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879號
TPDV,93,重訴,879,200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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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七九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丁崧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捌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伍
     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肆佰伍拾捌萬柒仟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六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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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