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律師
被 告 丁○○即中國信業環保企業行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中環環境工程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丙○○應敘明關於中國信業環保企業社於九十年間變更負責人之原因為何,及本件究以何者名義提起反訴,以利反訴被告為具體答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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