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31號
NTDV,106,訴,331,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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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陳義男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名間新街郵局
法定代理人 吳平順
被   告 陳清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名間新街郵局、陳 清舜等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前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固於 民國106年2月21日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調查審認後,業 於106年6月29日以106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 並確定在案。準此,原告自應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本院 復於106年8月4日以106年度補字第5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2,085元,該裁定並於106年 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及 本院答詢表2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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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名間新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