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柯寬治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