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四八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李金桐
訴訟代理人 賴建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被 上訴人 強聲空調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久文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律師
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鄭 傑 夫
法 官 陳 介 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鎖 瑞 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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