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92年度,53號
TPHM,92,重附民上,53,200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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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十三號
  上  訴  人 癸○○
          乙○○
          甲○○○
          子○○
          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
  被 上 訴 人 己○○
          辛○○
          寅○○○
          丁○○
          丙 ○
          丑○○○
          戊○○
右被上訴人因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
第九十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己○○辛○○丁○○、寅○ ○○、丑○○○戊○○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五人各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五十萬 元,㈢被上訴人己○○辛○○、庚○○、寅○○○丑○○○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五人各三百萬元。㈣被上訴人己○○辛○○丑○○○寅○○○、丙○應連帶 給付上訴人各四百五十萬元,㈤被上訴人己○○辛○○、庚○○、寅○○○、丑 ○○○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五人各八百零七萬二千五百元,㈥前五項之請求,均另自 原審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利息,㈦前六項請求, 請准上訴人提供擔保,而為假執行宣告。其陳述除⒈原判決事實欄漏載「並侵占賴 義生前存款六千四百五十八萬元」,應予訂正,⒉原載「請求塗銷如聲明所示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亦應訂正為「請求賠償如前開聲明所示之金額」之外,餘均與 原判決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被上訴人聲明求為駁回上訴,其陳述略稱:否認上訴人所主張之侵權行為。 理 由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對於檢察官以被告犯有裁判上一罪 而提起公訴,但僅其中部分經認定有罪,而其他部分不另諭知無罪之情形,亦應適 用(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四十八號判例)。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其中被上訴人庚○○部分經原審諭知無罪判決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被上訴人丙○、丑○○○、戊○ ○三人部分則經本院撤銷第一審有罪判決,並改判無罪。至於被上訴人己○○、辛



○○、丁○○寅○○○四人雖經本院仍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名諭知科刑判決, 但檢察官起訴指己○○辛○○二人涉嫌盜用賴義印章,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將 系爭坐落臺中市○○區○○段、臺中市○○區○○段及臺北市○○區○○段之賴義 名下不動產分別移轉登記為庚○○、丙○、戊○○所有部分,經審理結果,認為不 能證明犯罪,惟因認與科刑部分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依公訴意旨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 ,不另諭知無罪。以上部分所涉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俱應自程序上判決駁回。是被 上訴人己○○辛○○丁○○寅○○○因上述各筆不動產嗣後所涉其他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行為而受罪刑宣告,即無從對於上訴人直接造成何等財產上之損害,上 訴人所主張之金錢損失,亦難認為係因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行為所致,不在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之列(參照最高 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六三三號判例)。至於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侵占賴義生前存 款六千四百五十八萬元部分,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尤不得併依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程序請求。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非盡同,但結 果並無不合。上訴人執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炳 禎
法 官 林 勤 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增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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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