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瑞展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
上 訴 人 應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原名:通圓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通棋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蔡慧玲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通圓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應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原名:通圓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前述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最高法院七十四年 度第十二次民事庭會議參照),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藍 文 祥 法 官 劉 清 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 千 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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