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一號
原 告 克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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