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長達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台灣明愛文教基金會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捌仟肆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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