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3年度,103號
TPDM,93,交附民,103,200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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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柯寬治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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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