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八八號
聲 請 人 神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五六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卅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卅一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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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八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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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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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柒拾伍萬參仟元 │AQ0二七六七九│ │
│ │會侯真雄 │興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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