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10號
NTDV,106,簡上,10,2017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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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邱玉冰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
被上訴人  何慶榕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南投簡易庭106 年度投簡調字第20號確定 界址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 題,經於106年7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之系爭界址業經內政部國土國土測繪中心 鑑定完成並為函覆,有鑑定書及鑑定圖附卷可按,已足審認 確定兩造土地之界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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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