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3年度,1190號
TPHM,93,上易,1190,200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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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謝新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度偵
字第一九五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甲○○,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丙○○,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 事 實
一、丙○○甲○○、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瘋子」、「竹雞」之成年男子,於民國 九十二年三月間某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 犯意聯絡,先由丙○○夥同綽號「瘋子」、及「竹雞」(下稱丙○○等三人)前 往臺北縣三峽鎮安坑里山區○○○○○路徑,持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之鋸子,刈除 樹枝,共同搭建陷阱網架,自同年四月二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丙○○等三人或 由其中一人,二人或三人,前往陷阱網架處查看,見有賽鴿受困,即取下藏於鳥 籠內置於山區隱密處,再由甲○○載回住處,並由「瘋子」、「竹雞」二人依賽 鴿參賽成績予以編號,訂定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起至十萬元不等金額之贖 款,抄載於字條中,由丙○○轉知甲○○以其所有三星牌行動電話(序號:00 0000000000000),配用不知情之閻計良所有,00000000 00門號行動電話SIM卡,撥打賽鴿腳環上鴿主聯絡電話恐嚇勒索贖金,告知 其賽鴿編號,要求鴿主在贖款中加上與編號相同之金額為匯款金額尾數,以為辨 別所贖賽鴿之用,致鴿主心生畏懼,唯恐不交付贖金,其所有之賽鴿會遭傷害、 扣留或腳環拔除而失去參賽資格,而按指示匯款於閻計良所提供,華南商業銀行 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柯正德)、第一商業銀 行西三重分行存戶(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柯正德),得款 後朋分花用(被害人、竊鴿數量、時間、恐嚇時間、贖款金額、指定匯款帳戶詳 如附表所示)。嗣於同年十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二十三日一時四十分,經警分 持搜索票實施搜索,於丙○○位於臺北縣三峽鎮○○路二六九號五樓住處,扣得 遠傳及中華電信行動電話SIM卡各乙張;於甲○○位於臺中市○區○○街一四 九號三0六室住處,扣得前揭供犯罪所用之SIM卡乙張、三星牌行動電話乙支 、第一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及華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戶柯正德之存摺各乙本、 提款卡二張,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坦承有與瘋子、竹雞,攜帶鋸子、繩子等工具,前往三峽山 區架設網架網鴿,交由甲○○通知鴿主匯款贖鴿,惟矢口否認有恐嚇取財犯行, 辯稱:我未開價勒贖,是綽號「瘋子」之成年人邀我參加,只負責搭網抓鴿,供 其他人處理云云;上訴人即被告甲○○,坦承打電話向鴿主恐嚇取財,惟否認有 竊盜犯行,辯稱:我只負責到提款機領錢,未參與網鴿行為,事前未共謀擄鴿勒 贖,即使被害人未匯錢,也會釋放鴿子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纂詳,復有匯款單據 影本、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閻計良所有0000000000門號 行動電話SIM卡通聯紀錄、甲○○提領贖款照片四張、通訊監察錄音帶及譯文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明細分類帳影本、扣案閻計良0000000000門號行 動電話SIM卡、甲○○所有之序號:0000000000000000星牌 行動電話,及戶名柯正德之第一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華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 戶存摺、提款卡二張、扣案證物照片三張、架網竊鴿處所照片四張(見偵字卷第 頁、第十二頁、第十四頁、第十五頁、第二十五頁至第二十八頁、第一六七頁至 第一七五頁、第一八四頁、第二二0頁),附卷足資佐證,堪認丙○○對於竊盜 部分之自白、甲○○對於恐嚇取財部分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㈡被告甲○○丙○○於偵查、原審對於犯罪事實均供承不諱,甲○○於原審為羈押 訊問時,曾詳述其與被告丙○○犯案經過,並稱:九十三年三月底,在丙○○位 於三峽之住處,丙○○提議要網鴿子,打電話給鴿主要求匯錢,我們從四月二日 開始犯案,斷斷續續至八月十五日止(見聲羈卷第六頁),被告丙○○亦自承, 網鴿勒索之計劃,經過被告二人同意(見偵字卷第三十頁反面),則從丙○○請 人代為訂購網子,購買繩子、鋸子等網鴿工具開始,嗣於架設網架時,綽號「瘋 子」、「竹雞」之成年人共同為之,至被害人匯款後甲○○提領現金(見偵字卷 第三十一頁反面、第三十二頁、第三十三頁反面、第四十六頁反面),被告二人 對於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罪各階段,均有認識,並有犯意聯絡,行為時彼此分工 實施,事後所得贓款朋分花用,則丙○○否認有恐嚇被害人、甲○○否認有竊取 賽鴿,均為卸罪之詞,並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三、按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 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只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 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查被告丙○○於警詢及本院自承架設鴿網 時,有攜帶鋸子前往(見偵字卷第三十三頁反面、本院卷第五十八頁),屬可切 割物品之金屬器具,依一般社會觀念,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 脅,可供兇器使用,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之「兇器」。又被 告丙○○等三人前往現場共同架設欄鴿網行竊,自係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核被告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 兇器加重竊盜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起訴意旨關於竊盜部分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尚有未洽,應予變更。被 告甲○○丙○○、與綽號「瘋子」、「竹雞」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人先後多次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時間緊密,所犯 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俱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所犯共同連續加重竊盜罪,與共同連續恐嚇取財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較重 之共同連續恐嚇取財罪處斷。被告甲○○前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由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縮 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四、原審以被告所犯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原判決漏未審酌被告 攜帶凶器、結夥三人以上竊盜之事實,認係犯普通竊盜,即有未合。㈡被告所為 係犯共犯連續加重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牽連犯,原判決事實欄載被告基於共同竊盜 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未載明於概括犯意,均有違誤。㈢附表編號二十六被 害人藍煥祥、指定匯款帳戶第一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號,原審誤載為謝政勳華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 00號,及如附表編號三(原審判決附表編號二)、七、八、十七、十八號恐嚇 時間,均漏載四月,亦有疏失。被告上訴否認部分犯行,及以原審量刑過重,雖 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因經濟負 擔沈重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五、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乙支,係被 告甲○○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另共 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鋸子,因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困難,及扣案閻計良所有之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SIM卡乙張,戶名為柯正德之第一商業銀 行西三重分行、華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存摺各乙本,與該帳戶提款卡各乙張 ,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非被告所有,均不為沒收之諭知。至於被告丙○○住 處查扣之遠傳及中華電信行動電話SIM卡各乙張,與本件犯罪無關,不併宣告 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英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林 勤 綱
法 官 魏 新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秋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 號│被害人│ 竊 鴿 時 間 │竊鴿數量│ 恐 嚇 時 間 │ 贖款金額 │ 指定匯款帳戶 │
│ │ │(民國九十二年)│ (隻) │(民國九十二年)│(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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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鄭朝陽│四月二日清晨時分│ 一 │四月二日上午 │二千元 │第一商業銀行西三重分│
│ │ │ │ │ │ │行戶名:柯正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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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朱作仁│四月三日清晨時分│ 四 │四月三日十二時 │八千元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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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鄭登文│四月三日清晨時分│ 四 │四月三日上午 │八千元 │華南銀行新莊分行 │
│ │ │ │ │ │ │戶名:柯正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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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楊國寶│四月七日清晨時分│ 三 │四月七日十時許 │六千元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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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鄭榮明│四月九日清晨時分│ 一 │四月九日九時許 │二千元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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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謝政勳│四月九日清晨時分│ 一 │四月九日十一時許│二千元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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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李興桂│四月十日清晨時分│ 二 │四月十日上午 │四千元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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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楊春益│四月十日清晨時分│ 二 │四月十日上午 │四千元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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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曾鈺富│四月十日清晨時分│ 一 │四月十日十三時許│二千元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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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乙○○│四月十一日清晨時│ 一 │四月十一日十一時│二千元 │第一商業銀行西三重分│
│ │ │分 │ │許 │ │行 戶名:柯正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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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蔣肇遠│四月十四日清晨時│ 一 │四月十四日十一時│二千元 │同右 │
│ │ │分 │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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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黃張銘│四月十四日清晨時│ 一 │四月十四日上午 │二千元 │華南銀行新莊分行 │
│ │ │分 │ │ │ │戶名:柯正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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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呂文兆│四月十八日清晨時│ 四 │四月十八日十一時│八千零十元│第一商業銀行西三重分│
│ │ │分 │ │許 │ │行 戶名:柯正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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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靳明堂│四月十八日清晨時│ 二 │四月十八日十一時│四千零十元│同右 │
│ │ │分 │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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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郭麗雲│四月十八日清晨時│ 二 │四月十八日上午 │四千元 │華南銀行新莊分行 │
│ │ │分 │ │ │ │戶名:柯正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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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林保國│四月十八日清晨時│ 二 │四月十八日上午 │五千零二十│同右 │
│ │ │分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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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曾煥堂│四月十八日清晨時│ 一 │四月十八日上午 │二千五百元│同右 │
│ │ │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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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楊衍忠│四月十九日清晨時│ 二十八 │四月十九日十一時│五萬元 │同右 │
│ │ │分 │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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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林昌億│四月十九日清晨時│ 二 │四月十九日十四時│五千元 │第一商業銀行四三重分│
│ │ │分 │ │許 │ │行 戶名:柯正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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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黃忠義│四月二十一日清晨│ 一 │四月二十一日十一│二千五百元│同右 │
│ │ │時分 │ │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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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鄧雙忠│四月二十一日清晨│ 三 │四月二十一日十一│六千元 │同右 │
│ │ │時分 │ │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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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梁坤立│四月二十一日清晨│ 二 │四月二十一日十一│五千零十元│同右 │
│ │ │時分 │ │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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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張榕容│四月二十二日清晨│ 一 │四月二十二日十一│二千元 │同右 │
│ │ │時分 │ │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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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郭麗雲│四月二十五日清晨│ 二 │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四千五百一│同右 │
│ │ │時分 │ │ │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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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陳志盛│四月二十五日清晨│ 三 │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六千八百元│華南銀行新莊分行 │
│ │ │時分 │ │ │ │戶名:柯正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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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藍煥祥│四月二十八日清晨│ 一 │四月二十八日十時│一千五百元│第一商業銀行西三重分│
│ │ │時分 │ │許 │ │行 戶名:柯正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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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范翔櫳│四月二十八日清晨│ 一 │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二千零一元│華南銀行新莊分行 │
│ │ │時分 │ │ │ │戶名:柯正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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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李世欽│四月二十八日清晨│ 一 │四月二十八日十二│二千五百一│同右 │
│ │ │時分 │ │時許 │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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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林永發│四月二十九日清晨│ 三 │四月二十九日十時│一萬元 │同右 │
│ │ │時分 │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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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 │陳添鉦│四月二十九日清晨│ 一 │四月二十九日十時│一千五百一│同右 │
│ │ │時分 │ │許 │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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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林正龍│四月二十九日清晨│ 一 │四月二十九日十二│一千五百元│同右 │
│ │ │時分 │ │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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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張天來│四月三十日清晨時│ 六 │四月三十日上午 │一萬二千元│同右 │
│ │ │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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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鄧仁貴│六月十九日清晨時│ 十六 │六月十九日十時三│一萬二千零│同右 │
│ │ │分 │ │十七分許 │五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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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吳阿進│六月二十七日清晨│ 七 │六月二十七日九時│七千七百元│第一商業銀行西三重分│
│ │ │時分 │ │三十八分許 │ │行 戶名:柯正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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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許 男│六月三十日清晨時│ 五 │六月三十日八時五│十萬元 │同右 │
│ │ │分 │ │十八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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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黃木麟│八月十四日清晨時│ 一 │八月十四日九時五│一千五百元│華南銀行新莊分行 │
│ │ │分 │ │十五分許 │ │戶名:柯正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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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