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253號
TPDV,93,建,253,200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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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長達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台灣明愛文教基金會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捌仟肆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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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達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