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富摩莎染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八一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零貳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
被告乙○○原係受僱擔任富摩莎染化有限公司(下稱富摩莎公司)駐香港辦事處 之總經理,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迄八十八年六月底止,負責富 摩莎公司在香港地區支出、營運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乙○○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六月間某日,要求客戶南紡香港有限 公司開具以其本人為受款人,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屆期之貨款差額折讓支票,詎 被告於支票屆期後,侵占上開已兌現之貨款差額折讓港幣二萬八千七百七十六元 ;又被告違反富摩莎公司有關客戶退貨應在香港以庫存品拍賣變現之處理原則, 擅將客戶DIORVAKNITTERSLIMITED公司(下稱DIORV A公司)所退貨之價值達美金二千一百零三元之針織布貨品予以侵占入己。又富 摩莎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間,結算香港之業務,並終止被告香港寓所、辦公室及 倉庫之租賃契約,詎被告亦將上開應返還富摩莎公司之押租金港幣二萬六千元、 二萬五千七百七十六元及港幣一萬九千元侵占入己。又被告為富摩莎處理針織布 匹出口業務,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違背其任務,向富摩莎公司謊稱客戶LUX ETRUTHMANUFACTURINGLTD.(下稱LUXE公司)八十 八年四月二十日編號00000000L訂單,及八十八年五月四日編號第00 000000L訂單業已取消,另自行轉向大陸地區訂購較便宜之針織布匹銷售 予富摩莎公司之客戶,以賺取差價牟利,致富摩莎公司受有高達美金四萬五千元 之損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及同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等語,爰求為判決返還侵占款如訴之聲明。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 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 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林 明 俊
法 官 官 有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蓓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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