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三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昕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昕洋地質股份有限公司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信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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