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93年度,1133號
TNDM,93,交簡,1133,200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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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三四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除被害人洪黃秀蘭之機車牌照號碼應更正為NKY─四二一號外,餘與 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證據:1、被告甲○○於警訊時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2、酒精濃度檢測單一紙 。3、測試觀察紀錄表一份。4、照片二十張。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 6、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紙。7、被害人洪黃秀蘭於警訊時及本院調查時 之陳述,並陳述被告甲○○已以新台幣一十萬元與其成立民事調解。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勝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 記 官 陳怡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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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