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888號
TPDV,93,重訴,888,2004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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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八八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丁崧喬
  被   告 乙○○
        甲○○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以裁定 命其於送達原告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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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