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4號
TPDV,91,訴,14,200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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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陳明欽律師
  被   告 吳姿蓉即普克商行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協商室行協商程序,兩造當事人本人均應親自到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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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