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五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丙○○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思勤律師
林達傑律師
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三一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己○○、丙○○共同殺人未遂,均處有期徒刑伍年。西瓜刀壹支沒收。
事 實
一、己○○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凌晨一時許與周楊宇(綽號「阿仁」,起訴書 僅記載綽號「阿仁」,由被告己○○之選任辯護人郭百祿律師於九十年五月一日 具狀向原審陳稱綽號「阿仁」者即係周楊宇,涉犯本件共同殺人未遂案件罪嫌, 因有新事證,應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重新偵辦)共騎機車至基隆 市○○路三○九號「檳榔世家」向前認識之女友乙○○購買檳榔時,因己○○認 在場與乙○○聊天之乙○○友人甲○○瞪其一眼,竟心生不悅(起訴書記載為相 互瞄瞪而起爭執),遂返回台北縣瑞芳鎮○○路吉慶公園城十四號住處樓下,頓 起殺意,向同在該處喝酒之友人丙○○、綽號「阿仁」之周楊宇、綽號「太監」 遭人瞪眼之事,隨即邀集丙○○、綽號「阿仁」之周楊宇、綽號「太監」男子及 該不詳姓名之男子等人;而己○○、丙○○與綽號「阿仁」之周楊宇、綽號「太 監」之男子及該不詳姓名之男子共五人,明知尋仇攜帶西瓜刀與長約六十公分之 斧頭等尖銳兇器砍殺對方有致命之危險;詎己○○竟攜帶其所有之西瓜刀一支, 丙○○與綽號「阿仁」之周楊宇則攜帶不知為何人所有之西瓜刀二支(案發後均 未扣案);綽號「太監」男子與不詳姓名之男子二人中之其中一人則攜帶斧頭一 把(案發後未扣案),竟基於共同殺人之犯意聯絡,共騎三輛機車前往基隆市○ ○路圍堵攔阻甲○○(起訴書誤載為己○○),迨於同(十九)日凌晨一時三十 分許,己○○等人在源遠路二六九號前發現甲○○騎機車載乙○○往基隆暖暖方 向行駛,即左右包夾甲○○機車攔阻前進,乙○○下車後見己○○來意不善,乃 出言相勸,詎己○○未加理會,即出言質問甲○○:「剛才你嗆(青)什麼」( 台語),隨即持西瓜刀朝甲○○臉部(起訴書記載為左胸部)用力砍殺,斯時甲 ○○(有練跆拳道)見狀趕忙伸出左手阻擋,因此受有左手上臂切割傷八公分併 三頭肌斷裂及肱骨骨折之傷害(臉部因而未受傷),隨後甲○○隨即揮右拳反擊 己○○,致己○○受重擊倒地(西瓜刀仍持在其手上),在旁之丙○○則持西瓜 刀(起訴書記載為其中一人則持不明刀械)揮砍甲○○臉部砍中甲○○鼻子,致 甲○○因此受有顏面切割傷(鼻子)三公分之傷害;又綽號「太監」之男子與另
一男子,該二人中之一人即持斧頭揮砍甲○○的正面,但被甲○○閃掉;嗣由綽 號「阿仁」之周楊宇持西瓜刀揮砍甲○○臉部,砍中甲○○上、下唇各一刀,致 甲○○因此受有上、下唇各一處刀傷(上唇刀傷約二公分)(第五人則未動手, 未動手者非周楊宇);乙○○目睹甲○○遭圍殺後因畏懼,遂於中途即先行離開 現場;嗣甲○○被砍殺後遂掙扎朝台北縣瑞芳鎮方向逃跑,己○○、丙○○等人 猶不罷手,自後持刀追殺,適見遠處有警車巡邏朝現場方向駛至,且甲○○之哥 哥與朋友等人未見甲○○,乃騎機車由前方回頭尋找,己○○等人見狀始騎機車 逃離,甲○○因此悻免於死(甲○○因有練跆拳道閃避得宜及逃跑,乃未受嚴重 之刀傷);己○○等人逃離現場後,遂由己○○於途中將其所有之前開西瓜刀一 支丟棄於不詳垃圾車內。
二、案經甲○○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己○○與丙○○二人均矢口否認有前開共同殺人未遂犯行,分別辯稱如 下:
㈠、被告己○○辯稱:
1、當時拿刀的人並非其本人,因綽號「阿仁」的丁○○有前科,故丁○○之母 親要其本人不要將丁○○供出,故其本人才於警詢與偵查中供稱是其本人拿 刀。
2、當時丙○○與丁○○及丁○○的兩個朋友和其本人都在其本人瑞芳鎮○○路 吉慶公園城十四號二樓住家樓下聊天;嗣其本人與丁○○去上揭「檳榔世家 」買完檳榔後,回到其本人前開住家樓下時,因丁○○表示剛才去買檳榔時 有一群人瞪他,要回去找甲○○那些人,其本人與丙○○當時曾加以阻止, 惟周楊宇執意前去;復因丁○○有喝酒,不放心他自己騎車去,隨後才由同 案被告丙○○騎機車載丁○○前去;而其本人與丁○○之朋友「太監」之男 子及另一位不知名男子,則共騎乘一部機車前去,當時並不知道誰有帶刀。 當時其本人騎機車尾隨周楊宇時,看到周楊宇拿出一把西瓜刀,攔住甲○○ 的機車,甲○○機車上則載有一名女子乙○○。 3、迨其本人騎機車到達案發現場時,其本人有打甲○○二拳,當時並看到丁○ ○衝過來要打甲○○,且有看到周楊宇手上拿西瓜刀,其本人則趕緊閃開。 隨後甲○○與丁○○在搶刀子,其本人與丙○○欲將二人拉開;丁○○拿西 瓜刀是拿刀背要嚇甲○○,而二人搶刀子時,周楊宇右手虎口處有刀傷。當 時全部的人都不知丁○○有帶刀,是到現場時才知道。並無如起訴書所述, 左右包夾甲○○之機車,亦未出言質問「剛才你瞪什麼,隨持西瓜刀朝甲○ ○左胸部用力砍殺…」。在搶刀當時,是甲○○打到丁○○,致周楊宇跌在 地上,並非其本人被打倒在地,甲○○當時也未反擊打到其本人,使其本人 受重擊倒地。丙○○與「太監」男子及另一名朋友都在原地,只有丁○○追 過去。
4、開偵查庭前,丁○○的母親請其本人不要將丁○○供出,因丁○○之母親對 其表示,其(己○○)本人沒有前科,不會有事等語;嗣其本人於開偵查庭
時很緊張,便照丁○○之母親的話供述,其實當時其與丙○○是深怕丁○○ 出事才跟過去,與丁○○並無犯意聯絡。
5、原審是依警詢與偵查筆錄之供述對其判決,惟其本人於原審亦有向承審法官 解釋,當時是丁○○之母親要其本人於警詢供承是其本人拿刀的,嗣於原審 其所委任之郭百祿律師曾問是誰拿刀子,周楊宇當時亦有承認是他自己拿刀 子。
6、買完檳榔回到其前開住處樓下後,因丁○○表示剛才在檳榔攤有人瞪其一眼 ,隨後丁○○便騎丙○○之機車前往上揭乙○○的「檳榔世家」檳榔攤,當 時其本人並未給丁○○載,而是丙○○騎機車載丁○○,嗣其本人不放心才 跟過去;當時其本人並未給丁○○載。其本人並未與乙○○通電話,亦未向 乙○○表示不要說出本件砍人的事;證人乙○○每次作證之陳述內容均不相 同。
㈡、被告丙○○辯稱:
1、當時丁○○在己○○前揭住家樓下要騎其本人機車去檳榔攤時,其本人與己 ○○有過去阻止,唯恐丁○○騎其本人機車過去,到時發生事情其本人要負 責,所以其本人才載丁○○前去上開「檳榔世家」檳榔攤。迨到達該檳榔攤 時,丁○○看到被害人甲○○,甲○○當時有騎機車,並搭載乙○○。當時 甲○○跟其他一群人正準備騎機車往基隆方向過去,丁○○就要其本人騎機 車去追,當時其本人有轉過頭來問丁○○說是哪一個,嗣其於轉頭問丁○○ 時,就看到周楊宇從一個放撞球桿的袋子中拿出一把西瓜刀,靠近甲○○機 車時,當時其本人並不知道哪一位是甲○○,周楊宇就拿出西瓜刀攔住甲○ ○,甲○○就將機車停下來問丁○○要幹什麼,隨後丁○○亦跳下機車,當 其轉過頭時就看到被告己○○已經打甲○○臉部一拳,周楊宇手拿著刀就衝 過去要打甲○○;隨後甲○○與丁○○二人在搶刀子,而己○○就去拉周楊 宇,其本人則去拉甲○○;嗣其與甲○○拉扯之間,甲○○有用手亂揮,有 揮到其本人左手臂,當時其本人就雙手抓住甲○○的雙臂拉甩到其本人左手 邊。嗣大約五分鐘後就看到有警車經過,其與己○○就各自走自己的;其本 人後來一個人單獨騎機車離開,嗣其本人有用行動電話問己○○人在哪裡, 己○○答稱丁○○右手虎口受傷,要去八堵礦工醫院縫治。後來當其趕到該 院時,發現己○○他們人已不在該處,但有看到甲○○在該處,當時其本人 就再打行動電話給己○○,己○○表示礦工醫院不收,改去基隆長庚醫院治 療;迨到達基隆長庚醫院時,發現己○○等已在掛號。當時只有丁○○一個 人去追甲○○,其本人與己○○、綽號「太監」之男子、周楊宇的朋友等人 都在原地。
2、當時是丁○○的母親要其本人承認這件殺人未遂案件,因丁○○的母親表示 丁○○有前科,若說出丁○○將害丁○○被關;而且丁○○母親亦表示,她 到警察局說說就沒事等語。
3、當時其本人與己○○、丁○○及丁○○之朋友在己○○家樓下有喝酒;因丁 ○○酒品不太好,且要騎其本人(丙○○)機車去乙○○前開「檳榔世家」 檳榔攤,其恐怕丁○○會出事,所以才騎其本人機車載丁○○去上揭「檳榔
世家」檳榔攤。當時連同其本人與己○○、丁○○及丁○○有人總共有五人 過去,並非如乙○○所陳稱有七、八人過去。
4、案發當時是夏天,所以丁○○穿著短袖的T恤,迨快要到現場之檳榔攤時, 看到檳榔攤那邊有一群機車(約有七、八部)要往基隆方向去,當其本人要 回頭與丁○○講話時,就看到丁○○將手伸進去將放在T恤裡面的撞球桿袋 子拿出來,當時丁○○好像看到了甲○○,丁○○便將西瓜刀拿出來攔住甲 ○○,質問甲○○:『剛才你在看什麼』(周用台語問朱)。隨後丁○○就 從機車後座跳下來,然後其本人將機車往前騎十公尺左右停車,隨後便轉身 回到丁○○跳下車的地方,就看到丁○○與甲○○在搶那把西瓜刀。 5、證人乙○○於警詢時證稱只有「阿仁」一個人拿刀,為何後來又陳稱有七、 八個人,其前後供述並不一致。
㈢、辯護人辯稱:被告己○○與丙○○二人在原審是頂替周楊宇,因丁○○的母親 表示丁○○有前科,若將丁○○供出,則周楊宇將會被關。惟依刑事訴訟法規 定是採證據認定事實主義,而非口供主義,根據檳榔攤小姐乙○○之供述,乙 ○○證稱看到「阿仁」拿刀,且「阿仁」頭髮為金黃色,案發後被告己○○與 丙○○二人都經警方拍照,丙○○頭髮沒有染色,己○○當時雖有染色,但只 是部分而非全部金黃色。證人乙○○於九十年五月一日在原審證稱,她(乙○ ○)認識「阿仁」,說「阿仁」頭髮是染金黃色,說砍殺朱順謙是「阿仁」, 只有「阿仁」拿刀,只有「阿仁」頭髮是金黃色。乙○○是甲○○之女友,證 人乙○○陳述前後矛盾。被告與被害人是處於對立關係,自不能期待被害人說 實話,被害人甲○○指稱有四個人拿四把西瓜刀,另一個人拿斧頭,總共五人 ;但從被害人甲○○之診斷書以觀,並無兩種以上之刀痕;又殺人未遂罪需有 殺人之決意,惟從甲○○驗傷單來看,並無致命傷。二、本院認定被告二人有罪之理由:
㈠、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甲○○於警詢和偵查中與原審調查、審理及本院調查時 指訴綦詳,告訴人甲○○於偵查中指稱:「(問:當時情形?)當時我騎機車 到源遠路三0九號載剛認識的女友乙○○,剛騎走沒多久便在二六九號前被三 台機車共五人攔下,其中己○○手持西瓜刀被載,我之前並不認識他(己○○ ),是事後聽乙○○說是她前任男友,己○○持西瓜刀砍我之前對我吼說「你 青(讀音四聲)什麼(台語發音;意指嗆聲什麼)」,我說「沒有」,他(己 ○○)就直接砍下來,我用左手臂去擋,結果被刀深入骨頭,我右手立刻反擊 ,對方就又衝出一個人拿另一把西瓜刀砍過來,朝我臉部砍二刀,斜砍到鼻梁 及嘴巴,對方總共五人帶三支西瓜刀及一把斧頭,當時我們共有六、七台機車 準備出遊,我被砍時我朋友張黃德、余李崴在我後面一台機車上看的最清楚。 」,「(問:他們(指被告)何故打你?因乙○○在檳榔攤工作,要我在檳榔 攤旁等她,己○○跟他朋友也在檳榔攤,突然己○○大聲說「看什麼」,然後 就跑掉了,我問乙○○他(己○○)是不是罵我,乙○○說不是。」,「(問 :當時對方帶幾把刀?)他們(指被告)是三台機車,二台互載,共五個人, 己○○最先衝過來拿西瓜刀砍我,朝我左胸部砍過來,我用左手臂去擋,我有 練過跆拳,立刻用右手反擊己○○,己○○倒地,他(己○○)的同伴三人都
衝過來,分別帶二把西瓜刀及一把斧頭,、、、,朝我衝過來,拿斧頭的那個 (人)砍我額頭上方,另一個(人)拿西瓜刀砍到我鼻子及嘴巴,對方還有一 人在機車上沒有過來,我被砍倒地後,我趕快爬起來跑掉,以免被砍死。」, 「(問:己○○、丙○○警訊時說他們只帶一把刀?)對方(指被告)是帶三 把西瓜刀、一把斧頭,余李崴有目睹可作證,他(余李崴)人在庭外。」,「 (問:在庭之二人(指被告己○○與丙○○)有無拿刀砍人?)(當庭指認) 他們二人(指被告己○○與丙○○)都有拿刀砍我,我確定己○○有砍我,丙 ○○也有拿西瓜刀砍我。」等語綦詳(偵查卷第八頁至第九頁;第一七頁正面 與背面;第一九頁背面);可見告訴人甲○○於偵查中業已明確指出本件犯案 者共有五人,供騎乘三台機車,其中二台機車互載;而五人中除被告己○○與 丙○○二人均有各拿一支西瓜刀外,另外有一人亦拿一支西瓜刀,另一人則拿 一把斧頭;最後一人則未拿工具等情至明。
㈡、告訴人甲○○嗣於於原審調查與審理時時更明確指稱:「(問:事情如何發生 ?)我是找乙○○約她出去玩,等到凌晨一點半時,我朋友來了後,我們騎車 準備離開,被告(己○○)他們就騎車過來將我攔住,因之前在檳榔攤他們( 己○○)來買檳榔時有罵乙○○一句話,我被他們(己○○)攔下後他們(己 ○○)說你剛瞪什麼。我說沒有啊。己○○就衝過來拿刀朝我臉部砍過來,我 用左手臂去擋,所以左手有受傷,臉才沒有受傷(只有一個人沒有拿刀,其他 四個人都有拿刀(包含斧頭在內),我用右手去還擊,己○○倒下後,他朋友 又過來砍我鼻子,有砍到嘴唇上方,我倒下爬起來跑到馬路對面,那天我哥哥 、朋友和我一起去玩,我哥騎在前面,朋友看見我被砍,不敢過來;因哥哥騎 在前面沒有看見我就調頭回來找我,剛好那時候我爬起來跑到馬路的那一邊, 他們(己○○)看見我哥哥過來,才沒有再追過來,我哥哥立刻載我去看醫生 ,到醫院途中,被警車攔下,就向警察報案。」,「(問:八十九年七月十九 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是何人持西瓜刀砍你?是何人打你?)當時全部是有四個 人打我(亦即拿兇器揮砍之意),另外一個人在旁邊看,在旁邊看的那個人我 不認識他;另外打我的四人有己○○、丙○○二人,其他二人我不知道他們的 名字為何,己○○他當時衝過來先拿刀子砍我。剛開始的時候我在檳榔攤等候 乙○○下班,我在一點半的時候我用機車載她,要去暖暖找她的朋友,當時還 沒有騎乘到一百公尺的時候就被己○○攔下來,他(己○○)當時是被一個我 不認識的人用機車搭載,己○○先把我攔下來,其他的跟他(己○○)一起來 二部機車三個人也一起停下來,己○○機車當時是橫停在我的前方,另外兩部 機車也跟著己○○是斜停在我的左手邊擋住我的去路,並將我攔住我當時也跑 不掉了。後來己○○就從機車衝下來罵我一句話說「你剛剛看什麼」(台語) ,我當時說沒有,他(己○○)就拿大約四十公分長的西瓜刀砍過來,他(己 ○○)當時要砍我胸前,朝我的臉的方向砍過來,我當時就用左手去擋有砍到 我的左手,當時我用右手回擊過去,我的左手當時被他(己○○)砍傷,我回 擊的時候有打到己○○的臉部,己○○當時有晃一下後來有倒下去,他(己○ ○)手上的西瓜刀還拿在他(己○○)的手上,我本來還想回擊,我回頭的時 候看到丙○○帶著另外兩個我不認識的人,由丙○○用另外一把西瓜刀朝我鼻
樑這裡砍過來,並且有砍到我的鼻子;我不認識的那兩個人其中一個是拿大約 有六十公分左右長的斧頭,當時那個人要用斧頭砍我的正面,但是被我閃掉了 (法官當庭命告訴人甲○○將斧頭形狀劃下);另外一個不認識的人也是拿西 瓜刀砍我的嘴唇(嘴唇上面靠近人中的部分)(我的嘴唇)也有被砍到,但是 此部分醫生沒有開證明(法官當庭勘驗告訴人甲○○嘴唇上部靠近人中的部分 有一道長二公分長的疤痕,並由法警就告訴人甲○○嘴巴、鼻子予以拍照存證 ),另外還有一個(人)在旁邊看的沒有動手打我。」,「(問:當時有多少 人拿兇器?)當時有五個人在場,但是有四個人有拿兇器。」,「(你被砍的 時候乙○○有無在場看到?她是何時離開現場的?)有,當時乙○○她是在旁 邊,她當時有勸己○○不要這樣,己○○當時不予理會,因為現場很多人當時 有己○○的朋友將乙○○拉開,後來我被砍的時候我就往後跑,我大約跑了四 十公尺到對面的車道,我逃掉之後我就不知道乙○○是否仍在現場,我最早被 砍的時候乙○○是有在場。」,「(問:為何你講的被砍內容與乙○○所說的 內容不符?(提示告訴人與證人乙○○警、偵訊筆錄及證人於本院(指原審) 審理時所證稱之證言筆錄並告以要旨)我不知道乙○○是不是有包庇他們,乙 ○○與被告他們之前都有認識,我跟乙○○認識還不到一個禮拜,、、、、, 且乙○○證稱說當時她有看到被告往我的背部砍下去,但是我的背部並沒有受 傷。我要強調她為何一直說是「阿仁」,為何不講其他的人,而且她為何一直 強調阿仁,因為阿仁是一個不知名的人,現在都找不到這個人。、、、。」, 「(問:當時是何人先砍你的?)是己○○先砍我的。」,「(問:己○○砍 你之後又是何人砍你?)是丙○○。」,「(問:丙○○砍你之後又是何人砍 你的?)是他朋友,但我不知道是何人。我只記得那個人的臉,但是我不知道 那個人的名子。之後又是一個我不認識的人砍我的。當天有四個人砍我。」, 「(問:當天丁○○是第幾個砍你的?)應該是後面那二個人當中的一個,我 不知道丁○○是何人,我可以確定的是第一個是己○○,第二個是丙○○,其 他的人我都不知道他們的名字。」,「(問:如果當時有那麼多人拿三把刀及 一個斧頭,為何只有受這點傷?)因為我有跑的關係,且那條路很長,遠遠的 地方有警車過來,他們(指被告己○○等人)可能看到警察所以就沒有跟過來 ;且我哥哥當時還有回轉過來找我,如果當時沒有這樣的話,我可能會很慘, 當時他們(指被告己○○等人)是由上往下砍我的正面包括頭部及胸部。」, 「(問:為何砍的臉部的傷都是很小?)因為我被砍臉部的時候有往後退,我 是基於本能的往後退,不可能讓他們往我臉上砍,且我也是基於反射動作的用 手去抵抗。」,「我只知道當時第一個砍我的人就是己○○」,「(問:為何 你講的過程與乙○○所講的過程不一致?提示乙○○警、偵訊及本院(即原審 )訊問筆錄並告以要旨)我不知道為何她講的過程與我的不一致,我不知道阿 仁是何人,只有乙○○知道阿仁是何人,我覺得乙○○為何一直講說只有阿仁 拿刀子,因為當時還有很多人拿刀子,我不知道阿仁是何人,我被砍傷之後人 在醫院,後來在法院開庭的時候我剛開始有指認己○○確實有拿刀砍我手臂, 我當時也有回擊打中己○○;己○○當時有砍傷我的左手臂,我當時回擊他( 己○○)有打到己○○的臉部。另外被告丙○○當時也有砍我,丙○○當時也
有砍我的臉部,當時我的臉上有被砍到三刀,當時上嘴唇有被砍中二刀,鼻樑 上方有被砍一刀,丙○○當時是砍中我的鼻子部分,嘴唇的二道疤痕(指上唇 二公分疤痕之下方還有一道疤痕)是別人砍的,是由另外的二個人中的同一個 人砍的,己○○及丙○○二人都是拿西瓜刀砍我,另外二個人(其中)一個人 是拿斧頭,另一個人也是拿西瓜刀,還有另一個人沒有動手,他是站在那裡看 而已。」,「法官當庭勘驗告訴人上嘴唇有無刀痕,經勘驗後,告訴人上嘴唇 有一道長二公分的疤痕,惟經以放大鏡仔細查看該疤痕下方,看不出有任何明 顯的第二道疤痕。」,「(問:為何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及八十九年十一 月三十日之偵訊筆錄前後供詞不一致?提示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我第一次來 開庭的時候是說是己○○拿刀子砍我,後來我回家的時候有在回想那天的狀況 ,才會在第二次偵訊的時候才會那樣的陳述,後來到法院開庭訊問的時候我將 以前的事情全部的回想起來,我在法院訊問所言的過程是最詳細最實在。」, 「(問:第一次警訊的時候記憶最深刻,為何於最初的警訊時所言的內容與法 院所講的不一致?那時候我被砍的時候我不知道砍我的人姓名,無法確定是哪 些人砍我,直到我開庭見到被告二人(即己○○及丙○○)時才確定當時砍我 的人就是被告(己○○及丙○○)二人,斧頭是我後來才回想到的;我在警局 受訊的時候,因為我人受傷剛治療完,可能有點意識不是很清楚,所以才會那 樣陳述,我當時是記得有五個人砍我,所以我才說有五人砍我。」,「(問: 對於己○○所言有何意見?法官命告訴人當庭指認被告己○○)當時砍我的人 就是庭上的被告己○○沒錯。」,「(問:你於警訊稱對方砍你的人是分別持 西瓜刀及斧頭,為何到了偵訊的時候改稱說是拿三把西瓜刀及一把斧頭,後來 到了法院審理的時候也是說拿三把西瓜刀、一把斧頭?為何前後供述不一樣? 提示警、偵訊及審理筆錄並告以要旨)警訊當天我是剛開完刀,當時我講話嘴 巴還會痛很渴,到了偵訊之後我才想起來當天我是被幾個人砍,我才向檢察官 陳述說有三把西瓜刀及一把斧頭。」,「(問:砍你的人有無看錯?被告二人 有無砍你?當時砍你的人是拿什麼兇器?有無看錯?)砍我的人我沒有看錯, 當時被告二人都有持西瓜刀砍我,砍我的人拿的兇器我沒有看錯,當時是三把 西瓜刀、一把斧頭我確定。」各等語綦詳(原審卷第五四頁、第一八○頁至第 一八一頁、第一九二頁;第二二七頁、第二四八頁至第二四九頁;第二五三頁 至第二五五頁;第二七一頁;第二七三頁至第二七四頁;第三九三頁至第三九 四頁)。由此可知,案發當時在場者共有五人,而且是共騎三台機車至案發現 場,其中四人持有兇器,即被告己○○與丙○○及綽號「阿仁」之丁○○三人 均有持西瓜刀,另一男子則持斧頭,分別接續揮砍告訴人甲○○,其餘一人則 未持有兇器,惟有在場參與本件殺人未遂犯行。 ㈢、告訴人甲○○嗣於本院調查時復指稱,其與乙○○剛認識不到一個禮拜,八十 九年七月十九日凌晨一時許,乙○○當時受僱在基隆市○○路三○九號前開「 檳榔世家」賣檳榔,因乙○○要求其本人至該檳榔攤陪她聊天,故其本人與一 些朋友在檳榔攤裡與乙○○在聊天。迨於同(十九)日凌晨一時二十分許,被 告己○○以機車載其男性友人至前揭檳榔攤向乙○○買檳榔,並與乙○○打情 罵俏,嗣被告己○○與其友人買完檳榔騎機車往瑞芳方向準備離去時,被告己
○○即大聲以用台說「看什麼」,當時其本人以為是被告己○○與乙○○在開 玩笑,而未警覺是被告己○○在罵其本人;迨至同(十九)日凌晨一時三十分 許,乙○○要下班收攤並要求其本人以機車載她(乙○○)出去逛;隨後即由 其本人以機車載乙○○與其本人之其他十位朋友共七台機車前往暖暖地區欲載 乙○○友人唱歌遊玩;嗣由其十位朋友先騎另外六台機車離開檳榔攤,彼此相 距約一百公尺遠,最後則由其本人以機車載乙○○離開檳榔攤不到一百公尺至 附近OK便利店時,其機車左後邊即被三台機車攔下,其中兩台機車有載人, 另一台機車則則單獨由一個人騎;其中被告己○○當時自搭載之其中一台機車 下車,手拿一把西瓜刀,以台語對其本人罵說「剛剛看什麼」,當時其本人則 回答沒有;乙○○因與被告己○○認識,故欲前往阻止,但被己○○推開,隨 後被告己○○即持西瓜刀自其本人正前方砍過來,當時其本人本能的以左手去 擋,因而砍到其左上臂,斯時其隨即以右拳回擊而打中己○○臉部;嗣被告己 ○○之其他四位朋友則全部衝上前來,前面二人其中一人拿西瓜刀,另一人拿 斧頭;後面二人其中一人亦拿西瓜刀,另一人則未拿工具;前面拿西瓜刀之男 子則朝其鼻部揮砍一刀,當時其本人見狀往後退,嗣該持西瓜刀之男子則又接 續揮砍二刀,各砍到其本人上、下唇;拿斧頭之男子則以斧頭的背面凸尖處欲 往其本人正面額頭揮砍,當時其見狀即迅速往後退,、、、,而未砍到,如被 砍到則早已當場死亡。當時其本人則回頭直往瑞芳方向跑去,因其兄長朱哲毅 當時有騎機車回頭欲來找其本人,且當時剛好有一部警察巡邏車在巡邏,被告 己○○等一群人見狀,才未繼續追上來。當時在場者有五人,其中三人分別拿 西瓜刀,另一人拿斧頭;被告己○○與丙○○二人當時均有拿西瓜刀,而且是 被告己○○先持西瓜刀揮砍其本人,嗣經其以左手阻擋,隨後被告己○○即被 其右拳集中臉部。被告丙○○即是前面二人中持西瓜刀之其中一人,以西瓜刀 揮砍其本人三下,砍到其本人鼻子與嘴唇;並當庭指認被告己○○與丙○○二 人於案發當時確均有持西瓜刀對其本人揮砍各等情明確(本院卷第七八頁至第 八三頁;第一六三頁);是由告訴人甲○○嗣於本院調查時之指訴內容亦與原 審指訴之被害內容大致相同。
㈣、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問:目擊甲○○被砍情形?)當時我被甲○○ 載,另還有四、五部機車,我們要一起出遊,在源遠路二六九號前被我前任男 友己○○攔下,、、、、。」,「(問:對方拿何兇器?)我只看到綽號「阿 仁」拿了一把西瓜刀,、、、。」,「(問:如何砍殺?)我當時被甲○○載 ,己○○他們、、、機車將我們機車攔下,便以髒話辱罵,因是台語我聽不懂 ,我便跟朱(舜謙)將車停下下車,我便走到路邊,、、、,我因害怕不敢勸 架,看見阿仁拿西瓜刀朝姓朱(舜謙)的砍下去,、、、,當時朱(舜謙)被 砍時,同行的其他機車都已先走了,我們一起出遊時,我們的機車是最後面慢 慢開,其他人都先走了。」,「(問:己○○何故砍甲○○?)在檳榔攤時己 ○○有對甲○○吼說「你在看什麼」,因為姓朱(即甲○○)他看人的眼神不 太友善,可能因此惹己○○誤會,這是當天凌晨零時許的事情,己○○吼了以 後就離開了,他(己○○)當時是跟我買檳榔。」,「(問:己○○有無罵妳 、打妳?)無,他(己○○)一來就針對甲○○,我們機車停下時我還過去攔
阻己○○,他(己○○)根本不理我,、、、」,「只看到阿仁拿西瓜刀,阿 仁不知他本名,只知他(阿仁)是己○○朋友,他(阿仁)頭髮染金黃色。」 等語在卷(偵查卷第十頁至第十一頁背面)。而該綽號「阿仁」男子之姓名即 為同案共犯丁○○等情,亦據被告己○○與丙○○二人於本院調查時供稱明確 (本院卷第一六四頁);復據證人乙○○於本院調查時證稱,該綽號「阿仁」 之男子即為丁○○;己○○等人均稱呼丁○○為「阿仁」;己○○與丁○○二 人是案發前不到半個月至其前開檳榔攤買檳榔時認識的,己○○當時有自我介 紹,丁○○則未講他本名,只知他綽號叫「阿仁」;案發之前其本人未見過被 告丙○○等語明確(本院卷第二一二頁、第二一五頁至第二一六頁)。而同案 共犯丁○○於本院調查時亦供稱,一般人會以台語稱呼其叫「土豆」,也有人 稱呼其本人「阿仁」等語明確在卷(本院卷第九五頁);是由證人乙○○於偵 查中顯已指出該綽號「阿仁」之男子(即丁○○)於案發當時確有拿西瓜刀揮 砍告訴人甲○○已明。
㈤、證人乙○○嗣於原審調查時亦證稱:「(問:本件甲○○被砍傷案,妳的證詞 從警訊、偵訊、本院(指原審)前次訊問的時候是否都有去作證?為何所講的 與甲○○所講的有出入?提示警、偵訊、本院(指原審)訊問筆錄及告訴人甲 ○○之警、偵訊、本院(指原審)訊問筆錄並告以要旨)因為那天我沒有全部 在現場看到,我只是看到一部份而已,我只有看到前面我朋友(指甲○○)被 攔下來的時候,告訴人(甲○○)被砍的時候我有看到,當時是綽號「阿仁」 之人有拿西瓜刀,我沒有看到己○○拿刀子,我只有看到綽號「阿仁」之人拿 西瓜刀,當時我們被攔下來的時候綽號「阿仁」之人他是第一個拿西瓜刀過來 砍甲○○的,、、、,,後來我看到有六、七個人攻擊甲○○的時候,我就離 開了。」,「(問:車子被攔下來的時候有哪些人圍過來?)我們車子被攔下 來的時候,「阿仁」就直接拿西瓜刀砍甲○○,、、、,,然後我看見一堆人 過來圍毆甲○○,那時我就走遠,至於其他的人是否有拿西瓜刀我就沒有看清 楚,因為之前我是先用跑的,後來用走的方式就離開現場,我是在全部的人去 圍攻告訴人(甲○○)的時候我就離開了,我就是沒有看到其他的人有無拿武 器,我從頭到尾就只有看到「阿仁」拿一把刀子而已,其他的人在圍攻甲○○ 的時候我就沒有看清楚。」,「(問:甲○○說有三個人拿西瓜刀,一個人拿 斧頭情形如何?)那可能是之後告訴人(甲○○)自己看到的,我是沒有看到 。」,「(問:妳有沒有看錯?)我沒有看錯,己○○及阿仁都是我的朋友, 所以我不會看錯,當時是阿仁先動手的。」,「(問:當時己○○及阿仁頭髮 有無染髮?二個人的體型如何?)他們二人當時都有染金頭髮,「阿仁」的高 度比己○○矮半個頭,「阿仁」體型比己○○要瘦小,大約與告訴人(甲○○ )的體型差不多。」,「(問:妳會不會認錯?)不會認錯。當時看到第一個 拿刀子過來的人是「阿仁」。」等語在卷(原審卷第三四四頁至第三四七頁) 。是由證人乙○○嗣於原審調查時亦指稱該綽號「阿仁」之男子(即丁○○) 於案發當時確有拿西瓜刀揮砍告訴人甲○○無訛。 ㈥、證人乙○○嗣於原審調查時雖另證稱:「(問:你當時有無看到甲○○反擊「 阿仁」?)我記起來了,當時是阿仁先下車的,他手裡有拿一把刀子,本來「
阿仁」是要衝過去打告訴人(甲○○),後來是己○○將「阿仁」手上的刀子 取下後就變成是己○○去砍甲○○,我看到第一個拿刀子之人是綽號「阿仁」 之人,但是第一個出手砍告訴人(甲○○)的是己○○,當時己○○是拿綽號 「阿仁」之人的刀子砍向告訴人(甲○○)的,我絕不會認錯人。」,「(問 :當時其他的人有無拿刀子?)我看到己○○砍甲○○之後,因為當時一團混 亂沒有看清楚,後來其他的人他們去圍攻甲○○的時候,我已經離開現場,所 以我並沒有看到其他的人是否有拿刀子。」,「(問:有無看錯人?)沒有, 我當時並沒有看錯人,「阿仁」及己○○二人我可以分辨出來。」,「(問: 第一個衝出來拿刀砍甲○○之人是何人?)是己○○。」,「(問:為何以前 說是「阿仁」?)因為以前我沒有想起來。」,「(問:為何現在會想起來? )因為我到庭之前,我有一直在想我以前作證的時候有無講錯。今天在庭訊所 言是對的。」,「(問:為何當時與警訊、偵訊及法院前次作證時均稱是綽號 「阿仁」第一個拿刀砍甲○○,為何現在改稱是己○○第一個砍甲○○?)因 為「阿仁」與己○○二人長的很相似,我是不會看錯。」,「(問:「阿仁」 與己○○二人會不會看錯?)不會。」,「(問:當天是何人拿刀砍甲○○, 你有無看清楚?)有。」,「(問:當天到底是何人拿刀砍甲○○的?)我之 前證言是說是「阿仁」,但是我剛剛想起來之後就是己○○拿刀砍甲○○的沒 錯,我不會再記錯,第一個砍甲○○之人就是己○○沒錯。」,「(問:會不 會認錯人?)不會,我可以看出「阿仁」及己○○。」,「(問:第一刀砍甲 ○○之人是何人?)是己○○。」各等語(原審卷第三四七頁至第三五二頁) 。惟查:證人乙○○嗣於本院調查時復證稱,本案發生後,警員有帶其本人回 上揭檳榔攤,當時其本人曾以公用電話詢問被告己○○刀砍告訴人甲○○,惟 被告己○○則對其表示,不要向警察供出他(己○○)有拿刀,故其於警詢調 查時,即不敢供出被告己○○有拿刀該件事;因其於警詢時亦害怕被告己○○ 會找其本人,故亦不敢供出被告己○○有拿刀,而只供稱該「阿仁」之男子拿 刀。嗣其本人於檢察官偵查時,因檢察官將其本人與被告己○○和丙○○及告 訴人甲○○等人全部傳喚在偵查庭一起偵訊,致其本人當時心裡有點矛盾,故 不敢供稱被告己○○有拿刀,深怕其本人於離開偵查庭後,被告己○○會找其 本人,故其於偵查中只供稱「阿仁」(丁○○)有拿刀,因當時只有該「阿仁 」之男子並未與其本人一起在偵查庭受偵訊;又其本人於原審基隆地方法院開 庭調查時,所以不敢供出被告己○○,是因為被告己○○有對其本人要求不要 供出己○○他有持刀砍人;故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原審基隆地方法院傳訊時 ,本想將實情供出,但又怕被己○○找上門;其本人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在 原審證稱己○○有從後面順手拿取丁○○手上的西瓜刀是不對的,事實上被告 己○○與綽號「阿仁」之丁○○都有拿西瓜刀;當時其本人不敢供出實情,只 要是怕被己○○找上門;案發當日係由被告己○○與丙○○及丁○○(綽號「 阿仁」)三人分持三支西瓜刀,被告己○○與丙○○有砍告訴人甲○○沒錯各 等語明確在卷(本院卷第二一七頁;第二一三頁至第二一四頁;第二一七頁至 第二二一頁二一二頁)。綜合證人乙○○於原審及本院前開證述可知,本件案 發當日被告己○○與丙○○及丁○○(綽號「阿仁」)三人確有分持三支西瓜
刀,並分別揮砍告訴人甲○○無訛。又證人余李崴於偵查中雖證稱,其本人騎 最後一輛機車,是騎在告訴人甲○○後面距離約二、三百公尺處,突然有二輛 機車從旁邊巷子出來攔住告訴人甲○○的機車,那時其距告訴人甲○○機車有 一百公尺左右,其慢慢騎過去,看到對方拿一把斧頭、一把西瓜刀,對方有五 人,和告訴人甲○○吵架,吵一吵忽然就拿刀砍下去,告訴人甲○○被砍,就 往回跑等情(偵查卷第一八頁正面、背面),核與告訴人甲○○所指訴被告己 ○○與丙○○等五人有拿斧頭、西瓜刀,朝告訴人甲○○砍下等情大致相符合 ,惟因證人余李崴另證稱,因當時太遠,相隔二三百公尺之距離等語在卷(偵 查卷第一八頁、第一九頁背面),故被告己○○與丙○○等人作案之過程,自 應以告訴人甲○○之指訴較符實情。
㈦、查告訴人甲○○所受刀傷,為「1、顏面切割傷(鼻子)三公分、2、左手上 臂切割傷八公分併三頭肌斷裂」等情,此有長庚紀念醫院基隆門診中心所出具 之診斷證明書在卷足憑(警卷第一八頁);又告訴人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 九日至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求診時,主訴被他人砍傷,包括鼻子、上下唇及 肘部;到院時已經過他院傷口包紮及靜脈注射,情況穩定,生命現象良好,惟 鼻部傷勢足以造成永久顏面損傷,另其左手臂刀傷深及神經及肌肉,可能造成 左手永久性運動功能障礙,但均不足以危害生命,其傷勢需六個月至一年之復 健治療,有該分院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長庚院基字第二九六三號函附 卷可參(原審卷第一九三頁),就告訴人上下唇有幾處刀傷部分,原審並函請 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查明,經該分院函復:「告訴人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凌晨二點十八分,因刀傷至本院急診治療,其先前已至他院做傷口初步處理, 到院時傷口包括:左手肘刀傷,併三頭肌斷裂及肱骨骨折,另鼻部刀傷及上下 唇各一處刀傷」等情,有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九一)長 庚院基字第一三二一號函及病歷影本附卷可稽(原審卷第三○三頁至第三三一 頁),是以告訴人所受之刀傷,應以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前揭九十一年六月 三日(九一)長庚院基字第一三二一號函為正確。因之告訴人甲○○共受有上 開四處刀傷,其中鼻部一刀、上唇一刀、下唇一刀,皆在告訴人甲○○臉部要 害部位;再者,告訴人甲○○係遭被告己○○與丙○○等人分持西瓜刀朝臉部 用力砍殺,告訴人甲○○伸出左手阻擋,因而受有左手上臂切割傷八公分併三 頭肌斷裂及肱骨骨折之傷害,被告己○○與丙○○等人下手之重可知,益見被 告己○○與丙○○等人用力之猛,且係對告訴人甲○○之臉部要害砍殺多刀, 況查被告己○○與丙○○等人係分持西瓜刀三支、斧頭一把砍中告訴人甲○○ 之身體臉部要害共四刀;按西瓜刀三支、斧頭一把均屬銳利之刀械,該等刀械 能殺人在客觀上則為被告己○○與丙○○等人所能預見,況且告訴人甲○○受 刀傷部位又係在臉鼻部等人之要害重要部位,被告己○○與丙○○等人下手之 重,致告訴人甲○○雖多方閃避,仍受有如事實欄第一段所述之刀傷,可見被 告己○○與丙○○等人顯然有殺人之犯意至明。 ㈧、參以,被告己○○於警詢時供稱:「因當天我前往基市○○路三○九號檳榔世 家,購買檳榔時,遭被害人及友人一群人瞪我一眼,之後,我便回住處樓下告 知正在喝酒朋友,被人瞪一眼之情形,所以便與我朋友等攜帶刀械,前往找被
害人欲嚇唬他們,後因被害人欲搶我手上刀械,我便推開他,並上前將他砍傷 ,之後見警車前來我們便逃逸。我們共五人前往,由我及丙○○參與,其餘三 人未參與只有在一旁看。做案兇器是西瓜刀,是我所有的,西瓜刀現丟棄垃圾 車。我們騎二部機車前往的。與我前往另四人有丙○○、另二人我只知綽號為 『阿仁』、『太監』,而另一人不知道。由我持西瓜刀砍殺,而丙○○毆打他 ,只持一支西瓜刀。」,「(問:你朝被害人何部位砍殺?傷勢如何?)我不 清楚,只記得手有被我砍殺,傷勢我並不知道。」等語(警卷第二頁至第四頁 );嗣於偵查中供稱,其本人帶一把水果刀,刀子是其本人的,其本人去找丙 ○○,共騎一輛機車在源遠路砍告訴人甲○○等語在卷(偵查卷第一九頁正面 、背面);而被告己○○於警詢時所供述其持刀砍中告訴人手乙節,核與告訴 人甲○○前開指訴之內容相符;又被告己○○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有用台語 對告訴人甲○○表示「剛才你是在青(讀音四聲)什麼」(原審卷第三八八頁 ),亦與告訴人甲○○指訴之內容相符,足見本件被告己○○確因於購買檳榔 時認遭告訴人甲○○瞪其一眼,嗣回其前揭住處樓下將其本人被人瞪一眼之情 形告知正在喝酒之朋友即被告丙○○與綽號「阿仁」之丁○○及「太監」等人 ,遂與朋友丙○○、綽號「阿仁」之丁○○與「太監」及另一位不詳姓名之男 子等共五人攜帶西瓜刀三支與斧頭一把,前往找告訴人甲○○理論,被告己○ ○並持刀砍中告訴人甲○○左手等情,應堪認定。再參諸被告丙○○於警詢時 亦供稱:「我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一時三十分左右,在基市○○區○○路二 六九號前,與己○○共同砍殺,另綽號阿仁、太監及另一名不詳名字在旁看。 由己○○砍殺,而我是毆打他,而兇器是西瓜刀一支,為己○○所有的。因當 天我在己○○家樓下喝酒,後因聽己○○買檳榔品回來說被人瞪一眼,我就與 他們前往找對方,要打他們並與他們理論。我毆打他頭部及身體,並未持任何 器具。」等語(警卷第七頁至第八頁);嗣於偵查中亦供稱:「跟己○○偵訊 中講的一樣,我們只帶一把水果刀,我只是空手打人。」等語(偵查卷第一九 頁背面);被告丙○○於警詢時所供,被告己○○持刀砍殺告訴人甲○○乙節 ,核與告訴人甲○○前揭指訴之內容及被告己○○於警詢所供述之情節相符; 由此益見被告己○○確有持刀砍殺告訴人甲○○之犯行至明;又被告丙○○於 警詢時所供,係因當天其在被告己○○家樓下喝酒,後因聽被告己○○買檳榔 品回來說被人瞪一眼,其本人就與被告己○○等前往找對方(即告訴人甲○○ )理論,被告己○○有持刀砍殺告訴人等情(警卷第八頁、第七頁),從而本 件確係被告己○○邀同被告丙○○與綽號「阿仁」之丁○○和「太監」及不詳 姓名之男子等五人攜帶西瓜刀與斧頭刀械等前往砍殺告訴人甲○○,且專朝告 訴人甲○○之臉部要害砍殺多刀,由此足以證明被告被告己○○與丙○○等人 應有殺人之犯意至堪認定。
㈨、被告己○○與丙○○雖辯稱,本件係周楊宇持刀下手砍殺告訴人甲○○,渠等 二人並未下手砍殺告訴人甲○○,當初是因為周楊宇的母親告訴渠等,因為阿 仁(即周楊宇)有前科希望渠等幫他(周楊宇)脫罪,所以渠等才於警詢時作 不實的陳述云云;惟查被告己○○與丙○○二人於警詢時皆已供稱「阿仁」( 即周楊宇)有到場參與,並非係未供出周楊宇;又被告己○○與丙○○二人均
於警詢時供承被告己○○有持刀砍告訴人一節,已見前述;足見被告己○○與 丙○○二人前開所辯,核與告訴人甲○○指訴被害情節不符,且無積極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己○○與丙○○二人所辯,自不足取。 ㈩、綜上調查,本件應係被告己○○與丙○○和綽號「阿仁」之丁○○和綽號「太 監」之男子及不詳姓名之男子共五人,分別攜帶西瓜刀三支與斧頭一把,共騎 乘三台機車至前開基隆市○○路三○九號「檳榔世家」欲找告訴人甲○○尋釁 理論,嗣於基隆市○○路二六九號前發現告訴人甲○○騎機車附載乙○○時, 遂以機車圍堵攔阻甲○○所騎之機車,隨後再由被告己○○與丙○○和綽號「 阿仁」之丁○○分持西瓜刀揮砍告訴人甲○○,另由綽號「太監」之男子及不 詳姓名之男子二人中之其中一人子持斧頭亦揮砍告訴人甲○○各等情至明。可 見被告己○○與丙○○二人所辯,渠等並未持刀殺告訴人甲○○,係綽號「阿 仁」之丁○○母親要渠等幫丁○○頂罪云云,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顯不足取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己○○與丙○○二人殺人未遂犯行應堪認定。 、又本件事證已明,且證人乙○○業已證稱指明綽號「阿仁」之丁○○於案發當 時確有在場持西瓜刀與被告己○○及丙○○等人共同參與實施揮砍告訴人甲○ ○等情,業於本判決理由欄第二段之(四)、(五)、(六)詳述在卷,已見 前述。故被告己○○於本院調查時請求實施測謊一節,核無必要,併此敘明。三、核被告己○○與丙○○二人所為,係均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 殺人未遂罪,渠等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二十 六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己○○、丙○○二人與綽號「阿仁」之周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