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八八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丁崧喬
被 告 乙○○
甲○○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以裁定 命其於送達原告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