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284號
TPDV,92,重訴,284,2004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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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
  上 訴 人 大春電腦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本院九十
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裁  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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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春電腦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