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325號
CYDM,106,交易,325,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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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竑志
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4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潘竑志因過失傷害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童文傑達成調解,並經告訴 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 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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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