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九六六號
上 訴 人 中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福權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志祥
被 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魏勝之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欣宜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變更為魏勝之,有交通部九 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交人字第○九二○○○九九四六號令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三二、三三頁),是被上訴人由法定代理人魏勝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 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八十六年六月間與上訴人簽訂規劃設計服務 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委託上訴人辦理中正機場跑道、滑行道道面翻修工程及 機場北側滑行道、停機坪道面伸縮縫更新工程規劃設計(含相關測量)服務工作 ,嗣被上訴人於八十八年間就其中NS滑行道工程進行正式驗收時,竟發現有冒 漿嚴重破壞版塊而導致滑行道無法正常使用之情形,經被上訴人委託台灣省土木 技師公會鑑定結果,上訴人應負之責任比例為百分之七十。依兩造系爭合約第十 四條補充規定第六款:「如乙方(即上訴人)所提供之服務有任何失誤、缺陷、 瑕疵及其他不符合合約之情形時,甲方(即被上訴人)得暫緩支付該缺失部份之 服務費用,乙方應自費採取補救措施且限期改正完成。如因乙方之服務缺失,或 因服務缺失而延誤甲方重要業務之執行,造成工程或甲方之損害,且該缺失無法 補正或補正對甲方並無實益者,乙方應就甲方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之約定 ,上訴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本件翻修更新工程總費用為七千一百七十四萬 五千四百九十五元,以其中系爭NS滑行道建造費用四百六十九萬二千六百九十 一元核算,上訴人應賠償之金額為三百二十八萬四千八百八十三元(0000000x7/ 10=0000000),經扣抵上訴人履約保證金五十萬元及系爭合約尾款三十一萬九千 零六十八元後,上訴人尚應賠償二百四十六萬五千八百十五元,爰提起本訴,求 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二百四十六萬五千八百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上訴人之翌日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之判決(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答辯 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本件系爭NS滑行道發生冒漿致破壞版塊,並非完全導因於設計版 塊底層之改變,而係原始設計時未做整體考量所致,上訴人僅承攬「道面翻修工 程」、「道面伸縮縫更新工程」及該工程之規劃設計(含相關測量),並非為「 全面性之設計、整修」及「全面性之測量」,自不能改變原始排水設計,亦非本 件委託服務內容,且因排水多由高處往低處流動,而道面較兩側草坪為高,故如 伸縮縫施工良好,雨水即不會經由縫隙滲入,則版下無水自不生冒漿之情形。是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認設計單位即上訴人就LCB之設計未考慮整體排 水,應就該項所占百分之三十五權重,完全負責,即有謬誤。又本件工程與地質 調查不相干,系爭合約亦未要求上訴人應做地質調查,上訴人根本無地質調查之 義務,上開鑑定報告以上訴人未為地質調查,認上訴人就該項所占百分之二十五 權重,應負全責,亦屬不當。至該鑑定報告認上訴人應就版塊接縫未設置繫筋或 綴筋所占百分之十權重負全責部分,係因考量施工之困難性,需俟植筋密合後才 能施工,惟在有限之施工時間將使整體工程延誤,故採加強底層為混凝土之改善 方式,是上訴人如有疏失,至多亦僅就此百分之十即四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九元 (0000000 x 1/10 =469269)負擔過失責任而已。再者,系爭合約第十四條第七 款但書約定:「如損害責任非因乙方(即上訴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則 不論本合約之其他規定為何,乙方對本合約之責任應以本合約總金額為限。」, 即除非上訴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上訴人僅就工程款總金額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本件上訴人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事,被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之,從而, 如認上訴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系爭全部工程結算金額七千一百七十四萬五千 四百九十五元之一點八五費率計算,上訴人於系爭合約之規劃設計服務費為一百 十三萬三千五百七十九元,故上訴人至多亦僅負一百十三萬三千五百七十九元之 限制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上訴聲明:①、原判決廢棄。②、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及不爭執點後,兩造同意僅就言詞辯論時所陳述之事實 及主張之法律關係為論斷。查被上訴人主張於八十六年六月間與上訴人簽訂系爭 合約,委託上訴人辦理中正機場跑道、滑行道道面翻修工程及機場北側滑行道、 停機坪道面伸縮縫更新工程規劃設計(含相關測量)服務工作,嗣於八十八年間 就其中NS滑行道工程進行正式驗收時,竟發現有冒漿嚴重破壞版塊而導致滑行 道無法正常使用之情形,而本件翻修更新工程總費用為七千一百七十四萬五千四 百九十五元,其中系爭NS滑行道建造費用為四百六十九萬二千六百九十一元, 上訴人交付之履約保證金五十萬元及系爭合約尾款三十一萬九千零六十八元,現 仍由被上訴人扣留,並未返還及給付上訴人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合約書、被上訴 人九十年十月十九日正站維(九○)字第○○一八二五六號函等文件影本為證, 復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被上訴人此部分事實之主張為真正。惟被上訴人主張 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上訴人應負之責任比例為百分之七十,是依兩 造系爭合約第十四條補充規定第六款之約定,上訴人應就系爭NS滑行道建造費
用四百六十九萬二千六百九十一元之百分之七十即三百二十八萬四千八百八十三 元負損害賠償責任,扣抵上訴人履約保證金五十萬元及系爭合約尾款三十一萬九 千零六十八元後,上訴人尚應賠償二百四十六萬五千八百十五元等情,則為上訴 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則本件應予審究之重要爭點厥為:①、系爭NS 滑行道工程之瑕疵是否可歸責於上訴人?②、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是否有損害賠償 請求權?其得請求之金額為何?③、上訴人得否依系爭合約第十四條第七款但書 之約定,主張僅負限制責任?茲分述如下:
(一)、系爭NS滑行道工程之瑕疵是否可歸責於上訴人:1、查系爭NS滑行道前經被上訴人委託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該公會九十年六 月十九日(九○)省土技字第二○六三號鑑定報告載明:「七、鑑定標的物之構 造、用途及現況:本鑑定標的物之構造屬於機場鋪面之剛性道面,其材料以混凝 土材料為主,其設計抗彎強度為 650PSI.,編號為北機坪NS滑行道。主要用途 為貨運飛機起降前後飛機滑行之用。目前之現況為NS滑行道雖已翻修完成,但 自CARGO0509MIG CARGO0515之間,橫向編號為CD之版塊,全長約五四二公尺, 不論版塊間之縱向縫或橫向縫,縮縫、伸縫、施工縫或伸縮縫,均有嚴重冒泥漿 情況發生,部分版塊損壞,有縱紋、橫紋或不規則裂紋產生,損壞輕重不一,對 飛機滑行或飛安均有不良之影響。」、「八、鑑定經過:㈡損壞原因之探討:中 正國際機場北機坪NS滑行道下面土壤狀況,依據NS滑行道冒漿研究報告本案 地質情況,除了版塊四十公分厚外,其下一層較為鬆軟的紅棕色砂質沉泥層,平 均厚約三點四公尺,惟南側即版塊A18附近厚約有四點六四公尺,而北側即版塊 A31附近厚約二點四公尺,形成北薄南厚之趨勢,平均N值約十三,平均含水量 為百分之十七點八,平均孔隙比為百分之五三點四,有壓縮性,其塑性指數為十 九,該層土層強度由於比較低,遇水時膨脹成為弱層土壤,無水時則體積乾縮變 成強度略高之硬層,而桃園地區之氣象特性為雨季、乾季不停的循環,再加上飛 機滑行時有不定時的往覆載重,造成對該層次之回脹或沉陷產生一定程度之影響 ,在該層次下方,距地面十公尺以內,均為典型的桃園地區紅棕色卵礫石層,N 值非常大,均在一百以內。NS滑行道區域內地下水位比較低,在地表下六點三 公尺左右,若有下雨,地下水位可能會有上升,再由該區地表面排水溝及集水井 情況來看玓無流水或集水,反而有乾涸現象,因此該區○○道冒漿原因,推斷係 由地下水引起之機率不大,反而是由地面水沿版塊接縫滲入版塊之下,形成泥漿 ,一旦飛機載重經過,於是泥漿順著接縫湧出地面。再由透地雷達探測該區地質 調查結果顯示,先以縱向斷面測線A、B兩條測線而言,在版塊下方之土壤均有 淘空及疏鬆現象發生。在C、D、E、F四條橫向測線而言,其版塊下之土壤疏 鬆程度及補淘空情形仍比較嚴重,此狀況顯示出版塊間之接縫或交接處有反覆之 冒漿淘空、下陷,遇水後土壤再膨脹,乾燥時收縮之惡性循環,造成版塊不均勻 沉陷,而版塊又為無鋼筋巨積混凝土無法承受拉力,因而破壞是必然的結果,大 部分冒漿位置與版塊破損有相互關連性,即冒漿愈嚴重,則版塊破損情況就愈嚴 重,另有少數冒漿位置之版塊沒有破損情況,推斷可能尚未到破損時機。... .茲提出中正國際機場北機坪NS滑行道損壞之主要原因歸納如下:⒈該滑行版 塊本身厚度約有三八至四一公分(以下簡稱A層),版塊下方有厚約二十至三十
公分之級配料或LCB混凝土(以下簡稱B層),B層下方有厚約二至五公尺之 軟弱黃土層(以下簡稱C層),C層下方有厚約十公尺以上較堅硬之卵礫層(以 下簡稱D層)。而C層遇水後有弱化膨脹形成泥漿之特性,且C層又夾在A、B 層與D層之中間,有如夾心餅乾,一旦在A、B層上方有載重經過時,C層之泥 漿即沿著伸縮縫冒出,由於泥漿之冒出,導致C層細料流失有被淘空現象發生, 久而久之,就引起版塊不均勻沉陷情況發生,如此不斷的惡性循環,使情況日趨 嚴重,於是最上層之版塊就產生龜裂現象,就本案地質狀況而言,可謂之先天不 足。⒉本案NS滑行道在翻修版塊A層下方,即B層在翻修前,為透水性較佳之 級配料,但經過換成B層LCB混凝土後,則阻擋了水的通路,無法在NS滑行 道版塊下方做橫向及縱向之排水,形成翻修版槐下方易造成積水現象,一旦有積 水就無法快速宣洩,其泥漿就如同前述般的沿伸縮縫冒出。又B層LCB混凝土 與A層版塊混凝土,在澆注時為分別在不同時段澆注,因此匯集之泥漿水易存在 此介面中,此可由LCB混凝土鉆心取樣樣品之介面被污染成黃棕色的表面可得 到證明。因此翻修後之版塊造成積水,將黃土泡軟,形成泥漿,當有載重經過時 ,即造成冒漿,而引起版塊不均勻沉陷及損壞。⒊本案NS滑行道面,是採用接 縫式混凝土剛性道面設計及施工...,而本案翻修版塊之接縫,除新舊版塊及 每天施工後再做之處均為施工縫外,其餘不論橫向或縱向均為縮縫。依FAA. 規範及經驗法則,翻修版塊之接縫均應配置繫筋或綴縫筋,以強化新舊版塊之結 合力。查本案除兩新版塊之間有繫筋外,其餘新舊版塊及縮縫處均無新設繫筋及 綴縫筋之配置,因此大大降低了本案新舊版塊之結合力,一旦有外力(載重)及 位移(下陷)時,在接縫處易產生裂紋而損壞版塊,依據FAA. 規範及PCA . 規範,其縮縫之切割深度應為版塊厚度之四分之一,即41/4=10.25公分,本案 在設計圖上,其縮縫切割深度為九公分,顯然不符規範要求,而在接縫取樣之樣 品所量得之切割縫,則只有五公分。另在新舊版塊交接處由於挖除級配材料時, 在舊版塊下之級配料會有坍落,雖新版塊下有LCB混凝土,但原坍落之級配層 仍無法充分壓實,而造成疏鬆區引起積水,在切割接縫時之用水、伸縮縫之清洗 或接縫施作時雨水之滲入都可能造成疏鬆區引起積水。」等情(見原審卷第四○ 至四八頁)
2、從而,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以系爭NS滑行道之構造、用途及現況,根據上開損 壞原因及鑑定所依據相關之書面資料、取樣試驗結果深度檢核等,由林成功、楊 高雄、侯衍泰三位土木技師以專業知識研判、分析、討論提出下列結論:「⒈在 翻修版塊時將原來設計之二十至三十公分原透水性較佳之級配層挖除,改以二十 公分LCB混凝土取代,如前文所述,此為版塊損壞之較重要原因,阻斷了原來 之垂直方向及橫斷面水之通路,造成入侵水無法順利排除,另在新舊版塊交接下 沒有足以防止級配材料之坍落或補救措施之設計而造成積水空洞,因此產生向上 冒漿之機率增加。另依據八十七年三月九日會議記錄,業主 (即被上訴人)曾提 出新舊道面銜接處因級配層高低差,可能有積水現象;在道面翻修時,請設計單 位考量是否更換繫桿在施工縫部分等問題,設計單位(即上訴人)原有充分修正 占百分之三十五,而設計單位應負百分之百責任。⒉設計單位對NS滑行道翻修 工程特性及周詳之考量等工作,造成本案版塊於唧水時連帶產生路床土壤冒漿現
象,因而引起版塊損壞。另依據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會議記錄,為確認版塊翻修 數量時,設計單位在原來翻修之位置有所變更時,應根據變更後之位置做實際之 狀況了解,加以區隔重新考量,但卻未在第一時機予以重視,其責難以推卸。該 項在本案權重為百分之二十五,設計單位應負百分之百責任。...⒋按吳學禮 編著鋪面、材料工程實務書中第八章剛性道面設計,JCB混凝土道面篇內或經 驗法則而言,版塊翻修時之新舊版塊接縫或縮縫都應設計繫筋或綴縫筋,而本案 於縱向施工縫及橫向縮縫並沒有新設配置,造成版塊接縫處結合力減弱。該項在 本案權重為百分之十,設計單位應負百分之百責任。」等語,並製成鑑定責任權 重比例結果表可資參佐(見原審卷第四八至五二頁)3、是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上開鑑定報告,再參酌鑑定證人即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會技師侯衍泰於本院證稱:「 (問:上訴人未依八十七年三月九日會議當時被上 訴人主動提及之事項設計,是否亦屬疏失?)業主 (即被上訴人)已經在事前規劃 時都有提醒設計單位,而設計單位仍然這樣設計,顯然極為不恰當。(問:鑑定 報告第十七頁,請具體說明?)經我們到中正機場實地調查,發覺設計的位置不 是現在施工的位置,當時因為業主需要,曾經徵詢過設計單位 (即上訴人),準 備拿原設計的圖到現在的施工位置施工是否適當,設計單位有表達可以,才會發 生這連串施工上的問題,我們覺得設計單位有點草率。(問:上訴人以LCB混 凝土代替原有之級配料,是否有助於提升跑道板塊整體之抗彎強度,減少板塊之 破損?上訴人以LCB混凝土代替原有級配料之設計工法,相較於原工法需植筋 密合後始能施工,是否較為簡易?並有助於節省整體工程之時間?上訴人未於新 舊板塊接縫處設計繫筋或縫筋,而以LCB混凝土取代級配料提升底層強度,較 之原工法需在舊有道面之混凝接面挖洞後植入鋼筋與灌漿,是否較可避免道面之 破壤?若以採用原工法之於新舊板塊接面處植入鋼筋,若接合不確實,是否失敗 率甚高?)LCB混凝土屬硬質的底層,不透水,又跟週邊材質不同,因為週邊 屬於軟性級配,軟性透水,因為不同材質,在設計上我們不建議這樣做,這是非 常不理想的設計。」等語 (見本院卷第一六一、一六二頁),且有「中正機場跑 滑道道面翻修工程及機場北側滑行道停機坪道面伸縮縫更新工程」發包文件第四 次修正文件研討會之會議紀錄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八二至八四頁),足見上訴 人就系爭NS滑行道翻修工程規劃設計之瑕疵,雖非故意所致,亦難辭重大過失 ,否則豈會該會議決議事項既已載明「... (二)圖號S-2之道面翻修剖面圖 ,若翻修道面設計厚度 (41CM)與現有道面厚度 (38CM)不同時,則與該圖表 示不符 (如06-24跑道S6滑行道等),並重新核算相關數量及新舊道面銜接處因 級配層高低差,爾後可能產生積水現象破壤道面,請研議改善。... (四) 新 舊道面銜接處,級配經挖除擾動,再夯實不易,請訂定嚴謹施工條款、程序,以 利施工依據。... (七)圖號S-3之詳圖B,有繫桿施工縫部分,在道面翻修 時,請考量是否更換,若不須更換,請訂定嚴謹施工程序、條款,以防施工損壤 。... (八)前述修正各項,經當面告知中原公司 (即上訴人),該公司承諾將 於一週內修正完成後將發包文件送交本站 (即被上訴人)」等語 (見本院卷第八 三、八四頁),上訴人卻不予置理,未掌握充分修正設計之機會,致施工單位依 其設計施工之結果,產生NS滑行道有冒漿嚴重破壞版塊而導致滑行道無法正常
使用之情形,是以本件產生之工程瑕疵自可歸責於上訴人設計上之重大過失所致 甚明,上訴人辯稱伊無重大過失云云,自非可取。4、雖上訴人辯稱系爭NS滑行道發生冒漿致破壞版塊,係因原始設計時未做整體考 量所致,上訴人僅承攬「道面翻修工程」、「道面伸縮縫更新工程」及該工程之 規劃設計(含相關測量),並非全面性之設計、整修及測量,自不能改變原始排 水設計,亦非本件委託服務內容,且因排水多由高處往低處流動,而道面較兩側 草坪為高,故如伸縮縫施工良好,雨水即不會經由縫隙滲入,則版下無水自不生 冒漿之情形,又本件工程與地質調查全不相干,系爭合約亦未要求上訴人應做地 質調查,上訴人根本無為地質調查之義務云云。惟查,系爭合約第三條就上訴人 應提供之服務約定:「一、工程規劃設計:㈠乙方(即上訴人)應本專業精神完 成合約內容各項規劃設計服務。⒈乙方應確保其完成有關物料採購及工程發包所 需之規範、設計及所有文件,均按適當之工程專業方法...㈡乙方應辦理相關 測量,並提送測量成果報告...二、相關測量:乙方應做必要之相關測量,並 提示成果報告書五份及全套電腦檑案」;第十四條約定:「補充規定:㈡乙方辦 理合約規定之服務時,應以專業之技術、謹慎與勤勉之態度,履行其合約責任, 擔任甲方之忠實顧問,隨時保障甲方之權益。對於工程界認為適當之技術水準與 實務所必要,以及按合約規定應辦理之服務,不得因甲方之書面意見、指示或核 定而影響、減少、免除或解除乙方應盡之義務」等語,顯見上訴人依系爭合約應 以適當之工程專業方法完成本件規劃設計,並應做必要之相關測量,且對於工程 界認為適當之技術水準與實務所必要,以及按合約規定應辦理之服務,均無得減 少、免除或解除其義務之例外,從而上訴人自有就系爭工程設施提供整體、一致 性考量之規劃設計義務,其為相關之測量及地質調查即屬必要,上訴人否認有此 義務,顯屬卸責之詞,不值採信。
(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是否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其得請求之 金額為何:
1、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物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民 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系爭合約第十四條補充規定第六款約定: 「如乙方(即上訴人)所提供之服務有任何失誤、缺陷、瑕疵及其他不符合合約 之情形時,甲方(即被上訴人)得暫緩支付該缺失部份之服務費用,乙方應自費 採取補救措施且限期改正完成。如因乙方之服務缺失,或因服務缺失而延誤甲方 重要業務之執行,造成工程或甲方之損害,且該缺失無法補正或補正對甲方並無 實益者,乙方應就甲方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本件系爭NS滑行道工程有 冒漿嚴重破壞版塊而導致滑行道無法正常使用之瑕疵,而該瑕疵係可歸責於承攬 人即上訴人,已如前述,則定作人即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2、又系爭NS滑行道建造費用為四百六十九萬二千六百九十一元,此為兩造所不爭 執,揆諸前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上訴人對於此項工程之瑕疵合計應 負百分之七十責任,尚堪採認,故上訴人應負損害賠償之金額為三百二十八萬四 千八百八十三元(0000000x7/10=0000000),而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之履約保證 金五十萬元及系爭合約尾款三十一萬九千零六十八元,現仍由被上訴人扣留,並 未返還及給付上訴人,此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則被上訴人主張扣除履約保證金
及合約尾款,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二百四十六萬五千八百十五元(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000),即屬有據。3、雖上訴人辯稱伊僅承攬「道面翻修工程」、「道面伸縮縫更新工程」及該工程之 規劃設計(含相關測量),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認上訴人就LCB之設 計未考慮整體排水,應就該項所占百分之三十五權重完全負責,即有謬誤。又系 爭工程與地質調查不相干,系爭合約亦未要求上訴人應做地質調查,上訴人無地 質調查之義務,上開鑑定報告以上訴人未為地質調查,認上訴人就該項所占百分 之二十五權重應負全責,亦屬不當。至該鑑定報告認上訴人應就版塊接縫未設置 繫筋或綴筋所占百分之十權重負全責部分,係因考量施工之困難性,需俟植筋密 合後才能施工,惟在有限之施工時間將使整體工程延誤,故採加強底層為混凝土 之改善方式,是上訴人如有疏失,至多僅就此部分百分之十即四十六萬九千二百 六十九元(0000000 x 1/10 =469269)負擔過失責任而已云云。惟查鑑定證人侯 衍泰於本院證稱:「 (問:系爭工程之機場北側滑行道部分經翻修後發生冒漿破 損之板塊,占上訴人實際規劃設計之比例多少?)施工不良造成的裂痕,影響愈 來愈大,而且龜裂的速度愈來愈快,所以我們認為無法依據工程的項目來判定它 對整個工程影響的百分比。(問:本件滑行道之伸縮縫若施作良好,是否有助避 免雨水滲入,從而亦無板塊積水之問題?)因為施工單位沒有按圖施工,我們有 判定施工單位的責任百分比,所以這部分我不需要再回答,這在鑑定報告裡面陳 述很清楚。」等語 (見本院卷第一六一、一六二頁),顯見上訴人設計上之瑕疵 所造成之影響係全面的,而非僅限於其承攬「道面翻修工程」、「道面伸縮縫更 新工程」及該工程之規劃設計(含相關測量)而已,且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報告已就上訴人設計上之過失與施工單位施工上之過失比重有所考量,是上訴人 辯稱伊如有疏失,至多僅就其承攬部分之工程費用百分之十即四十六萬九千二百 六十九元負過失責任而已云云,即非可採。
(三)、上訴人得否依系爭合約第十四條第七款但書之約定,主張僅負限制責任: 按系爭合約第十四條第七款但書固約定:「如損害責任非因乙方(即上訴人) 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則不論本合約之其他規定為何,乙方對本合約之責 任應本合約總金額為限。」等語 (見原審卷第二六頁)。惟依台灣省土木技師 公會之上開鑑定報告、鑑定證人侯衍泰之證詞及「中正機場跑滑道道面翻修工 程及機場北側滑行道停機坪道面伸縮縫更新工程」發包文件第四次修正文件研 討會之會議紀錄,已足判斷上訴人就系爭NS滑行道翻修工程規劃設計之瑕疵 ,有重大過失責任,已如前述,是上訴人並無上開合約限制責任之適用,其辯 稱無重大過失,依系爭合約第十四條第七款但書之約定,僅負限制責任云云, 洵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兩造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二百四十 六萬五千八百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之翌日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審為被 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 ,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黃 豐 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書記官 廖 艷 莉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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