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勞安簡字,93年度,4號
MLDM,93,勞安簡,4,200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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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勞安簡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李九虎
   代 理 人 王正義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六三號),本院苗栗簡易庭改為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裝卸作業中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四行「˙˙˙山坡臨時道路事使用卡車型移動式起重機卸放鋼 筋作業時」之記載,應更正為「˙˙˙山坡臨時道路,從事使用卡車型移動式起 重機卸放鋼筋作業時」外,其餘部分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公司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致發生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死亡職業災害,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第二項之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公司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情節非輕,被害人 對職業災害之發生亦應同負過失之責,被告公司犯後已具狀坦承錯誤,且被告公 司之代理人亦當庭表示願受科處罰金等一切情狀,本院並參酌檢察官之具體求刑 ,量處被告公司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 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柳 章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歐 明 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一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 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 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五 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六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  ﹑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 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九 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一○ 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一一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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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