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村盛
送達代收人 陳登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十八萬八千七百六十元,此項裁定已於 九十三年八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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