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
四七九號)及併案審理(九十三年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名稱或圖樣,分別係該附表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 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 得商標專用權而指定使用於該附表所示之專用商品上,現仍在專用權期間內(註 冊證號、專用權期間詳如附表二所示),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又其明知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人及綽號「阿林仔」成年男子所販賣,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均係未經上 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圖樣之仿冒商品 (仿冒之商品及所侵害之商標詳如附表三所示),竟基於販賣之概括犯意,連續 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間某日起,以單價新台幣(下同)五百元至一千元許之價格 向前開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及綽號「阿林仔」男子購入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並 在臺南市○○路永華夜市○○○路武聖夜市○○○路大東夜市等處,陳列上開仿 冒之商品,以單價一千元至二千元不等之價格將之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先後 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二十三時許、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時四十分許,在 前述永華夜市、大東夜市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共一百四十七件 。案經賴麗玉、馮基源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報 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賴麗玉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本院併案審 理。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多次向不特定人士及綽號「阿林仔」男子販入如 附表一所示扣案物品供販賣之行為及於本院訊問時為認罪之表示。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共一百四十七件。
㈢本院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七十至 第七十六頁、第九十一頁、九十二頁)、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及商 標檢索資料(詳偵卷第十、十一、十三、十九至二十五、二十七、二十九頁、本 院卷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四十四至四十九、五十四、 五十六至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八十八頁)、現場查獲照 片及採證相片六十九幀(警一卷第二十至三十八頁、偵卷第四十一至四十四頁、 本院卷第七十七頁)。
㈣告訴代理人賴麗玉、馮基源及戴仲懋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鑑定書。
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為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 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靜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商品廠牌名稱 │ 商品種類 │ 數量 │ 附 註 │
├──┼──────────┼─────┼───┼───────────┤
│一 │路易威登│皮帶 │三條 │分別編號為1-1~1-3 │
├──┤LOUIS VUITTON ├─────┼───┼───────────┤
│二 │ │領帶 │一條 │編號為2 │
├──┤ ├─────┼───┼───────────┤
│三 │ │鑰匙圈 │一個 │編號為3 │
├──┤ ├─────┼───┼───────────┤
│四 │ │衣服 │五件 │分別編號為4-1~4-5 │
├──┤ ├─────┼───┼───────────┤
│五 │ │手錶 │一支 │編號為5 │
├──┤ ├─────┼───┼───────────┤
│六 │ │皮夾 │三十個│分別編號為6-1~6-30 │
├──┤ ├─────┼───┼───────────┤
│七 │ │背包 │十三個│分別編號為7-1~7-13 │
├──┼──────────┼─────┼───┼───────────┤
│八 │固喜 │內衣褲 │九件 │分別編號為8-1~8-9 │
├──┤GUCCI ├─────┼───┼───────────┤
│九 │ │皮夾 │九個 │分別編號為9-1~9-9 │
├──┤ ├─────┼───┼───────────┤
│十 │ │背包 │四個 │分別編號為10-1~10-4│
├──┼──────────┼─────┼───┼───────────┤
│十一│布拜里 │外套 │五件 │分別編號為11-1~11-5│
├──┤BURBERRY ├─────┼───┼───────────┤
│十二│ │衣服 │二十件│分別編號為 │
│ │ │ │ │12-1~12-20 │
├──┤ ├─────┼───┼───────────┤
│十三│ │皮帶 │一條 │分別編號為13 │
├──┤ ├─────┼───┼───────────┤
│十四│ │背包 │四個 │分別編號為14-1~14-4│
├──┼──────────┼─────┼───┼───────────┤
│十五│香奈兒 │眼鏡 │一個 │編號為15 │
├──┤CHANEL ├─────┼───┼───────────┤
│十六│ │衣服 │六件 │分別編號為16-1~16-6│
├──┤ ├─────┼───┼───────────┤
│十七│ │皮夾 │六個 │分別編號為17-1~17-6│
├──┤ ├─────┼───┼───────────┤
│十八│ │背包 │三個 │分別編號為18-1~18-3│
├──┤ ├─────┼───┼───────────┤
│十九│ │手錶 │二支 │分別編號為19-1~19-2│
├──┼──────────┼─────┼───┼───────────┤
│二十│普拉達 PRADA │背包 │二個 │分別編號為20-1~20-2│
├──┼──────────┼─────┼───┼───────────┤
│二一│卡地亞 CARTIER │手錶 │三支 │分別編號為21-1~21-3│
├──┼──────────┼─────┼───┼───────────┤
│二二│百達斐麗 │手錶 │一支 │編號為22 │
│ │PATEK PHILIPPE │ │ │ │
├──┼──────────┼─────┼───┼───────────┤
│二三│江斯丹頓 │手錶 │一支 │編號為23 │
│ │VACHERON CONSTANTIN │ │ │ │
├──┼──────────┼─────┼───┼───────────┤
│二四│路易威登 │服飾 │一件 │併案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 │LOUIS VUITTON │ │ │編號為24 │
├──┤ ├─────┼───┼───────────┤
│二五│ │長皮夾 │二件 │併案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 │ │ │ │分別編號為25-1~25-2│
├──┤ ├─────┼───┼───────────┤
│二六│ │手提包 │一件 │併案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 │ │ │ │編號為26 │
├──┤ ├─────┼───┼───────────┤
│二七│ │皮帶 │一條 │併案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 │ │ │ │編號為27 │
├──┤ ├─────┼───┼───────────┤
│二八│ │鑰匙包 │一件 │併案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 │ │ │ │編號為28 │
├──┤ ├─────┼───┼───────────┤
│二九│ │名片夾 │一件 │併案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
│ │ │ │ │編號為29 │
├──┼──────────┼─────┼───┼───────────┤
│三十│布拜里 BURBERRY │衣服 │九件 │併案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 │ │ │ │編號為30-1~30-9 │
└──┴──────────┴─────┴───┴───────────┘
【附表二】
┌──┬─────┬─────┬─────┬──────┬───────┐
│編號│商標名稱或│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期│商標註冊證號│專用商品名稱 │
│ │圖樣 │人 │限(民國)│ │ │
├──┼─────┼─────┼─────┼──────┼───────┤
│一 │GUCCI │義商固喜歡│六十六年九│000九一五│各種衣服、褲子│
│ │商標圖樣如│固喜公司 │月一日至九│一二號 │、胸罩、泳衣、│
│ │偵卷第十九│ │十六年八月│(保安隊偵查│束腰帶 │
│ │頁所示 │ │三十一日 │卷第十九頁,│ │
│ │ │ │ │以下簡稱偵卷│ │
│ │ │ │ │) │ │
├──┼─────┼─────┼─────┼──────┼───────┤
│二 │GUCCI │義商固喜歡│七十年五月│00一五二三│各種書包、手提│
│ │ │固喜公司 │一日至九十│二四號 │袋、、旅行袋、│
│ │ │ │六年八月三│(本院卷第二 │皮夾 │
│ │ │ │十一日 │十七頁) │ │
├──┼─────┼─────┼─────┼──────┼───────┤
│三 │GG │義商固喜歡│七十一年十│00一九八二│書包、手提袋、│
│ │商標圖樣如│固喜公司 │二月一日至│六0號 │旅行袋、皮夾 │
│ │偵卷第二十│ │一0一年十│(偵卷第二十 │ │
│ │頁所示 │ │一月三十日│頁) │ │
├──┼─────┼─────┼─────┼──────┼───────┤
│四 │BURBERRY │英商布拜里│六十四年三│000七四八│各種套裝、夾克│
│ │ │公司 │月一日至九│一六號 │、外衣、短褲、│
│ │ │ │十四年二月│(本院卷第三 │雨衣及襯衫 │
│ │ │ │二十八日 │十五頁 │ │
├──┼─────┼─────┼─────┼──────┼───────┤
│五 │Equestrian│英商布拜里│九十年九月│00九五八六│衣服、雨衣、男│
│ │Knight Dev│公司 │一日至九十│二九號 │襯衫、休閒外套│
│ │ice │ │四年四月十│(偵卷第二十 │、休閒衫、女襯│
│ │商標圖樣如│ │五日 │一頁) │衫、洋裝、睡衣│
│ │偵卷第二十│ │ │ │、針織衣服、T│
│ │一頁所示 │ │ │ │恤、褲子、西裝│
│ │ │ │ │ │、裙子、外套、│
│ │ │ │ │ │內衣、靴鞋、襪│
│ │ │ │ │ │子、綁腿、圍巾│
│ │ │ │ │ │、頭巾、冠帽、│
│ │ │ │ │ │禦寒用耳罩、衣│
│ │ │ │ │ │服襯裡、運動裝│
│ │ │ │ │ │、運動鞋、田徑│
│ │ │ │ │ │服、領帶、服飾│
│ │ │ │ │ │用皮帶、絲巾、│
│ │ │ │ │ │披風、服飾用手│
│ │ │ │ │ │套 │
├──┼─────┼─────┼─────┼──────┼───────┤
│六 │BURBERRYS │英商布拜里│八十九年九│00九0五九│皮包、皮箱、皮│
│ │CHECK │公司 │月十六日至│三0號 │夾、錢袋、背袋│
│ │圖樣如偵卷│ │九十九年九│(偵卷第二十 │、背包、手提箱│
│ │第二十三頁│ │月十五日 │三頁) │、手提包、手提│
│ │所示 │ │ │ │袋、旅行箱、行│
│ │ │ │ │ │李箱、公事包、│
│ │ │ │ │ │公事箱、鑰匙包│
│ │ │ │ │ │、化妝袋、化妝│
│ │ │ │ │ │箱、購物袋、皮│
│ │ │ │ │ │包背袋、陽傘、│
│ │ │ │ │ │自動傘、海灘傘│
│ │ │ │ │ │、高爾夫球傘、│
│ │ │ │ │ │傘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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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BURBERRYS │英商布拜里│八十九年九│00九0六一│衣服、背心、毛│
│ │CHECK │公司 │月十六日至│九二號 │衣、針織衫、襯│
│ │商標圖樣如│ │九十九年九│(偵卷第二十 │衫、T恤、西服│
│ │偵卷第二十│ │月十五日 │二頁) │、套裝、洋裝、│
│ │二頁所示 │ │ │ │禮服、大衣、披│
│ │ │ │ │ │肩、斗蓬、運動│
│ │ │ │ │ │裝、風衣、雨衣│
│ │ │ │ │ │、夾克、休閒服│
│ │ │ │ │ │、有邊帽、無邊│
│ │ │ │ │ │帽、圍巾、頭巾│
│ │ │ │ │ │、領巾、絲巾、│
│ │ │ │ │ │領帶、領結、襪│
│ │ │ │ │ │子、褲襪、絲襪│
│ │ │ │ │ │、毛襪、棉襪、│
│ │ │ │ │ │服飾及禦寒用手│
│ │ │ │ │ │套、腰帶、布製│
│ │ │ │ │ │服飾用腰帶、服│
│ │ │ │ │ │飾用皮帶 │
├──┼─────┼─────┼─────┼──────┼───────┤
│八 │BURBERRY │英商布拜里│九十二年七│0一0四九一│旅行用衣物袋、│
│ │ │公司 │月一日至一│三五號 │女用大型手提袋│
│ │ │ │0二年六月│(本院卷第三 │、運動用提袋、│
│ │ │ │三十日 │十六頁) │旅行箱、皮箱、│
│ │ │ │ │ │背袋、旅行袋、│
│ │ │ │ │ │手提箱、手提包│
│ │ │ │ │ │、皮夾、錢包、│
│ │ │ │ │ │皮包、化妝包、│
│ │ │ │ │ │公事箱、書包、│
│ │ │ │ │ │公事包、多功能│
│ │ │ │ │ │皮製公事包、陽│
│ │ │ │ │ │傘、雨傘、手杖│
│ │ │ │ │ │、皮製鑰匙包、│
│ │ │ │ │ │鑰匙包、寵物衣│
│ │ │ │ │ │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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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CHANEL │香港香奈兒│七十四年七│00二八八九│各種限鏡及其組│
│ │ │股份有限公│月一日至九│一五號 │件暨應屬本類之│
│ │ │司 │十四年六月│(本院卷第三 │一切商品 │
│ │ │ │三十日 │十八頁) │ │
├──┼─────┼─────┼─────┼──────┼───────┤
│十 │香奈爾CHAN│香港香奈兒│八十年七月│00五二九一│各種衣服 │
│ │EL │股份有限公│十六日至九│五0號 │ │
│ │ │司 │十五年九月│(本院卷第四 │ │
│ │ │ │三十日 │十四頁) │ │
├──┼─────┼─────┼─────┼──────┼───────┤
│十一│CHANEL香奈│香港香奈兒│八十一年三│00五五三一│各種書包、手提│
│ │兒 │股份有限公│月一日至一│一0號 │箱袋、旅行袋、│
│ │ │司 │0一年二月│(本院卷第四 │皮夾 │
│ │ │ │二十九日 │十六頁) │ │
├──┼─────┼─────┼─────┼──────┼───────┤
│十二│倩妮股份有│香港香奈兒│七十年三月│00一五00│各種皮包、皮夾│
│ │限公司之標│股份有限公│一日至九十│二四號 │、手提袋、旅行│
│ │章 │司 │七年三月三│(本院卷第四 │袋、手提箱、皮│
│ │商標圖樣如│ │十一日 │十八頁) │片皮夾、公事包│
│ │本院卷第四│ │ │ │、鑰匙包、化妝│
│ │十八頁所示│ │ │ │包、釣具袋、高│
│ │ │ │ │ │爾夫球袋、運動│
│ │ │ │ │ │用具袋 │
├──┼─────┼─────┼─────┼──────┼───────┤
│十三│商標圖樣如│香港香奈兒│九十一年一│00九七九一│眼鏡、太陽眼鏡│
│ │偵卷第二十│股份有限公│月一日至九│六四號 │、眼鏡框、眼鏡│
│ │四頁所示 │司 │十四年六月│(偵卷第二十 │盒 │
│ │ │ │三十日 │四頁) │ │
├──┼─────┼─────┼─────┼──────┼───────┤
│十四│商標圖樣如│香港香奈兒│八十三年三│00六三四八│各種衣服 │
│ │偵卷第二十│股份有限公│月一日至九│一三號 │ │
│ │五頁所示 │司 │十七年三月│(偵卷第二十 │ │
│ │ │ │三十一日 │五頁) │ │
├──┼─────┼─────┼─────┼──────┼───────┤
│十五│CHANEL │香港香奈兒│六十七年五│000九八六│各種衣服 │
│ │商標圖樣如│股份有限公│月一日至九│二九號 │ │
│ │偵卷第二十│司 │十七年四月│(偵卷第二十 │ │
│ │七頁所示 │ │三十日 │七頁) │ │
├──┼─────┼─────┼─────┼──────┼───────┤
│十六│LV logo(fi│法商路易威│八十七年十│00八二七二│衣服及內衣、毛│
│ │gurative) │登馬爾悌耶│一月十六日│一二號 │衣、襯衫、洋裝│
│ │商標圖樣如│公司 │至九十七年│(本院卷第五 │、束褲、束腰、│
│ │本院卷第五│ │三月十五日│十四頁) │束腹、套裝、背│
│ │十四頁所示│ │ │ │心、防水衣、裙│
│ │ │ │ │ │子、大衣、套頭│
│ │ │ │ │ │毛衣、西裝褲、│
│ │ │ │ │ │夾克、披肩、長│
│ │ │ │ │ │圍巾、服飾用腰│
│ │ │ │ │ │帶、領巾、領帶│
│ │ │ │ │ │、吊褲帶、服飾│
│ │ │ │ │ │用手套、服飾用│
│ │ │ │ │ │皮帶、褲襪、緊│
│ │ │ │ │ │身衣、襪子、浴│
│ │ │ │ │ │衣、浴袍、靴、│
│ │ │ │ │ │鞋、涼鞋、帽子│
│ │ │ │ │ │、無邊帽 │
├──┼─────┼─────┼─────┼──────┼───────┤
│十七│LOUIS VUIT│法商路易威│八十七年十│00八三一八│衣服及內衣、毛│
│ │TON │登馬爾悌耶│二月十六日│五一號 │衣、襯衫、洋裝│
│ │商標圖樣如│公司 │至九十七年│(本院卷第五 │、束褲、束腰、│
│ │本院卷第五│ │二月十五日│十六頁) │束腹、套裝、背│
│ │十六頁所示│ │ │ │心、防水衣、裙│
│ │ │ │ │ │子、大衣、套頭│
│ │ │ │ │ │毛衣、西裝褲、│
│ │ │ │ │ │夾克、披肩、長│
│ │ │ │ │ │圍巾、服飾用腰│
│ │ │ │ │ │帶、領巾、領帶│
│ │ │ │ │ │、吊褲帶、服飾│
│ │ │ │ │ │用手套、服飾用│
│ │ │ │ │ │皮帶、褲襪、緊│
│ │ │ │ │ │身衣、襪子、浴│
│ │ │ │ │ │衣、浴袍、靴、│
│ │ │ │ │ │鞋、涼鞋、帽子│
│ │ │ │ │ │、無邊帽 │
├──┼─────┼─────┼─────┼──────┼───────┤
│十八│LOUIS VUIT│法商路易威│八十九年四│00八八九八│衣服、內衣及其│
│ │TON │登馬爾悌耶│月十六日至│五六號 │他成衣,包括、│
│ │商標圖樣如│公司 │九十九年四│(偵卷第十三 │毛衣、襯衫、女│
│ │偵卷第十三│ │月十五日 │頁) │用緊身上衣、束│
│ │頁所示 │ │ │ │褲、束腰、束腹│
│ │ │ │ │ │、套裝、西服、│
│ │ │ │ │ │背心、防水衣、│
│ │ │ │ │ │裙子、大衣、西│
│ │ │ │ │ │裝褲、套頭衣、│
│ │ │ │ │ │洋裝、夾克、披│
│ │ │ │ │ │肩、頭巾、圍巾│
│ │ │ │ │ │、服飾用腰帶、│
│ │ │ │ │ │領帶、吊褲帶、│
│ │ │ │ │ │服飾用手套、服│
│ │ │ │ │ │飾用皮帶、褲襪│
│ │ │ │ │ │、緊身褲、短襪│
│ │ │ │ │ │、、游泳衣、浴│
│ │ │ │ │ │袍、靴、鞋、涼│
│ │ │ │ │ │鞋、帽子、無邊│
│ │ │ │ │ │帽 │
├──┼─────┼─────┼─────┼──────┼───────┤
│十九│LOUIS VUIT│法商路易威│七十七年五│00三九九八│鐘錶及其組件、│
│ │TON │登馬爾悌耶│月一日至九│0二號 │鐘錶、手錶、時│
│ │商標圖樣如│公司 │十七年四月│(本院卷第五 │鐘、鬧鐘、馬錶│
│ │本院卷第五│ │三十日 │十七頁) │、懷錶、項鍊錶│
│ │十七頁所示│ │ │ │、戒指錶、垂飾│
│ │ │ │ │ │錶、手鐲錶、胸│
│ │ │ │ │ │飾錶、計時器、│
│ │ │ │ │ │計時儀、錶帶、│
│ │ │ │ │ │錶鍊、錶殼、錶│
│ │ │ │ │ │面、發條、錶盤│
│ │ │ │ │ │、錶軸、指針、│
│ │ │ │ │ │鐘蕊、字盤、數│
│ │ │ │ │ │字、分針、時針│
│ │ │ │ │ │、秒針、環節、│
│ │ │ │ │ │轉環、栓環、機│
│ │ │ │ │ │蕊、擺錘 │
├──┼─────┼─────┼─────┼──────┼───────┤
│二十│LV │法商路易威│七十九年四│00四一八0│行李箱、手提箱│
│ │商標圖樣如│登馬爾悌耶│月二十八日│七九號 │、手提袋、手提│
│ │偵卷第十一│公司 │至九十八年│(偵卷第十一 │包、書包、旅行│
│ │頁所示 │ │一月三十一│頁) │袋、旅行包、旅│
│ │ │ │日 │ │行用衣物收藏袋│
│ │ │ │ │ │、化妝箱、化妝│
│ │ │ │ │ │袋、化妝包、背│
│ │ │ │ │ │包、背囊、購物│
│ │ │ │ │ │袋、大型手提袋│
│ │ │ │ │ │、肩背袋、公事│
│ │ │ │ │ │包、附有記事本│
│ │ │ │ │ │之公事包、錢囊│
│ │ │ │ │ │、錢夾、皮或仿│
│ │ │ │ │ │製皮製成之封袋│
│ │ │ │ │ │、皮夾、小錢包│
│ │ │ │ │ │、鑰匙包、零錢│
│ │ │ │ │ │及鑰匙包、名片│
│ │ │ │ │ │皮夾、支票簿皮│
│ │ │ │ │ │夾、裝支票及信│
│ │ │ │ │ │用卡皮夾、運動│
│ │ │ │ │ │用手提袋、鞋帶│
├──┼─────┼─────┼─────┼──────┼───────┤
│二一│LOUIS VUIT│法商路易威│六十八年二│00一一0四│行李箱、手提箱│
│ │TON │登馬爾悌耶│月一日至九│六四號 │、手提袋、手提│
│ │ │公司 │十八年一月│(偵卷第十頁)│包、書包、旅行│
│ │ │ │三十一日 │ │袋、旅行包、旅│
│ │ │ │ │ │行用衣物收藏袋│
│ │ │ │ │ │、化妝箱、化妝│
│ │ │ │ │ │袋、化妝包、背│
│ │ │ │ │ │包、背囊、購物│
│ │ │ │ │ │袋、大型手提袋│
│ │ │ │ │ │、肩背袋、公事│
│ │ │ │ │ │包、附有記事本│
│ │ │ │ │ │之公事包、錢囊│
│ │ │ │ │ │、錢夾、皮或仿│
│ │ │ │ │ │製皮製成之封袋│
│ │ │ │ │ │、皮夾、小錢包│
│ │ │ │ │ │、鑰匙包、零錢│
│ │ │ │ │ │及鑰匙包、名片│
│ │ │ │ │ │皮夾、支票簿皮│
│ │ │ │ │ │夾、裝支票及信│
│ │ │ │ │ │用卡皮夾、運動│
│ │ │ │ │ │用手提袋、鞋帶│
├──┼─────┼─────┼─────┼──────┼───────┤
│二二│LV and Flo│法商路易威│七十八年一│00四二五五│書包、手提箱袋│
│ │ral Device│登馬爾悌耶│月一日至一│一0號│、旅行袋、皮夾│
│ │商標圖樣如│公司 │00年二月│(本院卷第五 │ │
│ │本院卷第五│ │二十八日 │十九頁) │ │
│ │十九頁所示│ │ │ │ │
├──┼─────┼─────┼─────┼──────┼───────┤
│二三│PRADA │盧森堡商普│八十二年五│00五九六五│手提袋、手提包│
│ │ │瑞得公司 │月一日至一│七四號 │、購物袋、錢袋│
│ │ │ │0二年四月│(本院卷第六 │、化粧箱、書包│
│ │ │ │三十日 │十一頁) │、手提箱、旅行│
│ │ │ │ │ │箱、公事箱、旅│
│ │ │ │ │ │行袋、錢包、皮│
│ │ │ │ │ │夾。 │
├──┼─────┼─────┼─────┼──────┼───────┤
│二四│CARTIER A │荷蘭商卡地│九十一年一│00九八一一│貴重金屬至或鍍│
│ │L'INFINI │亞國際公司│月十六日至│七四號 │有貴重金屬之煙│
│ │ │ │一0一年十│(本院卷第六 │灰缸、錶盒、珠│
│ │ │ │二月三十一│十二頁) │寶盒及煙盒、咖│
│ │ │ │日 │ │啡具及茶具、燭│
│ │ │ │ │ │台、袖扣、粉盒│
│ │ │ │ │ │、鹽罐及糖罐、│
│ │ │ │ │ │家用托盤、貴重│
│ │ │ │ │ │金屬或鍍有貴重│
│ │ │ │ │ │金屬之藥盒、珠│
│ │ │ │ │ │寶、寶石、精密│
│ │ │ │ │ │計時儀器、鐘錶│
│ │ │ │ │ │及其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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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SANTOS DE │荷蘭商卡地│七十年七月│00一五六0│鐘錶及其組件 │
│ │CARTIER │亞國際公司│十六日至一│二三號 │ │
│ │商標圖樣如│ │00年七月│(偵卷第二十 │ │
│ │偵卷第二十│ │十五日 │九頁) │ │
│ │九頁所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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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PATEK PHIL│瑞士商派特│六十八年二│00一一0七│鐘錶及其組件及│
│ │IPP │飛力浦公司│月一日至九│二一號 │其他應屬本類之│
│ │ │ │十八年一月│(本院卷第六 │一切商品 │
│ │ │ │三十一日 │十四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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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VACHERON C│瑞士商華希│六十八年二│00一一0七│鐘錶及其組件及│
│ │ONSTANTIN │隆康斯坦汀│月一日至九│一九號 │其他應屬本類之│
│ │device │公司 │十八年一月│(本院卷第六 │一切商品 │
│ │商標圖樣如│ │三十一日 │十五頁) │ │
│ │本院卷第六│ │ │ │ │
│ │十五頁所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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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VUITTON │法商路易威│九十一年五│00九九八九│貴金屬及其合金│
│ │ │登馬爾悌耶│月十六日至│七七號 │、貴金屬製餐具│
│ │ │公司 │九十七年四│(本院卷第八 │(不包括刀子)、│
│ │ │ │月三十日 │十八頁) │煙灰缸、箱子及│
│ │ │ │ │ │盒子、粉盒;珠│
│ │ │ │ │ │寶及特製珠寶,│
│ │ │ │ │ │即戒子、鑰匙圈│
│ │ │ │ │ │、扣子、耳環、│
│ │ │ │ │ │袖扣、手鐲、小│
│ │ │ │ │ │飾品、胸針、項│
│ │ │ │ │ │鍊、領帶別針、│
│ │ │ │ │ │飾針、獎牌、鐘│
│ │ │ │ │ │錶及計時儀器,│
│ │ │ │ │ │及錶帶、錶、手│
│ │ │ │ │ │鐲錶、鐘、鬧鐘│
│ │ │ │ │ │、錶盒及錶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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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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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扣押物品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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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侵害附表二編號第一號之商標 │內衣褲九件(8-1~8-9) │
│ │證號:第九一五一二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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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侵害附表二編號第二號之商標 │皮夾九件(9-1~9-9) │
│ │證號:第一五二三二四號 │背包四件(1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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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侵害附表二編號第三號之商標 │皮夾九件(9-1~9-9) │
│ │證號:第一九八二六0號 │背包四件(10-1~10-4) │
├──┼────────────────┼───────────────┤
│④ │侵害附表二編號第四號之商標 │外套五件(11-1~11-5) │
│ │證號:第七四八一六號 │衣服二十八件(12-1~12-17) │
│ │ │ (12-19~12-20) │
│ │ │ (30-1~30-9) │
├──┼────────────────┼───────────────┤
│⑤ │侵害附表二編號第五號之商標 │外套五件(11-1~11-5) │
│ │證號:第九五八六二九號 │衣服十四件(12-1~12-8) │
│ │ │ (12-20) │
│ │ │ (30-5~30-9) │
│ │ │皮帶一件(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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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侵害附表二編號第六號之商標 │背包四件(14-1~14-4) │
│ │證號:第九0五九三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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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侵害附表二編號第七號之商標 │外套三件(11-1~11-3) │
│ │證號:第九0六一九二號 │衣服十二件(12-6~12-7) │
│ │ │ (12-19~12-20) │
│ │ │ (30-1~30-7、30-9)│
│ │ │皮帶一件(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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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侵害附表二編號第八號之商標 │背包四件(14-1~14-4) │
│ │證號:第0000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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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侵害附表二編號第九號之商標 │眼鏡一副(15) │
│ │證號:第二八八九一五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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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侵害附表二編號第十號之商標 │衣服六件(16-1~16-6) │
│ │證號:第五二九一五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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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⑪ │侵害附表二編號第十一號之商標 │皮夾六件(17-1~17-6) │
│ │證號:第五五三一一0號 │背包三件(18-1~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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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⑫ │侵害附表二編號第十二號之商標│皮夾六件(17-1~17-6) │
│ │證號:第一五00二四號 │背包三件(18-1~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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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⑬ │侵害附表二編號第十三號之商標 │眼鏡一副(15) │
│ │證號:第九七九一六四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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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⑭ │侵害附表二編號第十四號之商標 │衣服六件(16-1~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