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3年度,804號
TCHM,93,上易,804,2004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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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四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四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被訴業務侵占部分撤銷。
己○○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其他上訴駁回。
右開撤銷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己○○自民國八十三年三月間某日起,擔任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庚○○ ○公司)之收展員,以負責拓展業務,並向庚○○○公司保險客戶提供收費、各 種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利息及償還款之收取並解 繳公司等為其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己○○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 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底止,利用客戶辛○○等 九人繳交續期保險費、新契約保險費及保單貸款利息予其持有之機會,於附表所 示之時、地,連續十九次將如附表所示其應繳回庚○○○公司之續期保險費、保 單貸款利息,共計新臺幣(下同)三百八十八萬六千八百零二元,以變易持有為 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用以清償其夫對外積欠之個人債務。嗣於九十一年 八月間,經客戶劉張秀鶯向庚○○○公司查詢保險費繳納情形,經庚○○○公司 發覺有異並接續調查後始知悉上情。
二、己○○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明知庚○○○公司並無所謂「金滿意六年期 儲蓄險」(一次繳清保險費、賺取利息型)之險種,竟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至保險客戶甲○○位於彰化縣永靖鄉竹子村竹西巷七之六號之住處,向甲○○推 銷上開不存在之險種,以此詐術使甲○○信以為真,因而允諾購買並隨即交付三 十六萬九千二百元予己○○己○○收取上開款項,並為甲○○填寫庚○○○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要保書交由甲○○簽名後,進而以上開要保書及前揭交 付金額中之六萬三千三百六十元為該保險之第一期保險費,持向庚○○○公司投 保「國泰三一二還本終身壽險」,所餘三十萬五千八百四十元則遭己○○私吞以 清償其個人債務,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初,庚○○○公司告知甲○○其所繳納之 保險費部分已遭己○○挪用、公司並無「金滿意六年期儲蓄險」之險種後,甲○ ○始知受騙。
三、案經庚○○○股份有限公司及甲○○分別訴請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本院均坦承有侵占右開續期保險 費、貸款清償款、首期保險費、活期存款之存款金事實,核與告訴人甲○○及庚



○○○公司之告訴代理人陳麗瑛於警詢、偵查中所指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 被害人辛○○、癸○○○、蔡謝秀月、丁○○、丙○○、乙○○、戊○○、丑○ ○○及壬○○於警詢中之證述屬實,且告訴人甲○○告訴詐欺取財之部分尚有聲 明書一紙、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摺影本二紙、庚○○○保險單及人身保險要保書 各一份在卷可稽,而告訴人庚○○○告訴業務侵占部分則有聲明書十三紙、人壽 保險單共十三紙(包括補繳縮短年期保費證明之保險單二紙)、郵政儲金簿影本 一紙、存摺影本六紙、收據一紙、利息及本金收據影本八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一紙、要保書二紙、保單借據借款二紙、書面證明書一紙、保費明細表一紙、保 險契約四份等附卷可參,被告己○○於本院雖稱伊實際上沒有侵占那麼多錢;惟 告訴人國泰公司查核被告侵占之金額確如原審認定之三百八十八萬六千八百零二 元,業據告訴代理人陳麗瑛指述甚明.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不得因不 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被告以其將錢用來清償其夫之債務,但不知係觸犯法律 云云,縱認屬實,亦無解於其罪責之成立,本件罪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侵占客戶辛○○等九人之續期保險費、新契約保險費及保單貸款利息之行 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另被告以不存在之險種詐取 甲○○保險費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 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 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二 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另壬○○係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於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里○○路四九四號住處,將欲繳交予庚○○○保險公 司之活期存款九十萬元交予被告收受,惟遭被告侵吞未繳回庚○○○保險公司之 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中證述屬實,公訴人於起訴書附表中所示之 犯罪時間載為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尚有未洽,應為誤載,附此敘明。原審因之 就詐欺取財部分,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素行、 詐欺所得款項,所生危害、與告訴人甲○○部分雖已與其達成和解,但和解金額 為庚○○○保險公司所代出,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等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月,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合,被告此部分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訴業務侵占部分,被告侵占之金額高達三百八十八萬 餘元,犯罪時間長達二年之久,犯罪情節、所生危害均不輕,且其犯後迄今仍未 與被害人國泰公司達成民事上之和解,國泰公司亦具狀表明被告犯後態度欠佳, 原審徒以被告坦承犯行率認其犯後態度良好,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量刑與被 告犯罪之情節、所生損害相較,已失諸過輕,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核屬有 據,爰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被告業務侵占部分予以撤銷,並審酌被告素行良好、 但為解決其夫個人債務問題,竟罔顧公司及保險人權益,擅自侵占如附表所示之 保險費等、侵占之次數高達十九次、歷次侵占之金額動輒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為數可觀、犯後雖已坦承犯行,犯後並已陸歷償還五十三萬三千一百五十二元 ,但尚未與被告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所處 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



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謝 說 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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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犯 罪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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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一年十│彰化縣員林鎮新│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一月二十一│生里員鹿路二六│占向保戶辛○○收取之保單貸款清償│
│ │日 │號三樓之九許晼│款十二萬五千元。 │
│ │ │佳之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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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十一年八│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月十六日 │ │占向保戶辛○○收取之復效保險費十│
│ │ │ │萬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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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九十一年七│彰化縣員林鎮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月四日 │興里南潭路一巷│占向保戶癸○○○(起訴書附表誤載│
│ │ │三十弄三三之四│為劉張秀鶯)收取之房屋貸款清償款│
│ │ │號癸○○○住處│三十八萬四千九百二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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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九十一年一│彰化縣員林鎮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月十七日 │興里二十一鄰南│占向保戶蔡謝秀月收取之保單貸款清│
│ │ │潭路一巷三十弄│償款二十三萬三千元。 │




│ │ │六十三號蔡謝秀│ │
│ │ │月之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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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八十九年十│庚○○○保險公│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月二十四 │司員林營業處內│占向保戶丁○○收取之續期保險費十│
│ │ │ │九萬七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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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八十九年十│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一月二十四│ │占向保戶丁○○收取之續期保險費十│
│ │日 │ │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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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九十一年六│彰化縣員林鎮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月十日 │潭路六九巷八弄│占呂謝嬌替其女即保戶丙○○繳交之│
│ │ │六號呂謝嬌之住│保單貸款清償款九萬七千元。 │
│ │ │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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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九十年一月│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十日 │ │占向保戶呂謝嬌收取之保單貸款清償│
│ │ │ │款七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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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九十一年九│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月二十日 │ │占向保戶呂謝嬌收取之續期保險費二│
│ │ │ │十七萬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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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十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三十日 │興里南潭路一巷│占向保戶戊○○收取之保單貸款清償│
│ │ │三十弄三十號之│款六萬七千元。 │
│ │ │三戊○○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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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九十一年二│彰化縣員林鎮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月八日 │興里南興路一巷│占向保戶丑○○○收取之保單貸款清│
│ │ │二十弄四十六號│償款十一萬九千元。 │
│ │ │丑○○○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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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九十一年二│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月八日 │ │占向保戶丑○○○收取之保單貸款清│
│ │ │ │償款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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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九十一年二│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月八日 │ │占向保戶丑○○○收取之保單貸款清│




│ │ │ │償款十三萬七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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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九十一年二│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月八日 │ │占向保戶丑○○○收取之保單貸款清│
│ ││ │償款十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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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九十一年二│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月二十二日│ │占向保戶丑○○○收取之首期保險費│
│ │ │ │九萬四千三百二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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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九十一年六│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月二十六日│ │占向保戶丑○○○收取之首期保險費│
│ │ │ │四十七萬一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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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九十一年七│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月十五日 │ │占向保戶丑○○○收取之首期保險費│
│ │ │ │十八萬八千六百四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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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九十一年十│同上址│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一月十一日│ │占向保戶丑○○○收取之首期保險費│
│ │ │ │九萬四千三百二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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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九十年九月│彰化縣員林鎮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二十五日(│平里新生路四九│占向壬○○收取用來辦理活期存款之│
│ │起訴書誤載│四號壬○○住處│存款金九十萬元。 │
│ │為九十一年│ │ │
│ │十月十一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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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