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丁○○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乙○○ 被 告 甲○○ 鄭張月美即銓裕企業社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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