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五三九號
聲 請 人 丙○○
乙○○
甲○○
代 理 人 陳彥希律師
許純菁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寶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德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王惠民會計師為相對人台灣寶露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台灣寶露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三人分別為英姿龍股份有公司(以下簡稱「英姿龍 公司」)、絲姿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絲姿麗公司」)與台灣寶露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稱「相對人公司」)設立時之發起人,於三家公司合併前個別持有 該等公司股份均為五十二萬八千股。相對人公司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與英姿 龍公司及絲姿麗公司合併,上開三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即相對人公司應按消滅公 司英姿龍公司一股換發存續公司一股(1:1),絲姿麗公司一百股換發存續公司 四十股(1:0.4)一次發行普通股。合併後存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二億一千一 百二十萬元,分為二千一百一十二萬股。聲請人依合併契約因此分別持有相對人 公司五十二萬八千股、二十一萬一千二百股及五十二萬八千股。上開三家公司之 合併基準日為九十二年二月廿八日,則聲請人等自九十二年二月廿八日起繼續持 有合併後之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千一百一十二萬股中之一百二十六萬七 千二百股(即占百分之六)。因聲請人數年以來從未接獲相對人召開股東會之開 會通知、股東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製作之財務報表,為此聲請選派檢查人查核公司 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等為相對人公司持續一年以上,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之 股東,業經聲請人等提出相對人公司股東名簿、英姿龍股份有限公司七十四年十 二月五日公司章程及合併前股東名簿、絲姿麗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二 日公司章程及合併前股東名簿、英姿龍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二月廿五日董事會 會議紀錄為證,足認聲請人等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百分之六之股東。次查,本院審酌王惠民會計師之資歷,認其對於相對人公司業 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 及其他股東之權益,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選 派會計師王惠民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公司業務之帳目及財產情形。五、檢查人之報酬由相對人負擔。
六、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七、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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