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262號
CYDM,106,交易,26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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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順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3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蔡順傑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涉犯 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 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鄭景仁達成調解 ,而經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 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參,依 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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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