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整字,93年度,2號
TPDV,93,整,2,200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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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整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銘
  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惠蓉律師
        黃韻如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成立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登記資本額為新 台幣(下同)二十七億元,實收資本額為十一億四千五百二十三萬零五十元,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聲請人所經營主要業務,為電腦及週邊軟體硬體設備、 零配件之維修、製造、加工、買賣業務,和承攬國內外各種電腦資料登陸處理業 務等,聲請人目前所經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營業比重,其中工作站及伺服器占百 分之二十一點七,儲存設備占百分之十一點三六,電腦週邊產品占百分之十八點 九八,電腦軟體占百分之十四點九,網路產品占百分之五點五四,勞務及維修零 件等占百分之二十一點四五,維修服務及佣金收入占百分六點零七。是聲請人之 營運原屬正常,惟因國內外景氣復甦情況緩慢,近年來國際政治動盪頻仍,恐怖 攻擊猖獗與美伊戰爭造成國際經濟景氣日趨衰退,企業資本支出大幅減少,同時 亞洲地區亦爆發SARS事件,衝擊亞洲地區之企業活動,加上產業競爭激烈,聲請 人公司進行轉型,其他營業外損失提列,銀行團緊縮銀根等因素,均對聲請人之 營運造成影響。而由聲請人截至九十三年六月份之結財務報表可知,聲請人之資 產總值,為三十二億六千七百四十萬四千四百四十一元,負債總計二十五億八千 二百二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八元,資產大於負債六億八千五百十六萬一千五百八 十三元,股本十一億四千五百二十三萬零五十元,完全足以清償債務,如按重整 程序,聲請人公司絕對可以重建更生。但聲請人先前發行之國內外無擔保可轉換 公司債,將於九十三年下半年陸續到期開放贖回,需先後支付國內第一次無擔保 可轉換公司債,計二億九千八百八十八萬元;國外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計六億四千五百五十九萬二千元;國外第二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計七千七百 七十二萬四千元;另聲請人積欠各銀行之借款,共計六億一千九百五十五萬元, 亦將於九十三年下半年陸續到期;預計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八月間之現金出口,將 出現十億七千一百十八萬五千元,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底,現今缺口將高達十三億 零七百五十一萬一千元。然聲請人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九十三年七月,針對聲請人之七千萬元公司債債務聲請假扣押,業經本院以九 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五八六號假扣押事件,查封聲請人所有坐落台北市○○區○ ○段二小段十地號等不動產,並對聲請人往來之十三家銀行及廠商發扣押命令, 禁止聲請人公司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銀行及廠商向聲請人清償;且其他債 權銀行則擬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高達六億元之應受帳款,使聲請人將無法動用



上述款項,導致聲請人流動資金不足,無法清償已到期債務,公司有停業之虞。 是聲請人已擬具改善產品結構與精選客戶訂單,辦理減、增資改善財務結構,積 極處分資產、降低負債,瘦身計劃,人力精簡,降低營運成本,債務償還方案等 計畫,且聲請人公司之董事會,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決議向法院聲請重整, 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重整等 語。並提出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董事會會議議事錄、董事 會議簽到表、九十二年度年報、九十三年度上半年自結財務報表、金融機構協商 簡報、資金缺口明細表、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九○一號民事裁定、土地登 記謄本、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丑字第一五八六號執行命令各一份為證。二、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 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向法院聲請重整。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定 有明文。經查,依聲請人提出已附卷之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聲請人公司之董 事共有五位,包括董事長張泰銘、董事李翠珍、黃嘉懋、李述忠梁東陽,惟聲 請人提出本件重整之聲請,係依據聲請人公司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所召開之董 事會,此為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所自承。惟依聲請人提出亦已附卷之董事會會議議 事錄、董事會議簽到表,該次董事會僅有董事長張泰銘、董事李翠珍、黃嘉懋之 出席,雖經出席董事全部同意提出本件重整之聲請,但該次董事會未達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該次董事會之決議,自不符合首揭規定,亦屬不可補正。則聲 請人提出之重整聲請,不符首揭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規定 ,該聲請程序不合法,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應裁定駁回。三、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一款,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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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