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銘宗
代 理 人 陳府南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零玖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
列公示送達費一百三十五元重複列計、刊登新聞紙公告費九百元,並未支出,應
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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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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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四千九百五十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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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裁判費 │一百三十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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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萬五千零九十四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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