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二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九六號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
度偵字第七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本審記戴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案經送達人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警白秀雯於本院行調查時到庭結證屬實,並提出送達簿冊原本(閱後發還),影本一份在卷可稽,復有送達證書可查,非檢察官收受之同年月十二日(見原審第三十六頁),茲竟遲至同年月二十日始提起上訴(見一審卷第四十一頁),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陳 嘉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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