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他字,93年度,10號
TPDV,93,他,10,200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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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被   告 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井公禎
  被   告 弘昇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涂嬌妹
右當事人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 理 由
一、兩造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 救助 (九十二年度救字第六八號),並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五二號判決 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九。二、原告在第一審暫免繳交之裁判費計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第一審應繳裁 判費11662×應負擔裁判費比例99/100=11545.3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向 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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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昇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