 與竊取該些車輛,辯稱:本案其他被告及案外人蔡茂坤、張玉聲、李厚平伊均不 認識,伊實在不知道也想不出為何該部車輛之後視鏡上會有伊指紋各等語。經查 ,附表貳編號二六之車內後視鏡上,固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出有被告 乙○○之左拇指指紋一枚(見第九○四七號偵卷四第一頁鑑驗書),惟該車之車 主陳瑞吉在原審法院結證稱:「(問:你是否有一部5Q-4906號的車被竊 ?)我是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被偷的,但我不知道是誰偷的」、「(問: 被竊的車買的時候是否是新車?)是新車,我買了一年就被竊」、「(問:車子 是否有維修過?)只有定期保養」、「(問:你的車子有沒有借給朋友?)借給 親戚家人比較多借給朋友比較少」(見原審法院卷第二七七~第二七九頁審判筆 錄),足徵該部車子係車主買了一年後才失竊,且於失竊前,車主曾做過定期保 養,曾借給親戚朋友駕駛,亦即接觸過該部車輛之人並非只有車主及其家人而已 ,茲若車主借給親戚友人,親戚友人復借予他人,而該親戚友人或他人再搭載被 告乙○○,或該車係被告乙○○之某友人竊取後搭載過被告乙○○,均亦有可能 因而留下被告乙○○之該枚指紋,是以無其他證據補強下,尚無法僅憑該枚指紋 ,率認該部車輛係被告乙○○所竊,又本案另三位被告即辛○○、己○○、丙○ ○亦均稱不認識被告乙○○在卷(見同院卷第二八一頁審判筆錄),而被告乙○ ○既與渠三人不認識,且無證據證明被告乙○○與蔡茂坤認識甚至與之有竊車之 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則非能令被告乙○○與渠等共負刑責。此外,復查無任何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依首揭法條規定,所為要 屬犯罪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乙○○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被告己○○、辛○○ 、丙○○三人均為有罪之判決,且依序量處有期徒刑玖月、壹年、捌月,其認事 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被告乙○○為無罪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 旨認原判決對論處有罪之被告己○○等三人之量刑或未洽,或過輕,及被告辛○ ○上訴認原判決量刑過重,及認被告乙○○為無罪之判決不當,均非有理由,應 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陳 嘉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信 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R
附表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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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地 點│車牌號碼│被 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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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二│新竹市○○路○段與北│5P-4568 │羅 雲 │
│ │十一時三十分許 │大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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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台中市○○路與忠明路│6J-9918 │葉琳琳 │
│ │上午十一時許 │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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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上│台中市○○○○街一六│5C-2286 │何志萍 │
│ │午八時許 │五巷五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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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二│台中市○○路二五一號│U8-8383 │蔡志明 │
│ │十時許 │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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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凌│台中市○○路○段一一│7T-1779 │魏楷力 │
│ │晨三時許 │七號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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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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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地 點│車牌號碼│被 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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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台中市○○路一七○巷內 │Y2-3965 │李瑞烈 │
│ │ │ │ │莊玉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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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台北市○○路○段十號前 │8C-7538 │林金原 │
│ │ │ │ │鑫和投資│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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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台中市○○路與民生路口 │CC-7395 │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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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 │新竹市○○路○段與北大路口 │5P-4568 │羅 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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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 │台中市○○路與朝富路口 │8Q-2638 │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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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 │台中市○○○路與市○○○路 │6Q-6162 │謝宏政 │
│ │ │ │ │騰達行氣│
│ │ │ │ │業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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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台中市○○路○段一四一號 │6Q-2402 │李衍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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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台中市○○路至善國中旁 │3J-4953 │陳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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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台中市○○路與忠明路口 │6J-9918 │葉琳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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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台中市○○路與東南街口 │8Q-2972 │林宜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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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台中縣梧棲鎮 │3Q-3168 │陳羅鳳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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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台中市○○街與忠孝路口 │R9-5656 │石耀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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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台中市○○路與互助街口 │6J-1939 │林守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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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台中市○○○街與文山八街口 │7Q-9157 │葉俞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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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台中市○○街八四巷口 │7Q-3655 │盧本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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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台中市○○路○段 │6R-7703 │丁卓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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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台中市○○路○段與山西路口 │6R-2606 │孔令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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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台中市○○路二號前 │9U-0952 │尤秀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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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台中市○○街與大墩十一街口 │7Q-2255 │林素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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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不詳 │不詳 │7D-7471 │普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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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台中市○○路○段三二號 │6J-8979 │廖春麗 │
│ │ │ │ │李慧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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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中縣梧棲鎮○○街 │5V-1276 │林榮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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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中市○○路與逢甲路口 │2F-5791 │陳美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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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南市○○路 │C7-9266 │許添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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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中市○○區○○路 │5Q-4906 │陳瑞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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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永和市○○路○段二三號 │8C-9689 │涂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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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中市○○路與遼寧路口 │5R-1118 │廖玉燕 │
│ │ │ │ │廖玄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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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中市○○○段八一號 │W8-8706 │陳 笑 │
│ │ │ │ │黃添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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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中市○○路與大富街口 │Q4-2688 │陳芳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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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中縣龍井鄉 │7Q-9691 │吳樑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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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中崇德路一段 │2Q-3720 │廖文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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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中市○○○街 │3J-3973 │王世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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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中市○○街四七號 │8V-2117 │陳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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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中市○○路 │8V-0562 │蔡陳秀真│
│ │ │ │ │蔡志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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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中市○○街八乙 │5R-0515 │林瑞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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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中市○○路○段四一六號 │5W-4191 │陳麗芬 │
│ │ │ │ │陳瑞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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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中市○○路與大連口 │2J-6956 │劉新平 │
│ │ │ │ │林如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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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台中市○○○路六九七號 │3V-5759 │何慧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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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台中市○○路三八號 │6Q-5135 │黃秀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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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 │台中市○○路與惠中路口 │2V-6170 │林汝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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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台中市○○○路七八○號 │7Q-4748 │朱崇正 │
│ │ │ │ │施欣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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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台中市○○路○段二四八號 │3V-0859 │賴玉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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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台中市○○路二七巷與永成街口│8V-1925 │于正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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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台中市○○○○街一六五巷五號│5C-2286 │何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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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台中市○○街二號 │5R-5772 │杜昌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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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台中市○○○○街口 │7Q-2126 │吳孟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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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台中市○○路○段 │2Q-9739 │何秀芬 │
│ │ │ │ │林麗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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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台中縣太平市○○路二三三號 │9U-9277 │林駿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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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台中市○○街九十號 │3V-0011 │廖本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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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台中市○○路一九八號 │6S-3301 │王信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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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台中縣太平市○○路一三一號 │6R-4678 │謝如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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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台中縣大雅鄉○○路○段八三號│2J-9209 │郭素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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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台中縣沙鹿鎮靜宜大學內 │2N-5107 │曾雯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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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台中市○○○路○段五五號 │2Q-1677 │黃富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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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台中市○○路六六號前公園旁 │9M-0713 │李振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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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台中市○○路與四川三街 │5R-7269 │吳津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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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台中市○○路九八號 │3S-7351 │謝天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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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台中市○○路與貴和街口 │2Q-1187 │余東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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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台中市○○路二五一號旁 │U8-8383 │蔡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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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台中市○村路五六六號前 │8D-6605 │李懿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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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台中市○○路二段二六號 │7W-0953 │黃洪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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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 │台中市○○○路 │5Q-5821 │張靜雯 │
│ │ │ │ │張茂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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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台中市○○路與河北路口 │9U-7255 │易世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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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南投市○○路十六之五號 │8V-3321 │呂孟林 │
│ │ │ │ │韓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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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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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地 點│車牌號碼│被 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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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七時 │台中市○○區○○路與│6P-8997 │洪麗霞 │
│ │ │河南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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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九時 │台中市○○區○○路與│8Q-6667 │羅瑛娥 │
│ │ │光明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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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九時 │台中市○○區○○路四│9U-7955 │楊文友 │
│ │ │六一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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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十五時 │新竹市○○路○道五路│2L-9960 │郭明煌 │
│ │ │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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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二時 │嘉義市○區○○街一六│2W-5996 │吳秋香 │
│ │ │三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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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七時 │新竹市○○路體育館 │6U-0173 │林競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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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八時 │台中市○區○○○路一│D0-1633 │阮威勳 │
│ │ │三二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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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十六時 │台中市○區○○路與育│6W-9790 │郭明如 │
│ │ │德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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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十四時 │台中市○○區○○路三│7Q-9191 │謝明錝 │
│ │ │段三四七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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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十二年三月一日四時 │桃園縣中壢市○○路一│7U-9151 │龍昉企業│
│ │ │九五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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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十七時三十分│新竹市○○路五十號 │6P-9068 │葉弘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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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十三時十分 │新竹市馬偕醫院旁 │3058-FU │林燕鈴 │
│ │ │ │ │韓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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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十四時 │新竹市○區○○路一二│7E-8702 │金仲億科│
│ │ │六號 │ │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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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十三時 │新竹市○○路五五四號│6P-4289 │朱惠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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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七時三十分 │桃園市○○○街五九號│5F-8147 │溫富珍 │
│ │ │地下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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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十二時十分 │桃園縣龍潭鄉雙連坡一│6R-0321 │高春美 │
│ │ │九一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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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十六時 │新竹市○區○○路三民│0352-FU │陳欣婷 │
│ │ │國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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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十時三十分 │新竹市東區○○○○街│ZK-1883 │蘇一哲 │
│ │ │二二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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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七時三十分 │台中市北屯區文昌東十│3R-8255 │蔡秀紋 │
│ │ │二街北平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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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七時 │新竹市○區○○路一一│YY-6463 │一順租賃│
│ │ │一巷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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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十時三十分 │台中市○區○○路八號│5Q-5709 │羅立達│
│ │ │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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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七時五分 │新竹市○○路體育館 │6P-6155 │陳月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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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七時五十分 │台中縣烏日鄉○○路六│7Q-0063 │楊寶卿 │
│ │ │六三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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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六時 │新竹市○○路一六五巷│6P-4506 │永輝玻璃│
│ │ │二四號 │ │儀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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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七時 │台中縣大雅鄉○○路四│2V-7173 │黃仁鳳 │
│ │ │六二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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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八時 │台中市○區○○路與尚│3V-9557 │盧本至 │
│ │ │德街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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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七時 │台中市○區○○○路大│7Q-0092 │陳雅芬 │
│ │ │慶公園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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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六時 │新竹市○區○○路建功│2N-2022 │吳建品 │
│ │ │國小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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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七時四十分 │新竹市○○路與東南街│5T-0916 │潘思琪 │
│ │ │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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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五時 │台中市○區○○○路旱│9U-3760 │王子芸 │
│ │ │溪西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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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一時 │新竹市○區○○路二八│3V-0032 │盧育澤 │
│ │ │六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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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七時 │嘉義市○○路六五一號│5W-9728 │林秀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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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八時 │台中縣潭子鄉○○○路│9682-FB │甲○○○│
│ │ │興華一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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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八時二十分 │台中縣太平市○○○街│X7-7199 │庚○○ │
│ │ │三七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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