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五三號
聲 請 人 嘉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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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五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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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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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如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叁拾肆萬壹仟陸佰捌│HN一五八○二五│ │
│ │太平 │興分行 │ │拾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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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如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壹萬柒仟零捌拾肆元│HN一五八○二五│ │
│ │太平 │興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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