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26號
HLDV,93,聲,126,200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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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銘宗
  代 理 人 陳府南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零玖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
  列公示送達費一百三十五元重複列計、刊登新聞紙公告費九百元,並未支出,應
  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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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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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四千九百五十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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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裁判費     │一百三十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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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萬五千零九十四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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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