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4635號
TPDV,92,訴,4635,2004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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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三五號
  原   告 約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淑華律師
        甲○○
  被   告 清華國際通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五頁倒數第五行、第九頁第三行、第十頁第三行中關於「一月五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一月十五日」。
原判決第二頁倒數第四行中關於「專業系統規劃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專案系統規劃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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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華國際通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約拿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