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八八號
上 訴 人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宏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六日書面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亦已於九十三 年七月三十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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