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吳秋雄
吳秋懷
吳秋期
吳秋銘
吳哲文
吳素真
蔡吳秋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隆
訴訟代理人 李昌憲
陳光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