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
上 訴 人 大春電腦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本院九十
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裁 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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