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2653號
TPDV,93,除,2653,200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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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五三號
  聲 請 人 嘉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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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五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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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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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如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叁拾肆萬壹仟陸佰捌│HN一五八○二五│  │
│ │太平       │興分行      │           │拾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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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如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壹萬柒仟零捌拾肆元│HN一五八○二五│  │
│ │太平       │興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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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