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3年度,1804號
TPHM,93,上訴,1804,2004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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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0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二號,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
度調偵字第八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自民國八十一年起,任職臺北市○○○路○段五五○號十二樓保誠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原為第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七十八年起改組設立,下 稱保誠人壽公司)之收費員,負責收取保險費、利息、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及款 項轉交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一年八月六日前某日,趁 保戶乙○○因保單遺失而向保誠人壽公司重新申請補發保單而取得代刻乙○○ 印章之機會,先於八十一年八月六日向保誠人壽公司提出乙○○之「保險契約 內容變更申請書」,用以補發保單及變更原保單留存之印鑑,並補發第六二○ ─○○○三六八號保單,再連續於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九月三日,利用保 管前開補發保單及印章之機會,持前開乙○○印章及補發保單,冒用乙○○之 名義,在上址保誠人壽公司內,各偽填「壽險保險單貸款申請書」(八十二年 二月二十三日部分)、「壽險保險單貸款借據」(八十二年九月三日部分), 再分別自行及利用不知情之保誠人壽職員於「壽險保險單貸款申請書」、「壽 險保險單貸款借據」之申請借款人(即要保人)欄內盜蓋乙○○之印章,而偽 造上開私文書,復持向保誠人壽公司申請保單貸款各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 元及三十七萬一千元而行使之,致保誠人壽公司誤以為保戶乙○○申請貸款, 而於扣除相關款項後,分別交付二十二萬九千二百七十一元、九萬八千三百五 十八元,均足以生損害於保誠人壽公司及乙○○。 ㈡丙○○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九十年八月十二日(即 附表編號八三)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附表編號九一)為止,在臺北縣 、市等地向保戶收取保險費後,未依規定交回保誠人壽公司,而將其因業務所 持有之保險費共計一百五十萬七千八百零九元悉數侵占入己,並花用殆盡。關 於侵占之時間、地點、被害人及金額,均如附表所示。二、案經保誠人壽公司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對於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保誠人壽公司 代理人翁大鈞于家駿蕭中亮林育群、甲○○及被害人乙○○分別於警詢、 檢察官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指訴情節相符,有各該筆錄在卷可憑,並有被告 簽名確認有收受保險費共計一百五十萬七千八百零九元之書面資料、保險契約內 容變更申請書、壽險保險單貸款申請書、壽險保險單貸款借據、被害人乙○○出



具之申訴函、切結書(附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壽險保險單貸款申請書及壽 險保險單貸款借據各乙份)各乙紙(均影本)在卷可佐。查偵查卷第六十三頁至 第六十五頁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壽險保險單貸款申請書、壽險保險單貸款 借據影本上之「乙○○」印文,依目視其大小略有不同,但實際上係同一印章所 蓋,因影印之關係,看似不同,此業據被告供明及甲○○指述詳確,並有甲○○ 提出申請書、借據等原本經本院當庭比對可證,且經影印後附卷足稽。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冒用被害人乙○○之名義,偽造「壽險保險單貸款申請書」、「壽險保險 單貸款借據」,並持以向保誠人壽公司申請保單貸款而行使之,自足生損害於保 誠人壽公司及被害人乙○○。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業務侵占罪。其盜用印章產生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 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經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保誠人壽公司職員偽造「壽險保險單貸款借據」部分,係屬間 接正犯。被告先後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一百十一次業務侵占之行 為,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屬連續 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其所犯連續行使偽 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連續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連續業務侵占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所得數額、犯罪後迄未與保誠人壽公司及被害人乙○○達成和解及犯罪後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就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量處有期徒刑八月 ,就連續業務侵占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再從輕量刑云云,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十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雷 元 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其他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邵 淑 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依告訴人提出之證一順序排列】
┌───┬───┬───────────────────┬───┬───┐
│編 號│時 間│  收  費  地  點       │被害人│保險費│
│ │ │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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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⒉│臺北市○○區○○路三二八巷三七號三樓 │王蒲蓉│ 2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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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右 │同右                 │同右 │ 2767│
├───┼───┼───────────────────┼───┼───┤
│  三│⒐│臺北市○○區○○街一八七號十二樓   │王麗華│ 16169│
├───┼───┼───────────────────┼───┼───┤
│  四│⒉│臺北市○○區○○街二段二七五巷十九號 │成景惠│ 32450│
├───┼───┼───────────────────┼───┼───┤
│  五│⒊│同右                 │同右 │ 61562│
├───┼───┼───────────────────┼───┼───┤
│  六│⒈│臺北市○○○路○段一三一號二樓之一  │江婉媛│ 2671│
├───┼───┼───────────────────┼───┼───┤




│  七│⒈│同右                 │同右 │  812│
├───┼───┼───────────────────┼───┼───┤
│  八│同右 │同右                 │同右 │  912│
├───┼───┼───────────────────┼───┼───┤
│  九│⒉│同右                 │同右 │  812│
├───┼───┼───────────────────┼───┼───┤
│  十│同右 │同右                 │同右 │  912│
├───┼───┼───────────────────┼───┼───┤
│ 十一│⒉│同右                 │同右 │ 2671│
├───┼───┼───────────────────┼───┼───┤
│ 十二│⒊│臺北市○○區○○街一五六巷六號三樓  │何憶萍│ 69202│
├───┼───┼───────────────────┼───┼───┤
│ 十三│⒈│臺北市北投區○○○路○段二一九巷三弄九余連誠│123486│
│   │   │九號三E               │   │   │
├───┼───┼───────────────────┼───┼───┤
│ 十四│⒉3│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一號十樓之八 │吳秀珍│ 1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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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⒊│臺北市○○○路○段六一巷十七號一樓  │吳美霖│ 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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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⒉│臺北市○○街二二三號十五樓之五之一  │吳聰輝│ 18448│
├───┼───┼───────────────────┼───┼───┤
│ 十七│⒉│臺北市○○區○○路二四○號二樓    │吳露生│ 3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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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⒉│同右                 │同右 │ 1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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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⒒│臺北市○○路一九九巷三十九之二號   │呂子文│ 7678│
├───┼───┼───────────────────┼───┼───┤
│ 二十│⒉│臺北市○○○路○段四十九之一號    │呂宏成│ 12862│
├───┼───┼───────────────────┼───┼───┤
│ 二一│⒉│臺北市○○路五一巷十二號       │李秀葉│ 3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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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⒈│臺北市哈密接四五巷一弄十六號三樓   │李佩凌│ 27141│
├───┼───┼───────────────────┼───┼───┤
│ 二三│⒉│臺北市○○路四一九號八樓       │李素卿│ 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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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⒉│臺北市○○○路○段二六九巷六號五樓之一│李健光│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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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⒈│臺北市○○路六六號十二樓       │李啟鑾│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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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⒉│同右                 │同右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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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⒉│臺北市○○街五十巷十九號二樓之二   │李新財│ 2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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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⒉│臺北市○○路二四九巷十二號四樓    │李維 │ 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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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同右 │同右                 │同右 │ 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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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⒊│臺北市○○路八八巷十二號       │李賢 │ 1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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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⒉│臺北市○○區○○街三五三號七樓    │周美猜│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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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同右 │同右                 │同右 │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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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⒒│臺北市○○○路○段三一巷五號四樓   │周振業│ 2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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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⒉│臺北市○○街三六二號(供應室)    │周淑芬│ 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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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同右 │同右                 │同右 │ 2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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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六│⒉│臺北市○○路一二四巷十八號三樓    │周瑾瑤│ 1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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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七│同右 │同右                 │同右 │ 1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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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⒉│臺北市○○區○○路一四四巷一號    │邱銘彥│ 37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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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九│同右 │臺北市○○○路十一號二樓之一     │姜炎章│ 34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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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⒐│臺北市○○路三四二巷二十八號五樓   │張秀蓉│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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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同右 │同右                 │同右 │ 4738│
├───┼───┼───────────────────┼───┼───┤
│ 四二│同右 │同右                 │同右 │  383│
├───┼───┼───────────────────┼───┼───┤
│ 四三│⒉│臺北市○○○路○段二九○號十一樓   │張崇芹│  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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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四│⒊│同右                 │同右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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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五│⒉7│臺北市○○區○○路一段七十號三樓   │張晶晶│ 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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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六│⒉│同右                 │同右 │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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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七│同右 │同右                 │同右 │  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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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八│同右 │同右                 │同右 │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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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九│⒈│臺北市○○路六六號十二樓       │郭功志│ 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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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⒉│同右                 │同右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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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⒊│臺北市○○○路○段九六巷二二號一樓  │陳永吉│ 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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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二│⒈│臺北市○○路四一九號八樓之一     │陳亦純│ 9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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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三│⒉│同右                 │同右 │ 1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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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四│同右 │同右                 │同右 │ 9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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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五│同右 │同右                 │同右 │ 6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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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六│⒊│臺北市○○○路○段二號二樓      │陳志榮│ 3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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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七│⒉│臺北市○○路三十一號六樓       │陳秀浩│ 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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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八│⒊│臺北市○○○路○段六十一巷十七號   │陳東元│ 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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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九│⒈│臺北市○○路五九二號之一二樓     │陳林來│ 35370│
│   │   │                   │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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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⒉│同右                 │同右 │ 3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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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一│⒉│臺北市○○○路○段一○九號十六樓   │陳姿吟│ 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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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二│⒉│臺北市○○路○段二四二巷三十八號   │陳偉傑│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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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三│同右 │同右                 │同右 │ 3800│
├───┼───┼───────────────────┼───┼───┤
│ 六四│⒉│臺北市○○區○○路四段三六○號十樓  │陳學淵│ 3000│
├───┼───┼───────────────────┼───┼───┤
│ 六五│⒉│臺北市○○區○○路三三五巷二七號   │陳錦華│ 8623│
├───┼───┼───────────────────┼───┼───┤




│ 六六│⒉│臺北市○○區○○街六十號六樓     │陳寶旭│ 13837│
├───┼───┼───────────────────┼───┼───┤
│ 六七│同右 │同右                 │同右 │ 2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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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八│⒉│臺北縣中和市○○路○段三十號十一樓  │馮子罡│ 17500│
├───┼───┼───────────────────┼───┼───┤
│ 六九│⒓│臺北市○○區○○街二一二號五樓    │黃許慧│ 27900│
│   │   │                   │真  │   │
├───┼───┼───────────────────┼───┼───┤
│ 七○│⒉│臺北市士林區○○○路○段二九零巷二三弄│楊川慧│ 2767│
│   │   │十二號四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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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一│同右 │同右                 │楊政翰│ 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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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二│⒈│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二七五號四樓 │楊振忠│ 1993│
├───┼───┼───────────────────┼───┼───┤
│ 七三│同右 │同右                 │同右 │ 3150│
├───┼───┼───────────────────┼───┼───┤
│ 七四│⒉│同右                 │同右 │同右 │
├───┼───┼───────────────────┼───┼───┤
│ 七五│同右 │同右                 │同右 │ 1993│
├───┼───┼───────────────────┼───┼───┤
│ 七六│⒉│臺北市○○○路○段一○五巷十八號四樓 │楊雅婷│ 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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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七│⒉│臺北市○○○路○段六八號一樓     │葉美關│ 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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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八│同右 │同右                 │同右 │  434│
├───┼───┼───────────────────┼───┼───┤
│ 七九│⒊│臺北市○○路一六四巷十五號一樓    │廖天仁│  912│
├───┼───┼───────────────────┼───┼───┤
│ 八○│⒊4│臺北市○○路○段八十一號十三樓之一  │廖源濱│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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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一│⒐2│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九六號二四樓  │乙○○│ 20719│
├───┼───┼───────────────────┼───┼───┤
│ 八二│⒒│臺北市○○路八七號一樓        │劉文珠│ 17450│
├───┼───┼───────────────────┼───┼───┤
│ 八三│⒏│臺北市○○路一○○號九樓之一     │劉玉璟│ 13339│
├───┼───┼───────────────────┼───┼───┤
│ 八四│⒒3│臺北市○○街一一一號五樓       │劉怜蘭│ 10210│
├───┼───┼───────────────────┼───┼───┤




│ 八五│同右 │同右                 │同右 │ 2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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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六│⒉│臺北市○○路三六九號七樓       │劉亮妙│ 2268│
├───┼───┼───────────────────┼───┼───┤
│ 八七│⒊│臺北市○○路一六九巷九號二樓     │劉美杏│ 7100│
├───┼───┼───────────────────┼───┼───┤
│ 八八│同右 │同右                 │同右 │ 7134│
├───┼───┼───────────────────┼───┼───┤
│ 八九│⒊8│臺北市○○○路○段三之二號二樓    │蔣芳琴│ 5160│
├───┼───┼───────────────────┼───┼───┤
│ 九○│同右 │同右                 │同右 │ 4620│
├───┼───┼───────────────────┼───┼───┤
│ 九一│⒊│同右                 │同右 │ 1094│
├───┼───┼───────────────────┼───┼───┤
│ 九二│⒈│臺北市○○○路○段四十之一號二樓   │蔡照平│  379│
├───┼───┼───────────────────┼───┼───┤
│ 九三│同右 │同右                 │同右 │ 1052│
├───┼───┼───────────────────┼───┼───┤
│ 九四│⒉│臺北市○○○路○段五三號       │鄭春戊│ 7582│
├───┼───┼───────────────────┼───┼───┤
│ 九五│⒉│臺北市○○街三七巷六號二樓      │鄭博仁│ 1185│
├───┼───┼───────────────────┼───┼───┤
│ 九六│同右 │同右                 │同右 │ 1040│
├───┼───┼───────────────────┼───┼───┤
│ 九七│⒉│臺北市○○路一二八號三樓       │簡秋鄉│ 7500│
├───┼───┼───────────────────┼───┼───┤
│ 九八│⒉│臺北市○○○路○段二二八號一樓    │羅文奇│ 4721│
├───┼───┼───────────────────┼───┼───┤
│ 九九│同右 │同右                 │同右 │ 5763│
├───┼───┼───────────────────┼───┼───┤
│一○○│⒉9│臺北市○○路○段四十巷一○二號五樓  │羅培誠│ 11550│
├───┼───┼───────────────────┼───┼───┤
│一○一│⒐│臺北市○○○路○段二五六巷十八號   │宋昌洋│ 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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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⒈│臺北市○○○路○段十八號       │王怡仁│ 1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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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⒉│臺北市○○路○段二四二巷三十八號   │陳偉傑│ 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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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⒈│臺北市○○街二○四巷一號二樓     │李健裕│ 5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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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⒓│臺北市○○○路○段二號        │朱卓群│ 1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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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⒒│臺北市○○街一○○號四樓       │林照馨│ 17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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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⒈│臺北市○○街二零一巷十一號      │賴金鳳│ 1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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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⒉│同右                 │同右 │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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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⒉2│臺北市○○路一號四樓         │洪陳秀│ 1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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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⒓2│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九六號二十四樓 │乙○○│ 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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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⒉│臺北市○○路○段二十七號七樓     │劉雅玲│ 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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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百五十萬七千八百零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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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附表─按侵占之時間順序排列附表編號】┌──────┬───────────────────────────┐
│時    間│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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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 八月│八三。                        │
├──────┼───────────────────────────┤
│九十年 九月│八一、一○一、三、四○、四一、四二。         │
├──────┼───────────────────────────┤
│九十年 十月│無。                         │
├──────┼───────────────────────────┤
│九十年十一月│八四、八五、十九、八二、三三、一○六。        │
├──────┼───────────────────────────┤
│九十年十二月│一一○、六九、一○五。                │
├──────┼───────────────────────────┤
│九十一年一月│七、八、五九、七二、七三、九二、九三、六、一○四、四○│
│      │十三、二五、一○七、一○二、二二、五二。       │
├──────┼───────────────────────────┤
│九十一年二月│一○九、十四、四五、一○○、九八、九九、七○、七一、一│
│      │、二、九、十、七四、七五、二七、六五、四、十八、四六、│
│      │四七、四八、十七、二○、二四、二八、二九、六八、十一、│
│      │一一一、三一、三二、五○、七七、七八、八六、三四、三五│
│      │、五七、六○、七六、九七、一○八、三六、三七、六一、 │
│      │六六、六七、九四、二三、二六、三八、三九、六四、九五、│
│      │九六、十六、二一、四三、五三、五四、五五、六二、六三、│




│      │一○三。                       │
├──────┼───────────────────────────┤
│九十一年三月│八○、八九、九○、十五、五一、五八、三○、五六、七九、│
│      │ 十二、五、四四、八七、八八、九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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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