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763號
TCDV,93,訴,1763,200408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三號
  原   告 宏碁汽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許秀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宏碁汽車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