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17號
HLDV,93,訴,117,200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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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秋旺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六號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二○號執行事件民國九十三年五月 一日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次序一及次序三債權人即被告受分配之金額新台 幣(下同)三萬三千九百六十元及一百三十三萬八千二百八十元應予剔除,不列 入分配,有起訴狀一份可稽,然被告對原告前開債權,已經被告另行起訴請求, 此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六號清償借款事件之 卷宗核閱無誤(原審案號為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可見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前揭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楊碧惠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游意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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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