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703號
TPDV,93,補,703,200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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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0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立中正大學
  法定代理人 羅仁權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新台幣捌拾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和請求被告應執行監察院、教育部之決議,及請求
被告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中正大學校刊公開道歉,此有起訴狀在卷。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另
原告請求被告執行決議及登報道歉部分,均屬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各徵收裁判費新台
幣叁仟元,以上合計共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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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