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2619號
TPDV,93,除,2619,200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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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一九號
  聲 請 人 御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三九七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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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一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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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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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查國際有限公司 │萬通銀行新店分行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拾萬捌仟陸佰元 │AK四六九六一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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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查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