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三三號
上 訴 人 昕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昕洋地質股份有限公司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宴企業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三三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壹萬玖仟零壹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整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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