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49號
NTDV,106,除,49,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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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通產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屹
代 理 人 鍾德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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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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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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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蕭炳輝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12月31日 │10,800元 │LN7480333 │ │
│ │ │限公司水裡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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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產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