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一三號
聲 請 人 泰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九一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福慧旅行社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玖萬肆仟貳佰伍拾陸│BA一八七三七0│ │
│ │公司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元 │一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