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0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子瑋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律師
蔡佳吟律師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二○
九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認為適當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丙○○、甲○○、乙○○、丁○○共同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丙○○、甲○○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乙○○處有期徒刑肆月,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丙○○、甲○○係屬夫妻關係,渠等均明知依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 取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如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 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仍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明知繳交入會費 一百八十三點九五美元即可加入美國Worldnet公司之「國際ATM現金提款卡」組 織,並自美國Worldnet公司取得「國際ATM現金提款卡」,該現金提款卡僅為日 後用以領取會員獎金之工具,並非產品,會員獎金之取得均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會員獎金之種類則計有:每 介紹一人加入可取得五十美元之「推薦獎金」及一美元之「組織獎金」,「訓練 獎金」、「直接配對獎金」、「間接配對獎金」、「申延獎金」等,先由甲○○ 將該多層次傳銷制度引進臺灣,並與丙○○於民國九十年四月間在臺北市○○○ 路○段一二二號之富都飯店,舉辦四場美國Worldnet公司「國際ATM現金提款卡 」傳銷說明會,由甲○○化名「丁重」主持,藉以吸收乙○○等數百名之下線會 員。乙○○參加說明會後,於九十年四月下旬加入上開多層次傳銷組織成為會員 ,其亦明知前開多層次傳銷組織之參加人所取得之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 入而來,而非源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竟仍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於 九十年七月間,在其承租之臺北市○○○路二十號三樓三○六室,設立招牌名稱 為「美國現金提款卡臺北服務處」之美國Worldnet公司在臺服務處,舉辦多次招 募說明會,並提供入會者將入會費匯入其於第一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 0000000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代為向美國Worldnet公司申辦入會手續, 總計乙○○以此方式招攬之會員共約一千餘人。丁○○於九十一年一月初加入前 開多層次傳銷組織,為乙○○之下線,明知該多層次傳銷組織之參加人所取得之
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價值,亦基於共同 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amkkk@bigfoot.com電子郵遞地址, 寄發標題為「銀行算利息用傳銷制度??」之郵件,向網際網路之不特定使用者 ,大量散發廣告信件,聲稱僅須投資二百美元,十至十四個工作天,即可收到提 款卡,且不須再存入任何費用,便可回收八千三百一十美元(約新臺幣二十八萬 元),強調該提款卡只有提款不用存款,並要求有意成為會員者以電子郵件回函 索取詳細入會資料,此外,丁○○並架設網址為http://home.kimo.com.tw/am77 7 tw/net,名稱為「網路行銷高手—臺灣樂透大街」之網站,並於網站上刊載乙 ○○為美國Worldnet公司在臺服務處負責人,計丁○○以此方式招攬之下線會員 共約五十餘人。
二、下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犯罪:
㈠被告丙○○、甲○○、乙○○、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九十三 年三月八日、同年四月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 ㈡證人廖美育、黃瓊輝、高洪昌之證述
㈢Worldnet公司文宣資料、被告乙○○於第一商業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 000帳號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影本、匯款至被告乙○○帳戶之廖美育等十七人 之銀行開戶資料影本、廖美育之國際ATM現金賺錢提款卡申請書填寫及辦理說明 影本、Worldnet國際提款卡申請書及卡片、Worldnet現金卡會員名冊、Worldnet 說明書、乙○○筆記本、發票、獎金資料、入會申請表、組織表、財政部金融局 提供民眾檢舉amkkk@bigfoot.com所寄送之Worldnet廣告電子郵件資料影本、電 子郵件信箱saba777@pchome.com.tw之申請登記及使用記錄資料影本、網址http: //home.kimo.com.tw/am777tw/net之申請登記及使用記錄資料影本、纜線式數據 機用戶被告丁○○之申請登記資料影本。
㈣富都大飯店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富飲字第九三○○一號函所檢附之甲○○等人於 該飯店舉辦說明會之用餐訂席資料。
三、核被告丙○○、甲○○、乙○○、丁○○四人所為,均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三條規定,而應依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論處。被告四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之聯 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等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其 犯罪所生之損害,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四人均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其或因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 ,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四人所處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本件被告等於本院自白犯罪,經檢察官依被告及辯護人之表示向本院請求後,被 告等表示同意願受主文所示有期徒刑及緩刑之宣告,業經本院記明於筆錄(見本 院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且核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 第四項但書各款情形,本院爰於檢察官求刑及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依 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本件即不得上訴,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
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